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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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61 陕西省 地方标准 DB61/ 941 2014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key industries in Guanzhong Region 2014-11-24 发布 2015-01-01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 941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 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为贯彻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关中地区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

2、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张振文、沈炳 岗、徐楠、卢立栋、梁俊宁、程俊侠、呼东峰。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DB61/ 941 2014 1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现有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和在用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术语和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2.1 关中地区 Guanzhong Region 指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 2.2 钼工业 molybdenum industry 指生产钼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工业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钼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工业。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 总体要求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2 火电 自本 标准 实施之日起 ,新建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执行表 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 标准 实施之日起 ,现有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执行表 1规定的颗粒物、氮氧化

4、物排放限值。 自 2016年 7月 1日起, 现有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执行 表 1规定的二氧化硫 排放 限值。 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执行表 1中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 表 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10a 20 35a 50 50a 100 烟囱 DB61/ 941 2014 2 表 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浓度限值 (续) 单位: mg/m3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监控位置

5、 以油 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油锅炉 20 50 100 烟囱 燃气轮机组 20 50 120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气锅炉 5 35 100 燃气轮机组 5 35 50 a 适用于新建火力发电锅炉。 3.3 水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水泥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 现有水泥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水泥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氨 监控位置 矿山开采 破碎机 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水泥制造 水泥

6、窑及窑尾 余热利用系统 20 100 260a 320 3 8b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20 50c 150c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 a 适用于新建水泥项目。 b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c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3.4 炼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炼焦企业执行表 3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 2015年 1月 1日起, 现有炼焦企业 执行 表 3规定的排放限 值。 表 3 炼焦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a

7、 监控位置 精煤破碎 、 焦炭破碎 、 筛分及转运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装煤 30 70 推焦 30 30 DB61/ 941 2014 3 表 3 炼焦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续) 单位: 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a 监控位置 焦炉烟囱 15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干法熄焦 30 80 粗苯管式炉、氨分解 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 15 30 硫铵结晶干燥 50 a 适用于新建炼焦项目。 3.5 钢铁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钢铁企业执行表 4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 2015年 1月 1日起, 现有 钢铁企业 执行 表 4规定的 排放限值。 表 4 钢铁行业排放浓

8、度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监控位置 铁矿采选 选矿厂的矿石运输 、 转载 、 矿仓 、 破碎 、 筛分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烧结 、 球团 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 40 180 300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 、其他生产设施 20 炼铁 热风炉 15 100 300 高炉出铁场 15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10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 50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 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15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30 钢渣处理 100 其他生产设施 15 轧钢 热轧精

9、轧机 20 废酸再生 30 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 机及其他生产设施 15 热处理炉 15 150 30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30 其他生产设施 20 3.6 有色 3.6.1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有色企业执行表 5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 现有 有色企业 执行 表 5规定的 排放限值。 DB61/ 941 2014 4 表 5 有色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有色行业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监控位置 钒工业;铝 工业 ; 镁 、 钛工业 ;铅、锌工业; 铜 、 镍 、 钴工业 ;

10、稀土工业 ; 钼工业 10 100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6.2 铅锌工业的铅及其化合物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铅锌企业执行表 6规定的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 现有铅锌企业 执行 表 6规定的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表 6 铅锌工业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铅及其化合物 监控位置 熔炼 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7 燃煤锅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 锅炉 执行表 7规定的 排放限值。 自 2015年 10月 1日 起 ,在用燃煤锅炉 执行 表 7规定的 排放限值。 表 7 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燃煤锅炉容量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 监控位置 单台出力 65 t/h 30 200 200 0.05 烟囱 单台出力 65 t/h 20 50 100a 100 200a 0.03 0.05a a 适用于在用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4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各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钼工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 钒工业等 有色 工 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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