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对房地产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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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讲 增值税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涉税事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涉税事项纳税人身份应选择小规么纳税人。 二、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房地产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或物品怎样纳税 财税20099号: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3的征

2、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计算销售额时征收 率执行? 例1、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3月购入2台运货车,每台车单价 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货车折旧年限为5年。为了提高运输 能力,更新车辆,2009年4月公司将这两台汽车出售,每台售价 60000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5、房地产企业处理废旧物资怎样纳税 例2、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A小区已经竣工,在清理施工现场 时,将建筑废旧物资变卖,收入110000元,缴纳了营业税5500元 。 这样纳税对么? 第二讲 营业税检查及节税指南 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1、有无直接

3、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2、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重点关注被查对象收取 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管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 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3、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 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 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

4、申报缴 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 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 题。 9、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 章申报纳税。 10、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 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售房回租”业务,有无 以房租费冲抵售房收入后再申报纳税。 (二)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1、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2、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 申报纳税

5、。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一、关于营业税“境内、境外”的判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 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征税的规定 财税2009111号: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 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

6、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 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 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例、甲建筑施工企业2009年在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取得营业 收入5000万元。承包A国建筑工程,取得劳务收入1000万美元(美 元对人民币汇率为6.80元),计算该公司2009年应交营业税额。 境内建筑劳务应交营业税额50005250(万元) 境外建筑劳务折合人民币6.801000万 6800(万元) 但是,此项建筑劳务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免征营业税。 所以,该公司2009年应交营业税额为250万元。 (四)对跨年度

7、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 财税2009112号规定: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 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 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 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与 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 境内境外的判断、营业额 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8、二、自建房产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例、山东省某市一个房地产企业,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2008年二月将一栋新建好的写字楼自用,写字楼成本价1900万 元。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经 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格为28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54万 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对 么? 三、价外费用怎样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和销售不动产,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 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

9、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 算应纳税额。 讨论:1、“营业外收入”交营业税么?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 “应税营业额”完全相等么? 四、混合销售的税种选择 (

10、一)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 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适用税种的判定: 1、销售单位的性质 2、销售额占交易额的比重: (三)特殊形式的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 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兼营行为如何纳税 (一)兼营营业税的不同税目 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 劳务(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11、不动产,应当分别核 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 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营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增值税的货物销售 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 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 额。 六、企业承包、承租经营纳税人的确定 原细则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 为纳税人 新细则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

12、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七、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如何处置 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 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 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八、甲供材料政策的变化 (一)原细则第18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 营

13、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 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注意: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营业收入,而不是施工成本。 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计算示意图 施工成本: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施工间接费 工程结算(售价) 1.直接费工程量预算定额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工程结算价款 2.各项取费:按直接费一定比例计取 材料价差、临时设施费、长途搬迁费 法定税金、法定利润、管理费用 计税营业额 包工包料 甲供材料 包工包料保设备 计税营业额按包工包料方式计算的工程结算价款 工程价款结

14、算办法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二)财税200316号: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 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 、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 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 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计税营业额 工程结算价款设备价款 (三)新细则第16条: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 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 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要点: 1、建筑业的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 2、建筑劳务划分为:装饰性建筑劳务、非装饰性建筑劳务。 3、甲供材料也要征营业税,但是,材料费是指定额材料费, 动力价款是指定额机械费 4、甲供设备不征营业税。 (四)装饰劳务的清包工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 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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