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之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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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 税务专业知识培训课件 2013.1 第二章 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1 内容提要 一、纳税担保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复议 五、行政诉讼 六、行政赔偿 Date2 一、纳税担保 (一)含义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 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 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 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 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 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 三人。 Date3 一、纳税担保 (二)适用条件 n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

2、的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 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 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纳税 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n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需要出境的; n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而未缴清税 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n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 形。 Date4 一、纳税担保 (三)担保范围 n 1、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 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 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 出。 n 2、用于纳税担

3、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 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 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 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n 3、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 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Date5 一、纳税担保 (四)担保方式 n纳税担保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n 1、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 ,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 可的,保证成

4、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n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 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Date6 一、纳税担保 1、纳税保证: n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 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n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n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 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n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n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

5、C级以下的; n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 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n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n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n (7)有欠税行为的。 Date7 一、纳税担保 1、纳税保证: n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 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 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n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 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n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

6、保证人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 人免除担保责任。 Date8 一、纳税担保 (四)担保方式 n 2、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 转移对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 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 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 款及滞纳金。 n 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 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n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 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Date9 一、纳税担保 2、纳税抵押: n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n (1)土地所有权; n (2)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n

7、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n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n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n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n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 n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 抵押的财产。 Date10 一、纳税担保 2、纳税抵押: n 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 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 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n 纳税人在

8、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n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 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 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n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 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 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Date11 一、纳税担保 (四)担保方式 n 3、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 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 动产

9、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 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 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n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n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 供的质押。 n 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 权利凭证。 Date12 一、纳税担保 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 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n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n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 ,税务机关应当

10、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 滞纳金。 Date13 一、纳税担保 (五)法律责任 n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 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n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 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n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 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 Date14 一、纳税担保 (五)法律责任 n 3、税务机关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 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

11、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 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 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n 4、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 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 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税务机 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n阅读文件:1.纳税担保试行办法.doc n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doc Date15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

12、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释1】必须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是两个违法行 为,可以分别处以罚款。 n 【解释2】“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既针对同一行政机关 ,也针对不同行政机关。 n 【解释3】只针对“罚款”,不能类推适用到其他类型的处 罚,即不排除并罚(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不违 反该原则)。 Date16 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n1、警告; n2、罚款; n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n4、责令停产停业; n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n6、行政拘留; n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n 【解释】其中,

13、“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Date17 二、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n1、罚款; n2、没收违法所得; n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n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 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 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

14、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 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Date18 二、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n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n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n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n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限于 特定处罚: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n (2)程序: n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n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n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n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n5)备案。 Date19 二、行政处罚 n2

15、、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n(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n【解释】立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对于在2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n(2)调查 n1)依法搜集证据 n2)执法人员: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 n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n4)调查、检查措施 n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的权力包括:查账权;“ 场地”(不包括生活区域)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 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Date20 二、行政处罚 n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n(3)审查:审

16、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 n(4)告知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n 【解释】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 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n(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 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 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n【解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 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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