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互动——兼论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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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29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互动 兼论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李艳芳* 由于人们对自身生存环境质量的关注, 环境保护已深深地渗入人类生活的各个层 面,包括贸易领域。贸易与环境本来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或者说,在大多数情 形下,贸易并不能直接导致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也不会直接影响贸易,但是由于 贸易活动能够把不同国家人们的需要与供给联系起来,因而从另一侧面看,贸易 活动实际上也会间接地甚至直接影响各国环境; 而各国环境保护的措施的实行也 会对贸易造成影响, 比如“绿色贸易壁垒”就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对贸易进行的限 制。 中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必然要遵守世贸 组织的

2、规则。同时中国又是一个环境问题大国和技术设备落后的国家,与发达国 家在技术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其技术标准和法律的制定不可能脱离中国的国情。 中国如何能够在遵守世贸规则的同时,应对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又能 够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自由贸易把中国当做“污染天堂”向中国出口在本国被禁 止使用的产品和难以处理的“洋垃圾”, 看来的确需要我们对 WTO 的规则以及环 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进行认真的研究以寻求积极的对策。 一、环境保护渗入世界贸易规则 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较之国际贸易而言,其产生晚得多。但是环境问题的渗 透与扩张速度却比国际贸易迅速得多。因而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将环境与贸 易联系起来并不足

3、为怪。对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研究,但是从法 律的角度而言,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就是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规则的互动。环境保 护与贸易规则的互动,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渗透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 系列贸易规则中;二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公约的缔结。 在 1947 年签署关贸总协定的时候,环境问题尚不具有国际性,所以 GATT 并没有 考虑、 也不可能考虑环境问题。所以许多学者认为 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条 款规定的“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 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 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

4、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 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国内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 关的措施, 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是关贸总协定对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当时,GATT 不可能对贸易与环境的 关系有清楚的认识,如果说有认识的话,那只是一种含糊的认识,GATT 第 20 条 就类似于法律上用“其他”来代替一切未被完全认知和不可预测的情形出 现时的一种“帝王”条款式的表述方法。当环境问题真正被人们认识,特别是当 环境保护措施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或者自由贸易带来环境危害并引起讼争的时 候, 人们突然发现 GATT 第 20 条

5、的上述规定是可以用来作为环境保护依据的。所 以 1947 年的 GATT 第 20 条是“关于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定”的说法是人们用 以解决因环境保护导致的贸易争端所进行的主观推导, 或者最多只是认识到保护 730 人类健康和作为人类生产基础的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决不是在签署 GATT 时人们 就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并通过第 20 条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规定。 20 世纪中叶,环境问题席卷全球,环境问题成为全球面对的共同问题。人们认 识到,不保护环境,人类可能会毁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于是各国在将环境保 护作为国内立法重点的同时,也在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渗 透于一切可能影响环

6、境质量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绿化 GATT 或者说协调贸易 与环境的关系就被提了出来。在 1971 年,GATT 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 小组,1973 年-1979 年的“东京回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受 1992 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所形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影响, 1986 年开始、于 1994 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 基础上,最后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WTO 设立了一个 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即 CTE),直属于 WTO 总

7、理事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 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协调 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 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 目标。 WTO 中有多个协定都涉及到环境与贸易问题。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 规定: “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 品的质量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为保 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同样一开头 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 必需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一般例外”中的(

8、b)款亦允许成 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只要这类措施 “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 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 蔽的限制。”另外,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 规定。但是这些协定中与环境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 由于关贸总协定或者 WTO 是以促进自由贸易为目的, 而传统的阻碍自由贸易的手 法是关税、许可、配额等。所以长期以来,关贸总协定都是通过促使各国降低关 税、取消许可、配额来促进自由贸易。

9、但是关贸总协定很快发现,在老的贸易保 护主义手法被消除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符合时代潮流、迎合人们消费心里、 更加隐敝的贸易保护方法。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而且这种 手段与环境保护交织在一起,使得消除这种壁垒更加困难。因为人们很难判断这 种行为是真正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还是借保护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为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除 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还应遵守: 1、必要性原则。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这些合 法目标包括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

10、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如与技术法规采用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 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 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 规。 2、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成员方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 即将拟就, 则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 731 基础, 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 当。 3、协调与等效接受原则。各成员方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 准化机构就各自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的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 并鼓励各成员方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 即使

11、这 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 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中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 目标。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 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即使存在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成员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 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 鼓励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由于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前提是这些措施不得对情 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在国 际贸易的实

12、践中, 一些缔约方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 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不能有效约束缔约方 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为了避免成员方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设置贸易壁 垒,“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即 SPS。SPS 仅 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因此它比 TBT 所管辖的范围要小 得多。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动物卫生与植物卫生与人体健康具有密切关系,因而 更加易被用来作为贸易壁垒, 所以 SPS 协定对于消除贸易壁垒具有更加重要的意 义。 SPS 规定,成员方用于下列目的可以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1)保护动物

13、 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 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 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人类的生命 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产生的风险。SPS 重点 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原则, 即除了遵守 TBT 所规定的前述四 项原则外, 还特别规定了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两项基本原则即“以科学为 依据”原则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 按照“以科学为依据”原则, 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 依据, 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

14、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 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并应在合 理的期限内作出科学评估。 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就是 一个很好的例子。欧洲共同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 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洲共同体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将欧洲共同体 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结果欧洲共同体败诉。 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 成员方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 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 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 添加剂、污染物、

15、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作出的科学分析 报告。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 有 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进口方确定的“适当的卫 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比较高,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严格一些;如果有害 732 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低,进口方确定的保护水平就比较低,采取的 保护措施就相对宽松一些。但是 SPS 规定,无论进口方确定的措施是严还是松, 都应考虑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 标。” 从 TBT 和 SPS 的规定可以看出,环境保护的理念已经影响到 WTO 的内容, WTO

16、 的贸易协定中规定了为了环境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措施。 但是 WTO 的有关环境保 护的贸易规则并不是只顾环境、不顾贸易的自由,它总是在极力地消除贸易自由 的障碍,WTO 规则保护环境的界限在于一旦成员方采取的保护措施违背不歧视原 则、 透明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就是贸易歧视亦或贸易壁垒。 1990 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1998 年美国禁止进口海虾案中,美国以保护 海豚、 海龟或者说保护环境为由禁止进口金枪鱼和海虾,但世贸组织认为美国的 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因而在这两个案例中,美国均遭败诉。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认为美国不应该采用措施保护 动物,而是美国保护动物的做法违反了 WTO 的贸易原则。换言之,如果美国对本 国渔民也采用相同的措施,那么美国的做法就是恰当的。正因为美国采用了差别 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国的真实意图不在于保护动物,而是保护本国渔民的利 益,因而判定美国以保护动物为名、行贸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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