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

上传人:E**** 文档编号:118054565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16.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 于阜民崔夏弋矿 在我国刑法学界,就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至今仍有肯定说 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持否定说的学者一般认为所谓片面共犯不符合现行刑法 规定的共同犯罪特征,进而否定片面共犯的命题。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片面 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或 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然而,笔者认为,中国现行刑法分则 之中已经规定了片面共犯,有必要就片面共犯做进一步的分类研究。 片面共犯的立法价值 ( 一) 片面共犯的立法价值 这里所言片面共犯的立法价值,专指将片面共犯写入刑法能够更好地发 挥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2、可以称之为立法的目的价值。 首先回顾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在物理学上,两个( 或多个) 等质量 ( 或不等质量) 的铁球相继去冲击目标,所产生的破坏力只能小于这些铁球 的同时冲击;同理,共同犯罪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 加。因此,各国刑法都体现出对共同犯罪的关注,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事责 任。我国刑法采取了在总则中明确界定共同犯罪并且规定对共同犯罪处罚原 则的立法例。刑法第2 5 条这样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这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界定。刑法第2 9 条又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共同犯罪的分类规定, 即共同犯罪中

3、有一种类型为教唆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处罚原则,“刑 法”在第2 6 条第3 款中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 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4 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 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 7 条第2 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 8 条规定:“对于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 豢大连大学法律系主任、一级律师。 糠大连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2 0 0 3 年版,第 4 9 6 一铆页

4、。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 这些有关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犯罪集团首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首犯之外的其他主犯对全案负责的前提下,从犯及胁从犯还要按照其所犯罪 行承担罪责。所以,在共同犯罪场合,从罪行和处罚的量的对比关系看,一 加一大于二,体现了我国刑法从严打击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 然而,我国刑法总则上却找不到关于片面共犯的明确规定,这形成了某 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援引法律处以刑罚的尴尬局面。举一个讨 论片面共犯的通用的典型模拟案例:甲手持凶器去追杀乙,恰逢丙目睹此情 此景,而丙对乙也有仇,丙便在乙逃跑的路上设置障碍,致使乙被甲追上杀 死。本案中,甲并不知道有人加功于他的杀人行为,

5、因此与丙没有共同犯罪 故意,不能与丙构成共同犯罪,只能独立构成杀人罪。丙的情况,尽管甲不 了解丙在帮助自己,但丙不但主观上有帮助甲杀乙的犯罪故意,而且客观上 也有帮助甲杀乙的行为( 即设置路障的行为) ,就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丙 的行为应当被定罪处罚。可是,如果否认片面共犯( 或者称之为片面共犯而( 二) 否认其发生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 ,则很难独立地认定丙的行为( 设置路障 行为) 是杀人行为,以该行为为基础亦很难独立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于是 法网出现了漏洞,会因为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无法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倘使承 认片面共犯发生共同犯罪的效果,则甲的行为与丙的行为得以结合起来,成 为同一案件之中

6、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关系,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 规定和刑法分则中故意杀人罪的条文,可以对丙以杀人罪( 从犯) 定罪处 罚,这与实现刑法的任务是一致的。 ( 二) 刑法总则并不排斥片面共犯 其实,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若干规定已经为片面共犯保留了存 在的空间。 首先,关于成立共同犯罪的主体人数问题。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二人以上”是指二人( 或二人以上) 都参与了该犯罪,二人( 或二人以上) 的行为都与该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有 因果联系,由此,成立共同犯罪的主体人数要件即为具备。但是,该共同犯 罪定义并没有指出在共同犯罪成立场合,是否全部参与该犯罪

7、的人都是共同 犯罪人,简言之,允许参与该犯罪的主体之中的一人( 或者其中的一部分 人) 片面地成为共同犯罪人。 其次,共同犯罪定义中的“共同故意犯罪”一语包含了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行为两重内容。先讨论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犯罪主体对 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是独立的个人主观范畴的东 西。所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是指:参与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都认识自己 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此其 一;他们之中至少有一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行为人配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合或合作,此其二。共同犯罪的定义并没有规定参与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

8、之 间必须存在意识联络。所以,在共同犯罪成立场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 他人配合、合作的行为人成为共同犯罪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他人 合作的不是共同犯罪人;如果二者同时存在,前者即片面共犯。 再次,关于共同的犯罪行为。刑法中的行为是行为主体自己的意志支配 下的身体动静。人的意识是独立的,人的行为本质上也是独立的。所以,共 同犯罪定义中所说的共同犯罪( 行为) 应当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直 接客体是同一的,侵害的对象也是同一的,因而他们的行为可能相互配合, 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这种成为统一整体的行为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基 础,也是成立片面共犯的基础。, 如上所述,笔者试图在刑法总则中

9、找到片面共犯存续的空间,对共同犯 罪定义所做的解释是文理的解释,或许还有扩张解释,但是,倘使这样的解 释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任务且符合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则这样的解释成 为必要。进而,如果在刑法分则中找到片面共犯的立法例,则进一步说明如 上的解释是合理的。 二、保险诈骗犯罪片面共犯的认定 ( 一)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 刑法第1 9 8 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该条第4 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 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于该场合,倘使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与 保险诈骗行为人事先已有通谋,或者虽然没有预谋但前者向后者提供帮助时

10、 后者知晓的,为典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若双方事先没有预谋,前者主动 向后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旨在帮助后者,而后者尚不知道有人暗中相助的 场合,前者的帮助行为已经完成,依刑法第1 9 8 条第4 款规定可以认定该鉴 定人( 或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为保险诈骗罪共犯。保险诈骗行为人没有共 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单独成立保险诈骗罪;暗地里提供帮 助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而片面地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即保险诈骗 罪的片面共犯。 为了说明在保险诈骗场合,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暗中给保险诈 骗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遂模拟如下案例。 某甲投保财产损失险,出险后故

11、意夸大保险标的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额外 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为了核准财产损失的规模委托专业人员乙对该项财产损 失作鉴定。鉴定人乙与甲是亲友关系,但些时甲并不知道保险公司委托的鉴 定人是乙。乙经考察、核定,明知甲故意夸大了损失程度,且虚假部分数额 较大,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犯罪,却出具了“损失属实”的鉴定结论,甲诈骗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 得以既遂。而后案发。本案中,甲为犯罪行为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单独 构成保险诈骗罪;乙为帮助行为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成立保险诈骗罪 的片面共犯。 ( 二) 其他罪名项下的片面共犯 1 刑法第3 5 0 条项下的片面共犯 刑法分则中规定某种帮助、辅助行为以共犯论处

12、的条文还有第3 5 0 条。 该条文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两个罪名,而该 条文第2 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 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再模拟一个案例:某乙知道某甲正在制造毒品,且原 料短缺正欲高价收购,但是甲并未委托乙为其购买制毒原料。乙偶尔得到制 毒原料,遂在未与甲打招呼的前提下包装发运给甲。原料发运途中被有关部 门查扣,案发。依刑法第3 5 0 条第2 款规定,乙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 犯,应当依据刑法第3 4 7 条定罪处罚。显然,甲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应当 f 一1 单独定罪处罚;乙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成立片面共犯。 2 刑法

13、第1 0 7 条项下的片面共犯 刑法第1 0 2 条、第1 0 3 条、第1 0 4 条、第1 0 5 条分别规定了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六个罪名。而刑法第1 0 7 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 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 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罪 名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我国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 殊主体,即只能是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当资助行为

14、是境外机构、组织 实施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 本身并不受刑罚处罚。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相关犯 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相关犯罪”是指前述六个相 关罪名。“资助”主要指提供经费、物资、器材、场所等物质帮助行为。笔 者认为,在构成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场合可能成立片面共犯。例如,某境内 组织或个人以隐名捐款方式资助某一个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的团伙, 后者不知晓捐款来自何人,不宜认为其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前者明知后者实施犯罪而予以资助,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应当成立颠覆国家 政权罪的片面共犯。 高铭暄、马克昌、

15、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 0 0 0 年版, 第3 4 6 3 4 7 页。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三法定的片面共犯和处断的片面共犯 依刑法分则上是否有明文规定为标准,似可将片面共犯区分为法定的片 面共犯和处断的片面共犯。 刑法分则规定某一行为以某一罪名的共犯论处,且参与犯罪活动的一方 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另一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场合,成立的片面共犯是法定的 片面共犯。 如果一人故意配合、帮助另一人犯罪,后者并不知晓有人帮助自己,刑 法分则也没有规定前者的行为以后者所犯罪之罪的共犯论处,前者的行为单 独不能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而其行为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定罪 处罚,且前者的行为与后者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可以符合后者所犯之罪的犯 罪构成场合,可以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认定前者为后者所犯之 罪的片面共犯。此场合的片面共犯为处断的片面共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