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避税与防范(ppt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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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避税与防范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税收 1、概念: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 各自的征税权利而形成的征纳税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 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相关的两个术语:国家税收、涉外税收 关系:国际税收是由国家税收派生的立足于国际的税收。 涉外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是国家税收和国际税收联系 的纽带,立足于国内。 2、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和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 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行使的管理权利。 eg甲国公民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谁有权来征税? (2)国际避税和逃税的防止。 (3)国际税收协定。 3、国际税收关系 (1)课税权主体: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级

2、征税当局。 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题,在调整他们相互之间财权、利益分 配的矛盾中发生的关系,分为: 平行的关系:不同国家的同级征税当局之间的关系。 斜向关系:一国中央征税当局与另一国地方征税当局之间的关系 。 (2)课税主体:凡是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所得,或者虽 然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所得但是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 双重交叉纳税义务的跨国自然人和法人。 (3)课税客体:在本章中,指跨国收益所得及跨国财产,不讲商 品税。 跨国收益或所得: a跨国一般经营所得:通常情况下可以恒久取得的 跨国所得(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 费等) b跨国超额所得:超过一般标准的那一部分所得。 c其

3、它收益和所得:除ab及财产所的外的所得。 Eg:保险赔偿金、奖学金、博彩收入等财产所得。 d不动产(土地、房屋、矿产) 二、国际投资中跨国公司税收管理的目标 总体目标:合理降低其总税负。 具体目标:避免双重征税;利用东道国引资的有关优惠 规定,实现最多的纳税减负;利用避税地及转移定价 来降低公司应纳税;利用其他方法来降税。 三、各国对国际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发达国家对国际投资的税收政策 大多数国家标榜“中立”原则,本国与外国投资者纳税待遇 上一致平等,不能因税收而影响资本移动,但税收的 征收必然会影响到资本的流动(低、高税率) 总的说来: 1、本国居民对外投资,采取鼓励措施eg延期纳税制。

4、2、外国资本到本国投资,声称“中立”,但还是有差别。 Eg:他国公司到本国投资,若为分支机构形成,则负有限纳税 义务,不同于本国居民公司承担的无限纳税责任; 若以子公司形式存在,要求其负无限纳税责任,但在具体规定 上仍有不同。如:子公司向其母公司汇回股息时,一般要再征 收预提税,从而其负担高于本地公司。 (二)发展中国家RE 立信 P252 鼓励、吸收外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税收政策的核心, 往往会有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 1、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减负优惠待遇 。 2、针对产品是否能打入国际市场确定税收减负优惠措施。 3、根据投资额大小和其他一些标准确定税收减负优惠措施 。 4

5、、根据外商是否再投资来确定税收优惠待遇(再投资金额 多少、时间长短) 各种税种:所得税(公司、个人超额利润税)、增值税、 关税、预扣税、资本利得税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避税与防范 一 国际避税的产生 (一)概念: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 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以规避或减轻其国际纳 税义务的行为。 1、差别:指各国的税法和不同的双边税收协定,对税种 、税率等规定的不同。 2、漏洞:大多数国家税法或双边协定中应有或一般都有 ,而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却有遗漏和不够 完善之处。 3、特例:某国税法

6、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针对 某种特殊情况所作出的不规范性规定。 4、缺陷:某国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规定 有错误之处。 (二)产生:是由于国家间税制不同引起的。主要体现 在: 1、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的差异(税收管辖权是由国 家权利派生的) 税收管辖权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为标准,确定税收管辖权。分为 公民管辖权:一个国家在行使公民管辖权时,所 考虑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论其居住 在何处,更不考虑课税对象的发生或存在地点 。 居民管辖权:国家对本国居民产生于或存在于世 界范围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只考虑本国的居民 身份,不论

7、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考虑课税对象的发 生或存在地点。 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有的用“国民”(日本 ) 居民:按照本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 质的标准取得本国居民地位或被认定为本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 。 在中国,居民的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 者无住所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 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符合居民的纳税义务人制定标准的承担有 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原则, 不考虑与课税对象相联系的纳税人是哪

8、一国公民或居民,而只考 虑产生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课税对象。 自然人居民标准:住所、居所、居住时间、意愿标准等 。 法人居民标准:注册地标准(美、墨、瑞典)、总机构 标准(中、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加、英、 新西兰、新加坡、印度)。 自然人避税eg1:甲国采用183天标准作为居民,丙国采 用一年标准作为居民。 某y原本为甲国居民,取得一笔来源于乙国的利息收入( 免税),按甲国规定,y应向甲申报纳税,为避税,y在 甲国居住了150天后,去丙国住上200多天,甲、丙都无 法借居民管辖权对这笔利息、收入课税。 法人eg2:甲国采用总机构标准认定居民法人身份,乙 国采用注册登记标准。 A公司为

9、避税,在甲国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将实际 管辖机构放在乙国,A在甲乙两国均不具有居民身份。 2、由于各国(所得税)税率不同引起的避税 (1)各国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高低,一般 边际税率超过50,纳税人有抑制心理。 (2)征税范围及扣除范围不同。 Eg:成本的计算方法(存货、折扣方法) 在我国存货以成本计价,折扣以原价为准 采用直线折扣法。 企业亏损的弥补方法规定。 (3)国际避税地的存在。 二 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的特征、应具备的条件、类型 1、概念:指对投资者所得和一般财产不征税或按最低税 率征税,以实行大量税收优惠地国家和地区。 2、特征: (1)低税:税收占GNP总值

10、比重低,本国无太大财 政支出。 (2)税收优惠侧重于对跨国公司投资者,且提供的 税收优惠具有多样性。 (3)避税区域明确,以突出避税地形象,使较多资 金流向避税地。 (4)大多是很小地国家和地区。 3、特征(应具备地条件) (1)避税地国家必须对跨国投资者拥有的所得征收较低 的税收或免税。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地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地所得缴 纳所得税。 (2)同主要发达国家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税收优惠、 能否被居住国承认)。 (3)具备良好地交通、电讯条件和理想的地理位置。 (4)政治上和税制上的稳定性。 (5)能否为跨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和财产提供

11、保密。( 以逃避居住国的税收管辖,直接享受避税地所提供的 税收待遇) 4、类型 (1)纯粹的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 特征:完全不征收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资本税 、净财富税、遗产税、增值税 eg: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互努 阿图等。 避税港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和爱德霍克对避税港下的定义 是:“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 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 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开曼群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毗邻美国。全岛 只有平方公里,人口万多人。那里课征 的税种只有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 者税等简单的几种 。 (2)普通的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境外吸收免税 、

12、低税;境内收入低税) 特征:不征或低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对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和存在于境外的一般财产价值免征 税收得国家和地区。Eg:香港、格斯达黎加、巴 拿马 (3)不完全的或局部的国际避税地 特征: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 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规定或在国家的某一地区实行 这些优惠政策或规定,荷兰、希腊、加拿大、非 、卢、澳门。 Eg: 卢森堡:对持股公司不征税。 荷兰:对外国公司职员在荷兰“临时居住”给予各种特 殊的税收扣除优惠,即使最后发现这个职员的目的是 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在认定他应被看作非居民而取 消各种特殊扣除优惠的资格后,对于他的全部薪金仍 可享受35的扣除对于荷兰公司

13、的境外子公司和合作 组织的分配利润,也可免于缴纳所得税。 避税方法举例 个人居住国的转移:一个处于高税居住国的跨国纳税 人,可以通过移居到一个低税国的方法减税负。 Eg1: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以抵免法消除国际重 复课税,所得税率甲40,乙30,跨国纳税人A先生在 某纳税年度内在甲国收入100万美元,乙国收入50万美元 。分析:)A原居住国为甲国,纳税情况:在乙国应纳 50*3015万美元;在甲国应纳(100+50)*40- 1545万美元。共15+4560万 )为避税,A迁居到乙国居住,其纳税情况为: 在甲国纳税100*40%=40万美元 在乙国纳税(100+50)*30-100*301

14、5万美元。共 15+4055万美元 假移居:将住所临时性迁往低税国,为期12年 eg2:甲国对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溢价收益征收30的 资本利得税,而乙国不征资本利得税,甲国居民A先生, 计划出售自身拥有的一批财产,为此,移居到乙国取得乙 国居民身份,并在乙国出售这批财产,实现资本利得100 万元,二年后又迁回甲国,A规避了甲国资本利得税 100*3030万元 (二)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方法 、开办各种文件公司,虚构避税地营业 跨国公司通过建立基地公司,开展虚买虚卖的中 介业务,借助于转移价格手段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 和其他所得的方法。 (1)基本途径:建立基地公司(独立法人身份, 受母公司控制

15、)开展中介业务 使用 转移定价手段 基地国、基地公司(立信p258 ) 第一步:基地公司分为典型的、非典型的基地公司 典型的基地公司:跨国公司为向第三国投资而在避税地 建立的基地公司。 非典型的基地公司:跨国公司为在本国投资而在避税地 建立的基地公司。 第二步:利用转移价格开展中介业务(所有的直接业务 中通过基地公司这个中介完成。) eg:甲国母公司在乙国、丙国分别设为AB两个子公司。 B负责生产和装配某种电器设备,A则专门生产供B配套 使用的零件,设立避税的基地公司: (1)减轻A的零件销售收入税; (2)减少B的税负。 (2)基地公司的形式 控股公司:与受控公司形式上是母子公司,最主要的作

16、 用是避免或减少跨国公司在销售所得和资本利得项目上 的税负,目的在于控制而非是投资的目的,控股公司拥 有其他一个或若干个公司的大步反股票、或证券的公司 。 投资公司:指专门进行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 得公司。只构成被投资公司的很少股份,并不能提供任 何能引起重视的表决权。作用:逃避或减轻对股息、利 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金融公司:为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借贷业务 充当中介人或第三方提供资金的机构。 作用:使利息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 专利持有公司:目的在于减轻或消除就特 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所负有的纳税义务。 条件: A: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有优惠规定。 B:当地实行低税。 高税国跨国公司将其研究成果转给设在避税地的专利持有 公司,并由其申请专利,对外转让。 贸易公司:为购买、销售和其他如租赁等业务开发票,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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