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常见法律纠纷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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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买卖常见法律纠纷的类型 1、房价暴涨暴跌引发的法律纠纷 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买卖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 3、房款支付引发的法律纠纷 4、房屋交付引发的法律纠纷 5、房屋面积差异引发的法律纠纷 6、户口迁出引发的法律纠纷 7、“凶宅”的法律纠纷 一、因房价暴涨暴跌引发的纠纷 2016年春节后,房价暴涨,卖方违约数量暴增,对于 在2015年底签订的居间合同及定金合同的买受人来说 ,不得不面对卖方的违约,卖方自愿以双倍返还定金 的方式来解除定金合同,然而双倍返还定金远远不能 弥补买方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卖方违约后,买方如何 主张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案例1: 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以及居间方中介公司

2、签订房地产买 卖居间协议,约定房价款970万元、定金人民币20万元, 原告同意在被告签署本协议后30天内与被告在居间方处签 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支付定金20万元。但临近正式 合同签署之日,被告通过他人向居间方提出要求原告增加 房价80万元,原告予以拒绝,最终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 。 原告因被告违约未能买到合适的房屋,要求判令:1、被告 赔偿原告因违约导致房价上涨损失人民币205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的焦点问题: 原告仅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还是原告可以 在定金之外,进一步主张实际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

3、告未能及时签订合同 ,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造成原告房价差 价损失,该损失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金额,故原告 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原、被告签订协议并在其中约定 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按期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 合同,是为订立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进行的预约,且原 告支付的定金20万元,仅占房屋总价970万元的2,故由法院 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100万元。 二、代理人未经授权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纠 纷 这种情形对于卖方亦比较多见,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代为 出售房屋,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往往不愿意再出售

4、房屋, 或对代理人的行为不予追认。 当前房地产市场行情中,卖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承 认合同较多。因此,作为买受人应注意,签署合同究竟是 不是产权人,若不是,则要求出具授权的委托书。因此, 对于房屋买卖中,买方应严格审查出售方的资格问题。 案例2: 赵某死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赵某之兄赵某某 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 低价售予张某。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律师分析: 赵某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 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某无 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 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某亦无权以 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

5、以抵债,故合同无效。 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 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 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合同被确 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 房屋归还李某。 律师提示 任何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的出售方必须为房屋的产权人 。有些房屋只登记一位产权人,而有些房屋登记多位产权 人,尤其在国内一套房屋的产权人通常是有一家三口,甚 至还有其他合买、共同投资的情形。但无论产权人有几位 ,都必须一一验明出售方真实身份,确保买卖合同及其他 法律文件的签字是其本人或其本人委托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对于未成年人,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6、为签署买卖合 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避免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代为 出售房屋。 三、房款支付引发的法律纠纷 支付条款往往都在补充合同中,例如买卖双方可 拟定以下关于房价款支付条款: 1、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 人民币 XXX 万元整作为履约定金,该笔定金待上 述房地产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转为房价款; 2、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 款人民币 XXX 万元整,该笔首付款不含已支付的 定金; 3、根据购房人是否需要贷款可以拟定不同的条款 3.1 全额付款条款 甲、乙双方办理房地产交易转移登记当日,乙方向甲方支 付购房款人民币 XXX 万元整(注意:这里应注明先

7、办 理转移登记再付款,还是先付款再办理转移登记,以免产 生纠纷。) 3.2银行贷款支付条款 房价款中人民币 XXX万元整由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 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若申请的贷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办理交易过户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注意:在这里作为 甲方应要求乙方办理银行贷款的最晚时间,否则可要求解 除合同;作为乙方应充分注意自己的合同履行能力及资信 状况,若不能贷款或贷款不足部分,自己又无力继续履行 合同,因此,作为买方可协商要求:若贷款申请在XXXX年 XX月XX日前无法获得银行审批或对于贷款不足部分超过人 民币XXXX元,则合同自动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这需要双方充分协商。)

8、当然,作为卖方还要注意的是办 理交易过户后,银行迟迟不发放贷款的法律风险。 四、房屋交付的法律风险 案例3: 2015年8月,张先生购买了陈先生位于知春路的一套房屋, 后张先生按约支付完毕购房款,陈先生亦配合张先生办理 完房屋过户手续。正当张先生喜滋滋的准备入住新房屋时 ,却发现该房屋早已被陈先生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租期至 2016年1月届满,张先生遂将租户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 租户限期搬离,陈先生交付房屋。 律师提示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 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

9、租赁人和新房主急需有效。 上述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 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 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应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及时现 场勘查;同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 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的,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 约金,以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五、房屋面积差异引起的纠纷 案例4: 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 ,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 ,王某

10、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 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 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 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 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 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 积误差比在3%以内(

11、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 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 返还买受人。 律师提示 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 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 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 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六、户口的问题 案例5: 刘先生为了女儿能上中关村某重点中学,购买了蒋先生位于该学区内的一套80平米 的房屋,价款50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蒋先生应于房屋过户后30日内将原 有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刘先生支付完所有购房 款,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蒋先生并未按期将房屋内户

12、口迁出,而刘先生亦 因户口迟迟未迁入该房屋内耽误了女儿上该重点中学的时间,多次沟通无果之下, 刘先生将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将户口迁出,并要求其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 之五的违约金。蒋先生辩称,自己已经积极配合迁户口,但是新房还没有下来,没 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未按 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对于违约 金标准明显过高,且蒋先生请求法院酌减,法院最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酌定蒋 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 法院,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由此,购房者

13、的 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购房者往往已经支付完毕房款,甚 至已经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该类纠纷愈发增多。在此情 况下,律师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或者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 前查询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购房时将户口作为决定是否 买房的因素之一,以对是否购房作出理智的判断。 七、凶宅的问题 案例6: 张女士诉称,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 张女士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所有的位于本市海淀区四季 青的房屋,签订合同中,某中介公司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 屋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后张女士全家入住该 房屋,不料入住后张女士每夜噩梦连连,在偶然和一

14、位邻 居聊天的过程中,张女士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 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 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 正常死亡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 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 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 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 曾发生过凶案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 签订亦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 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实际交易中,大部分的房屋买卖双方并不认识,部 分不诚信的卖房者规避房屋曾发生的问题,对于买房 者而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一方面 ,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 问题约定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签订合同之前,应多 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 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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