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ppt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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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 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 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的形式: 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 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 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 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 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 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 三、基本计算办法: 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 计费

2、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所得额5%45%的九 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 免税项目合计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保险其它 免税所得 四、免税项目具体规定: 1、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 指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 例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金额。 2、其他免税所得是指: 政府特殊津贴; 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 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 江苏省政府院士津贴 ; 独生子女补贴 ; 托儿补助费 ;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费(免于征税的差旅费津贴和误 餐补助费是指个人因公出差或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

3、不 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出 差情况以及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差旅费津 贴和误餐费) ; 按市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发放形式、发放范 围和发放标准以内的住(购)房补贴暂免征税,具体发放 标准为:个人按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单位金额标准 +7.3元工龄)。以上均指1998年11月30日前工作的老职 工,单位金额标准2004年前按400元,2004年后按600元。 对1998年11月30日以后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负担的住 房公积金,只要符合以上市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暂免征 税; 福利费、救济金:福利费是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4、社会团体提取的福利费或者 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上述所称生活补助 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 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 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对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 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 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 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均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 工薪征税;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 难补助费。 五、捐赠扣除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

5、和其他公 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 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是指“工资薪金所得”采取 按月计算,一次性发放的属于全年的奖金(如年 终奖等)按总局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的办法 ;按月预缴、全年汇算办法是指“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按实际数预扣,年度终了后就全年收入平 均每月计算办理汇算清缴的办法。两种办法由扣 缴单位自行选择使用,但在同一扣缴单位不得针 对不同的纳税人分别使用

6、两种不同的办法 七、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 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 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2、具体计算办法: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 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计

7、算公式: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 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 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 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年终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年应发工资总额 全年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合 计全年各个月份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合计)/12 年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12 例题一、 小

8、赵是市M区A公司的技术骨干 ,2009年小赵每 月取得基本及岗位工资7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 、月奖1200元、住房补贴3000元,每月缴纳住房 公积金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960元、基本医疗 保险费240元、失业保险费120元、工会会员费50 元,2009年2月、9月分别取得过节费各3000元, 2009年12月取得年终奖金20000元,请问A公司 2009年应扣缴小赵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1、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1000+1200+3000-1200-960-240-120-2000)20%- 375 9=1

9、0449(元)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000+1200+3000+3000- 1200-960-240-120-2000)20%-375 2=3522(元)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1000+1200+3000-1200- 960-240-120-2000)20%-375+2000010%-25=3136(元 ) A公司如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0449+3522+3136=17107(元) 2、年终汇算清缴办法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1000+1200+3000-1200-960-240-120-

10、2000)20%- 375 9=10449(元)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 7000+1000+1200+3000- 1200-960-240-120-2000)20%-375+30005% 2=2622(元)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1000+1200+3000) 12+30002+20000-(1200+960+240+120)12 200012 1220%-37512-10449-2622=6061(元 ) A公司如采用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0449+2622+6061=19132(元) 例题二、 小王是Y市C区B公司的员工 ,2009年小王每月取 得基本

11、及岗位工资2100元、伙食补贴200元、月奖 300元,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200元、基本养老保 险费14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5元、失业保险费15 元,2009年2月、9月分别取得过节费各2000元, 2009年12月取得年终奖金20000元,请问B公司 2009年应扣缴小王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1、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140-35-15-2000)5% 9=94.5(元 )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0-200- 140-35-15-2000)15%-125 2=

12、413(元)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140-35-15- 2000)5%+2000010%-25=1985.5(元) A公司如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94.5+413+1985.5=2493(元) 2、年终汇算清缴办法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140-35-15-2000)5% 9=94.5(元 )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140-35- 15-2000)5%+20005% 2=221(元)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

13、0+300) 12+20002+20000-(200+140+35+15)-200012 1215%-12512-94.5-221=2162.5(元) B公司如采用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94.5+221+2162.5=2478(元) 九、扣缴义务人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 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 日(现改为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 报送纳税申报表

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 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 之二的手续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 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十、关于我市人才引进以及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涉及个人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一)、目前我市已经颁布实施的针对人才引进以及人才培 养给于专项资金补助的文件共有七个: 1、关于常州市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常人 发【2005】83号); 2、常州市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若干规定(常人发 【2005】85

15、号); 3、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常劳社【2006 】4号); 4、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常办发【2006】9 号); 5、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常发【 2007】16号); 6、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6】117号); 7、关于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 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183号)。 (二)、对属于以上七个文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的 人员(以下统称“引进人才”),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项目 启动经费、资料费等项目资助款项以及享受的免费住房暂 不作为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对引进人才按规定的标准从市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费、生活补助费或 实际具有生活补助费性质的专项资助款应当作为个人所得 申报,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人才取得的其他各种 奖励等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引进人才 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向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 提出的申请材料以及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 审核通过划拨资助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十一、个人所得税查询系统 精品资料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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