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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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 款)条款款)条款 (2011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 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

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 注注释内容注注释内容 。 第1页,共9页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4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4 第八条 宽限期. 4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5 第九条 受益人. 5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5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5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6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6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6

4、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7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7 第十九条 犹豫期. 7 第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7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第二十二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 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 8 第二十五条 性别错误. 8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8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8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9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9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第2页,共9页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第3页,共9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

5、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 、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投保本合同时必须同时投保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45 周岁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第三条 基本保

6、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等待期4后因疾 病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太 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 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 款) 的已交保险费,同时

7、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 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 款) 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本合同期满日5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 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的已交保险费的 110%,同时本合同和本合 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 保险费。 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周岁: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等待期: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 5本合同期满日: 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

9、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

10、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本合同期满日 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 费到期日 保险 费到期日12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第八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

11、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7毒品: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 但含

12、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 间、路线学习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 1

13、1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 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12保险费到期日: 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 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第4页,共9页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

15、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保险事故14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16、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15;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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