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讼案件的特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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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民事非讼程序 v第一节 民事非讼程序概述 v民事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当事人通过申请方式提交 法院审理的非争议性民事案件。 v民事非讼案件以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本质特征。所谓不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争议有以下三种情况。 v1.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v2.没有明确的争议相对人,因而在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民事 问题时尚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存在。 v3.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被拟定为没有争议,但允许被申请人在 特定的时候表达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非讼案件的特征 v民事非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在构成和处理方面具有下列特征 ; v1.民事非讼

2、案件一般只有一方当事人。 v非讼案件之所以只有一方当事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v(1)这类案件客观上就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或另一方当事 人不明确, v(2)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即虽然另一方当事人是明确的,但处 于下落不明状态。 v(3)法律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而有意识的阻却另一方当事人参加审判 ,以使特殊程序能够实现某种合理的立法意图, v2.民事非讼案件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非讼案件的事实有两 个特性;其一,该事实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但不存在民事权利 义务的争议;其二,该事实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即能产生一定的 民事法律后果, v3.民事非讼案件就其请求内容而言,申请人不是

3、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 事纠纷,而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种事实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民事 法律后果,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的民事问题。 v4.民事非讼案件具有审理上的特殊性。 民事非讼程序的意义 v民事诉讼法设立民事审判特殊程序,是为了合理解决程序 的设置与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相适应的问题,是 为了解决民事非讼案件在审判上的特殊要求。 v民事诉讼法设立民事审判特殊程序,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民 事非讼案件在审判上的特殊需要,法院能够按照具有实效 意义的特殊程序审理非诉案件,而且避免了非讼案件适用 复杂的通常诉讼程序,从而降低了非讼案件的诉讼成本, 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民事非讼程序的特征 v民事

4、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 序。 v民事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 v民事非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v1.民事非讼程序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v2.民事非讼程序不具有对抗性。 v3.民事非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v4.适用民事非讼程序审理民事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节 特别程序 v一.特别程序概述 v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一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般规定” 二审理四种不同案件的程序 选民资格的审判程序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适用范围 审判组织 终结

5、审限 一.特别程序的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v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 非诉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与普通程序(第十六章第一节)、简易程 序(第十六章第六节)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 序。 (二)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还具有的区别 区别别 类类型 对对案件提起的要求 及当事人的名称 审审判组织组织审审限诉讼费诉讼费 用 撤销销原判作出 新判决的程序 特别别 程序 采用申请请的方 式提起(除选选 民资资格案件外 ) 像法院提出 申请请的人,称 为为申请请人 以独任审审 判为为原则则 ,以由合 议议庭审审判 为补为补 充( 合议议庭只 能由审审判 员组员组 成, 不能

6、有陪 审员审员 参加 ) 选选民资资格在选选 举举日前审结审结 , 且审审限不得延 长长,其他案件 应应当在立案之 日30日内或者 公告期满满后30 日内审结审结 (短) 当事 人不 交纳纳 诉讼诉讼 费费用 可以经经本人或 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请,由原审审 法院依照特别别 程序查证查证 属 实实后,撤销销原 判决,作出新 判决 通常 诉诉 讼讼程 序 必须须以起诉诉的 方式提起,提 起诉讼诉讼 的人称 为为原告 一般合议议 制,合议议 庭可由审审 判员组员组 成 也可由其 与陪审员审员 普通程序审审限6 个月,简简易审审理 的3个月第二审审3 个月或30日 (长长) 当事 人承 担诉诉 讼费讼

7、费 用 只能依照审审判 监监督程序提起 在审审,经经在 审审后,由再审审 法院决定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 民法院。(符合民事非诉讼程序特征的第三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只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v 选民资格案件 v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v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 v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征的第一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四)本节应掌握的重点法条: v民事诉讼法第160至163、166至169、170至 173、174至176条/P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

8、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至195、197、 198条 v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 v考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别程序的特点 v(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四类案件 v(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v1.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v2.独任制审理,注意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 案件适用合议制。 v3.非诉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争 议,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争议,应告知另行起诉,同时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v4.审限短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案件资格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 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后,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

9、,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申诉处理前置 v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后 仍有意见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有异议,先申诉,处理后,有意见,再起诉) 也就是说,任何人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时, 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 申诉,选举委员会对该申诉处理后,如果仍然有人对该申诉处理结果 有意见,才能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 提起和审判程序 起诉 管辖 审判组织 审理 判决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起诉人在选举日的5日 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 起诉人:只能是有民事诉讼能力的公民 起诉内容:选民名

10、单和申诉处理的错误 被起诉人:选举委员会 管辖 便于参加诉讼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便于法院就近调查 审判组织 v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 合议制,而且只能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 v开庭审理 v开庭前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 有关公民(与选民名单的错误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没有起诉的公民, 亦即公民本人)参加庭审 v主要是通过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 关公民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对他们的询 问,查明有关事实,确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 错误 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 人民法院是判决是终审判决 判决 选

11、民名单没错误 申诉处理正确 选民名单有错误 处理决定确有错误 维持选举委员会处理 驳回诉讼请求 直接以判决方式 予以纠正 (四)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 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 (四)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的有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当事 人或其他人的意志为转移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 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

12、送达选举委员会 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以保证有选举权的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任何人不得声明不服。 (六)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如果特别程序没有规 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有特用特无特用普) 本节应掌握的重点: v选举法第28条 v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64条第165条 v选民资格案件掌握: v1.申诉处理前置 v2.起诉人没有资格限制 v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v4.管辖特殊 v5.审理组织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v6.期限特殊: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审结 三 宣告公民失踪 v(一)概念 v1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13、,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 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案件。 v2 宣告公民失踪的程序,指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 公民失踪和人民法院审判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所适 用的程序。 v(二)宣告公民失踪的程序 v1 申请 v2 受理 v3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 程序,是从法律上推定公民失踪的必要条件。期间 为三个月,从公告之日起算。(可指定财产代管人)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无顺序);下落不明 已满2年;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申 请。 条件 审查条件 不符合 符合 不予受理 v4 审理 审查失踪事

14、实是否存在 v5判决 v 公告期间下落不明人出现或查明下落或 行 v 踪的,应当驳回申请,终结程序。 v(1) 经审查,失踪事实确是存在的,公告期 满 v 应当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并 为 v 其指定财产代管人 v(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v a 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发生变化。 v b主要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v6 撤销原判决和作出新判决 v 财产代管关系终止,财产代管人应将财产 及其收益返还,有权要求其支付因代管财 产所必需的费用。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 查证属实 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

15、(一)概念 1 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 最后依法居住地,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人民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 亡的案件。 2宣告公民死亡程序,指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 死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所适用 的程序。 (二)程序 1 申请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 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依照法定顺序) 失踪后,生死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 请 提交申请书 2受理 审查申请条件 3公告 必经程序 期限为1年 或3个月 4审理 查证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以及杳无音讯的事 实 5 判决 驳回申请 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 v(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va人身关系方面产生如同自然死亡的法律 后果 vb财产关系方面产生如同自然死亡的法律 后果,其财产可以被继承 vc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诉讼 权利能力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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