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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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船舶溢油污染我国海洋情况 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 二大石油消耗国,自2008年起年进 口石油逾2亿吨,预计到2020年中 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 其中90%以上的石油进口是通过海 运实现的。大量的海上石油运输给 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风险。 据我国交通部海事局不完全统 计,从197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 水域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800余起 ,溢油量达7万吨,污染水域面积 近3.8万平方公里。 概述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一部涉及船舶油污损 害赔偿方面的重要国际海事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油 污损害的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缔约国权利和义务 、油污损害民

2、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 发等许多事项。该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 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一起 构成了船舶油 污损害赔偿的三大国际公约 。 概述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目的是 对船舶溢油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 予适当的赔偿,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赔偿。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由 十二条正文和一个附件组成,附件为“关 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证书格式”。 诞生背景 A 历史悠久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B 1967年“托利勘庸”油轮溢油事故。 6 发展历程 一、历史 (一)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 1、1969年

3、11月29日订立于布鲁塞尔,1975年6月19日生效 2、生效条件:8国(含100万吨油轮总吨位的5国) 3、110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其中73个国家和地区退出(至2010 年12月)。 4、中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1982年4月29日生效,现已退出。 8 一、历史 1969年责任公约主要突破: A 脱离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而建立独立的责任限制制度 和专项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B 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制度; C 确立船舶所有人单一的赔偿责任。 一、历史 (二)1976年议定书 1、1976年11月9日制订,1981年4月8日生效。 2、生效条件:8国(含100万吨

4、油轮总吨位的5国) 3、61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其中7个国家和地区退出 (至2010年12月) 。 4、中国于1986年9月27日加入,1986年12月28日生效,现已退出。 (三)1984年议定书 1、1984年5月25日制订,尚未生效(已被92公约) 2、生效条件:10国(其中6国各拥有油轮总吨位100万吨) 一、历史 (四)1992责任公约 1、1992年11月27日制订,1996年5月30日生效 2、生效条件:10国(其中4国各拥有油轮总吨位100万吨) 3、12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至2010年12月) 4、中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2000年1月5日生效 (五)2000年议定书 1

5、、2000年10月制定 2、2003年11月1日在我国生效 11 二、适用 (一)油类 1、性质 (1)持久性油类(persistent oil)(69年公约) (2)持久性烃类矿物油(92年公约) 2、举例 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鲸油(被92公约排除) 3、状态 (1)作为货物装于船上(2)作为这类船舶的燃料 12 二、适用 (二)船舶 1、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海船 2、油和非油两用船自装载油后至残余物去除止,被视 为船舶(92年公约) 3、国有的商用船 4、不适用的船舶:军舰、政府公务船 二、适用 (三)地域 1、缔约国领土 2、领海 3、专属经济区(自 领海基线外延不超过 200海

6、里) 二、适用 (四)污染损害 1、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 2、预防措施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 而由任何人采取的合理措施) 3、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4、环境损害赔偿(92年公约) 除盈利损失外,限于合理的复原措施费用(已经或 将要采取) 15 二、适用 ( 五)事件 1、造成污染损害的事故 2、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产生会导致污染损害的严重而紧迫危险的任何事故 (六)主体 1、人(任何个人、集体或法人) 2、船舶所有人 船舶登记人、拥有人、国家所有船舶的经营人 三、责任与免责 (一)船东责任 1、责任 (1)严格责任制、单一责任制 (2)自污

7、染损害发生时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 多船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负连带责任(92年公约) 三、责任与免责 (二)船舶所有人免责 1、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不可抗力 2、完全是第三人有意造成 3、完全是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主管当局 的过失 三、责任与免责 (三)其他人员免责(除非以下人员故意和明知) 1、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船员 2、引航员或为船舶提供服务的非属船员的其他人 3、承租人(包括光船承船人),船舶经理人或营运人 4、救助人 5、采取预防措施的人 6、第3、4、5项人员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 四、责任限制 (一)限额 1、69年公约 (1)2000金法郎/船舶吨位

8、 ,限额2.1亿金法郎 (2)船舶吨位(ships tonnage)(公约吨) = 净吨 + 机舱部分 (3)不能计算的,取船舶所能装运油之重量的40% 2、1976年议定书 (1)1 SDR = 15金法郎 (2)2000金法郎 = 133 SDR (3)2.1亿金法郎 = 1400万 SDR 20 四、责任限制 3、1984年议定书 (1)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 300万SDR (2)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 420 SDR/每超出吨位 (3)在任何情况下限额不超过:5970万SDR 4、1992年公约限额同1984年议定书相同 四、责任限制 5、2000年议定书 相比92公约,200

9、0议定书将限额提高50.37 (1)最低限额:300万SDR451万SDR (2)每超出吨位增加值:420 SDR631 SDR (3)最高限额:5970万 SDR8977万SDR 四、责任限制 例:10000吨位船舶责任限额 公 约计 算 S D R 57年公约1000010001566.7万 69年公约10000200015133.3万 92年公约300万+5000 420 510万 2000年修正案451万+5000 631 766.5万 23 四、责任限制 (二) 程序 1、设立基金 (1)船舶所有人向缔约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主管当局设立 (2)保险人设立的,其条件和效力于船舶所有人

10、设立的基金相同,不受丧 失条件限制,也不妨碍向船舶所有人索赔 2、基金方式 现金、认可的银行担保、认可的其他担保 24 四、责任限制 3、基金分配 (1)在索赔人间依确定的索赔额比例分配 (2)船方人员的代位行使权(right of subrogation) A 先前支付,代位获偿 B 之后或被强制再次支付,留足数额供代位获偿 (3)其他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国内法许可为限 (4)船舶所有人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合理费用或合理牺牲,其 索赔处于同等地位 四、责任限制 (三)丧失 1、1969年公约 - 船东有实际过失或知情 2、1992年公约 - 船舶所有人本人故意或轻率行为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

11、担保 (一)担保船舶 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 (二)担保数额 受益船舶按吨位计算的赔偿总额 (三)其他要求 1、船舶登记国当局签发证书 2、船舶登记国官方语言 3、有英文或法文译文 4、随船存放,副本由船舶登记国当局存档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五)我国规定 1、中国船舶 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 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证书: A 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 保证证书 B 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燃油污染损害民 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

12、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 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C 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 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D 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 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2、外国船舶 (1) 适用92年责任公约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 证证书 (2) 适用01年燃油公约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 务保证证书 (3) 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 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六、时效、管辖权 (一)时效 油污损

13、害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三年,自损害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六年 。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 (二)管辖权 1、一起污染事故涉及多个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缔约国或若干个缔 约国的法院提起。 2、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其法院具有处理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 3、仅基金所在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有关基金份额和分配的一切事项 七、案例 2007年12月7日,香港籍“河北精神”轮装载 20.9万吨原油在韩国西海岸锚地锚泊等待泊位卸载 时被“Samsung一号”浮吊撞击,造成约10500吨原 油泄漏。“河北精神”轮总吨为146,848,超过了 140,000总吨,适用92责任公约下的最高责任限额 ,即8977万SDR,约合1.4亿美金。这就意味着约有 1.4亿多美元的赔偿将由船东及其保赔协会承担, 另外还有约1.8亿多美元的额度由基金负责赔偿。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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