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的法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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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宏观调控权的法学探析 姓名:李伟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陈乃新 20060501 I 摘 要 本文认为,权利(权力)为法学研究上的核心范畴,一个部门法成熟与否的 重要标志之一是是否提炼出自己的核心法权。 经济法也应当对自己的核心权利 (权 力)作出认真而深入的研究。而宏观调控法是目前较为公认的经济法的子部门法, 因而,对宏观调控法的权利、权力的研究与论证,是支撑经济法大厦独立性的重 要基石之一。对宏观调控权利(权力)进行研究,是有价值的。 本文在评析宏观调控权理论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宏观调控权的运用,事实上 已经勃兴,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学界侧重于宏

2、观调控法的研究欠缺对宏观调控 权的研究。因此,本文试图对宏观调控权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宏观 调控权的产生和权源、概念、特征、性质、目标、配置、行使以及和相关经济管 理权力的协调和互动等。 在此基础上,认为在法治化的背景下,不应将宏观调控权单纯理解为一种国 家权力,而主张将宏观调控权力作为国家享有的权利的标的来理解,即宏观调控 权力权利化,并从宏观调控权力应该权利化和能够权利化两方面对其作了正当性 分析,对权利化的宏观调控权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与之相关的可诉性等问题进行 了探讨。对 WTO 时代下,宏观调控权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做了预测性分析,认为与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断上升相对应,宏观调控

3、权在国家经济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 益上升,并有以下新的发展趋势:(一)宏观调控权日益社会化和民主化。(二) 宏观调控权日益国际化。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权力;宏观调控权利 II ABSTRACT This article believed that, the right (power) is the core category of legal science research. One of the important symbols of whether a departmental law is mature or not is that if it has refined its

4、 own core legal jurisdiction. And Macro-Control Law is the fairly recognized departmental law of the economic law at present, thus, the research and proof of the power and right of Macro-Control Law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rnerstones to suppor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economic law. The right (powe

5、r) research of Macro-Control Law is valuable theoretically.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theory of Macro-Control Power, this paper contains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Macro-Control Power has actually been growing vigorously, but to the contrast, the academic circles emphasize

6、particularly on the research of Macro-Control Law but disfavor the research of Macro-Control Power. Therefore,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basic issues of Macro-Control Power, mainly including : the production, source, concept, characteristic, nature, object, collocation and exercise of Macro-Co

7、ntrol Power, and its coordination and interaction with relevant economic management power, etc.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not simply comprehend Macro-Control Power as a kind of national power, but as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kind of right that a nation has, namely, transform it

8、into a kind of right. 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justness of the transformation through the two aspects of appropriateness and capability. In this foundation, this paper defines the extent of the right transforming of Macro-Control Power, and discuss the relevant issues as suability, and analyzes

9、the way and trend of Macro-Control Power development in prediction. With the unceasingly rise of the status of Macro-Control Law, the status of Macro-Control Power rises day by day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power system status, and has the following recent development tendency: (1) Macro-Control Powe

10、r is daily socialized and democratized;(2) Macro-Control Power is daily internationalized Key words: Macro-Control Law; Macro-Control Power; Macro-Control Right 1 第一章 前 言 作为经济法系的学生,我从一踏入校门之日起,便能感觉到经济法学在法学 界遭遇的尴尬境况经济法学是否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直受到各种质疑 和非议。对于一种新兴事物,人们的认识总是具有片面性、过程性、局部性,这 就需要经济法工作者和学习者,不断地进行经济法基础理

11、论的构建和探索。而通 常,权利(权力)被视为法学研究上的核心范畴,一个部门法成熟与否的重要标 志之一是是否提炼出自己的核心法权。就像民法的核心法权是物权、债权,行政 法的核心法权是行政权一样,经济法也应当对自己的核心权利(权力)做出认真 而深入的研究。而宏观调控法是目前较为公认的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因而,对宏 观调控法的权利、权力的研究与论证,是支撑经济法大厦独立性的重要基石之一。 仅此而言,对宏观调控权利(权力)进行研究,在理论上是有价值的。 此外,从实践来看,我国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一个“后发 国家” ,宏观调控被认为对经济发展是有巨大作用的,随着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进 行, “

12、宏观调控”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1993 年正式写入了我国宪法修正案第 15 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之中, 至此,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方式得以最终确定。此后,国家频频运 用宏观调控权力,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 2003 年 6 月,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的通知 ,对房地产投资过热进行宏 观调控起计算;到 2004 年 5 月 21 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透露,财政部将把预 算中已经确定的建设性支出往后推为止。短短不到一年时间,中央为制止经济过 热,就以通知、决定等形式运用了 15 次(项)宏观调控措施,涉及到

13、信贷、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价格、财政等多个领域,可以说,宏观调 控权的运用在事实上已经勃兴。 但与此形成反差的是,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侧重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对于 宏观调控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构建,还十分欠缺。而权利(权力)建构是法律制度 建构的中心环节之一。尽管学界对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做出了大量建设性、富 有成效性的研究,对宏观调控法的法权研究却比较薄弱:目前学界对其研究集中 于提出宏观调控法的法权是宏观调控权这一层次 ,张守文对宏观调控权的权力配 置、行使等基本问题作了研究 ,陈乃新、邢会强分别对宏观调控权有较系统的论 述。 但学界对宏观调控权的类别、性质、效力,与之相对应

14、的义务、责任等基本 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7. 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3):123-131. 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269283;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J.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问题,至今尚未有较多的论文或著作进行研究。因而,其理论成果非常有限。因 此,从实践看,对宏观调控权利(权力)的研究,也是有价值的。 当然,宏观调控权的法律研究尽管有诸多价值,但由于其研究涉及到经济法 学、行政法学、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加上本人学力有限、笔力 有

15、限,因此,本文的论述可能存在诸多不够严密和周全的地方,甚至会有错误的 观点出现。对此错误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力求全面、深刻的理解这一问题。 3 第二章 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和权源 对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首先涉及到的是其如何产生,其存在的合理依据何 在这一基本问题。因此,对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和权源的研究,构成了对宏观调控 权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 2.1 宏观调控权的产生 管理经济历来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早期的重商主义就主张依靠纯粹的行 政措施把货币吸引到国内来并防止货币外流。晚期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则不是放 在对货币的管制上,而是放在对贸易的管理上,通过调节对

16、外贸易的商品运动以 达到积累货币财富的目的。 与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相反,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张竞争 和市场机制, 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 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他认为“如 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竞争便会迫使每个人都努力把自己的 工作做得相当正确”,“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 斯密从利己主义 人性论引出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他认为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也 有意无意地促进了公共利益,在斯密看来,市场机制下的自由放任原则最能促进 经济发展,最符合社会利益,最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极力反对国家 对经济的干预。 亚当斯密在产业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简单商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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