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7929572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17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 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 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 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 务等。 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 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2、合同效力方面: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构成合同法律效 力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一)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 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未能确定的: 1、质量约定不明:国

2、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有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 3、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 方式 6、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 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

3、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 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 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 上述(三)、(四)两项合同履行规 则体现了合同什么特点? 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 权

4、让与和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 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 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 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当事人取得的 财产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在价值上大体相等即为 等价。 (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 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 辩权,

5、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 1、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 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两个对立的 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 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 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 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

6、期限利益、 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 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 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给 付履行的风险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 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应当恢复 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否则先给付义务人可 以解除合同。 经营状况严生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况 2、成立条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 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

7、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通知的义务+举证的义务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 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 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解除合同。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售 1000吨大米给B公司,先付款后发货;B公司与C公司 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C 公司,货到后付款。为节约交易成本,B公司与A公司 协商后达成对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即A公司直接将 大米发往C公司所在地。在B公司已经将

8、货款给了A公 司,A公司即将履行合同前夕,B公司得知C公司乃一 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皮包公司,因此立即派员前往A 公司请求该公司暂时不要将大米发往C公司。A公司不 予理会,依旧将大米发往C公司,C公司得到大米后便 逃之夭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A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A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A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B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 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9、行为行使撤销权或 代理权以保护其债权。 主要特点: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因债务人与第三 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 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 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在保全债权的功能上有所不 同。 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合同生效 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合同保全措施 (二)合同保全和相应概念的区分 1.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 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区别? 2.合同保全与合同

10、履行抗辩权:联系与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区别: 1、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保全 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全不一定 以此为前提。 3、担保较之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 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 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保全与合同履行抗辩权 共同: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区别:功能、目的、程序不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暂时继续履行义 务,直接向对方行使 合同保全:使对方的财产不减少,撤销 权应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院撤销 (三)代位权 1、代位权

11、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 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 (1)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自己目的居于他 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 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 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 种权能。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 着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和消灭。 (3)代位权具有保全功能。 在内容上,代位权并不是对于

12、债务人和第三 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 、除请求权以 外的权能,即保全权能。 (4)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A、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B、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是指须由债务 人亲自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 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 债权。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 行有害于债人的债权,否则债权

13、不不能行使代位 权。 3、代位权的行使 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直接受偿,产生的费用,法 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对 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 2)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但并不是以 债务人的名义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故其判决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拘束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切抗辩权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 (四)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按合同法第74条规定,是指债权人

14、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 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在撤销的权利 。 债务人 债权人 人民法院 受让人 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A、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 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 责任财产的原状; B、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 行为为内容。 2、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 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因为债务人的行为 而使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 债务人资力欠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获得 足额补偿。

15、(2)主观要件 A、如果其行为为无偿行为,那么只需要满足有害 于债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 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 B、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只有在行为 时明知有损于债 权人的权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时 也知道此种情况时,债权人才可请求法院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诉讼的主体: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 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2)撤销权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债权保 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 全的必要的部分,不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势必不 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行为的自由。 (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 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此期限,撤销权消灭 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 论债人何时知道撤销权事由,只要债务人发生可 被列为撤销事由的行为,那么从发生该行为之日 起,经过五年撤销权就自动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 ,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