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ppt 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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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5月修订稿) 2008年1月 1 n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 n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第十四章 暂

2、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3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一章 n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 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n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5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6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n上市

3、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n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n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n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4、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7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n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 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 要求。 n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 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 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 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 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n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 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

5、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 午九点之前向本所报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 规定。 8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n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

6、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9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n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 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n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7、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 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10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n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 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 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12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n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

8、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 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和 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3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n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9、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 月内不得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 n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14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n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10、 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 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15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n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 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11、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 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 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同时向本所报告; 16 第四章 保荐机构 17 第四章 保荐机构 n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 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n保

12、荐机构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 荐工作,并作为保荐机构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n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n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n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8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9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n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

13、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0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n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 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 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

14、成增资扩股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 股份。 21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n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 列文件和事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保荐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22 第六章 定期报告 23 第六章 定期报告 n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n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4 第六章 定期

15、报告 n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 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25 第六章 定期报告 n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26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7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n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28 第七章 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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