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管理体制(ppt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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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学习目标 n知识目标: n了解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及管理权限的划分; n掌握我国的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及征管范围; n理解和把握税务违法的处罚程序; n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管辖以及处理 程序; n掌握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及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n技能目标: n熟记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n熟记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和赔偿的主要规定,并加 以运用。 n能力目标: n根据相关规定,能综合、灵活地分析税务违法行为以及税 务机关应承担的责任。 n13.1 税收管理体制 n13.2 税务行政处罚 n13.3 税务行政争讼 n13.4 税务行政赔偿 13.1

2、税收管理体制 n13.1.1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n13.1.2 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n13.1.3 我国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13.1.1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n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 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既是财政管理体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行政管理法的一项重 要内容。其实质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在行使课税及 其管理全过程中的一种权利分配关系。 n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之别 ,前者是指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 收管理权限,后者是指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 等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税收管理权 限主要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两大类,具

3、体 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税种开征停 征权、税目与税率调整权、税收加征和减免权、 税收征收管查权等。 13.1.2 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n13.1.2.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n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税法 构成要素、税收执法级次等方面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 权是按照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的。 n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至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其 加以完整规定,是散见于若干税收法律、法规中。归纳起 来,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n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n2. 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 3. 财政部和国家税

4、务总局的税 收立法权 4. 省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5. 省 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13.1.2.2 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n税收执法权是贯彻执行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 13.1.3 我国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n13.1.3.1 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 n税务机构是国家为实现税收功能专门设立的,代 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专职部门。它在法律上 具有多重功能,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务行 政管理、执行税收法令、组织税收收入等的职能 机关。 n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中央政府 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5、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 对国家税务局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 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 重领导。 13.2 税务行政处罚 n13.2.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n13.2.2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n13.3.3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n13.2.4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n13.2.5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3.2.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n13.2.1.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n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 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 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 的处罚。 n 13.2.1.2 税务行

6、政处罚的原则 n1. 法定的原则 n2. 公正公开的原则 n3. 事实依据的原则 n4. 过罚相当的原则 n5. 监督制约的原则 n 6.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3.2.2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n税务行政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 定形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规范, 以及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目前,我 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定为: n1.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 ,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n2.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 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n3.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 和罚款。 n 4. 地方性

7、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均不得设定税务 行政处罚。 13.3.3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n13.3.3.1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n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 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但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税务 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n13.3.3.2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n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 (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13.2.4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n13.2.4.1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n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

8、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行为,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要求。简易程序的适用 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 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 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n13.2.4.2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n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 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程序。适 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 件。 13.2.5

9、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n13.2.5.1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n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 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 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n13.2.5.2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n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 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罚款,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 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n13.2.5.3 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于罚

10、款收缴的分离 n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办法。税务机关 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代收罚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收机构)由国家 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确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代收机构 ,也可以由各地的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 确定。 n13.2.5.4 代收罚款协议的签订 n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 项:税务机关、代收机构名称;具体代收网点;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 目、预算级次;代收机构告知税务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11、,以及需 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3.3 税务行政争讼 n13.3.1 税务行政争讼的概念 n13.3.2 税务行政复议 n13.3.3 税务行政诉讼 13.3.1 税务行政争讼的概念 n税务行政争讼是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 合称。所谓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 扣缴人和纳税担保人等)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 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 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 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 序对具体税务行政行

12、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 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13.3.2 税务行政复议 n一般而言,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 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特点表现为:一 是因税务管理对象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二是 复议要以申请人依法自动履行原具体行政 行为为前提条件;三是由作出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裁决;四是 因征税行为发生的争议,复议与诉讼相衔 接并构成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13.3.3 税务行政诉讼 n为了保证行政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七届全国人 大第2次会议于1989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这是 税务行政诉讼活动的主

13、要法律依据。1992年9月颁 发的征管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税务行政诉讼的 有关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税务行政诉 讼的特点主要是:一是税务行政诉讼一般以税务 行政争议为基本前提;二是税务行政诉讼是依法 请求的活动,没有纳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司法机 关无权受理;三是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纳税 当事人、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三方”的法律关 系;四是税务行政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 和方式进行。 13.4 税务行政赔偿 n13.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n13.4.2 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 n13.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n13.4.4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13.4.1 税务行政

14、赔偿的概念 n税务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 偿责任的制度。所谓税务行政赔偿,是指 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 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13.4.2 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 n13.4.2.1 赔偿赔偿 的构成要件 n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心要件, 即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二是必备要件,即存在对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是造成损害

15、的事实;三是因果要 件,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 存在着因果关系。 n13.4.2.2 赔偿赔偿 的请请求人 n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 法行为造成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税务行 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3类:一是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是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三是承受原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n13.4.2.3 赔偿赔偿 的义务义务 机关 n税务行政赔偿 的义务 机关,原则上是行使职权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 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 n13.4.2.4 赔偿赔偿 的请

16、请求时时效 n依据国家赔偿 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 求人请求赔偿 的时效为 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 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 法之日起计算。 n13.4.2.5 赔偿赔偿 的特别别保障 n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 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 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n 13.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n13.4.3.1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n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予以赔 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 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n13.4.3.2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n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 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 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13.4.4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n13.4.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n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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