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用地界线划分的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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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用地界线划分的技术性规定(1) 居住区用地范围的确定居住区以道路为界时,如属城市干道或公路,则以道路红线为界,如属居住区干道时,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与其他用地相邻时,以用地边界线为界;同天然障碍物或人工障碍物相毗邻时,以障碍物地点边线为界;居住区内的非居住用地或居住区级以上的公共建筑用地应扣除。(2) 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住宅用地;如住宅与公共绿地相邻,没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限时,通常在住宅的长边以住宅的 1/2 高度计算,住宅的两侧一般按 36m 计算;与公共服务设施相邻的,以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边界为界;如公共服务设施无明确的界限时,则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计

2、算。(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有明确用地界线的公共服务设施按基地界线划定,无明确界限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按建筑物基地占用土地及建筑四周实际所需利用的土地划定界限。(4) 住宅底层为公共服务设施时用地范围的确定当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建筑基地及建筑物四周用地按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当公共服务设施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地与院落时,突出部分的建筑基地、因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及专用场地的面积均应计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5) 道路用地范围的确定城市道路一般不计入居住区的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作为居住区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的一半计算;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路面宽度计算,其中包括人行便道;公共停车场、回车场以及设计的占地面积计入道路用地,宅前宅后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界线外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均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服务设施专用的道路不计入道路用地。(6) 公共绿地范围的确定公共绿地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公园、小区公园、住宅组团绿地,不包括住宅日照间距之内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非居住区范围内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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