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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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n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在巴黎召开工业产权国 际会议,于1883年3月20日正式签订的。 n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 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新纪元。它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 ,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石。 n巴黎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一个国家 只要它能保证根据其本国法律实施公约的规定 ,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交加入 书。在总干事向各成员国发出该国已经加入的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巴黎公约对该国发生 效力。 巴黎公约的不同文本 n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 n1

2、911年华盛顿修订本; n1925年海牙修订本; n1934年伦敦修订本; n1958年里斯本修订本; n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n迄今为止,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已经 超过160个。绝大多数成员国都采用斯德哥 尔摩文本。 我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n1984年11月14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我国 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1984年12 月19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 书。加入书中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 的约束。 n1985年3月19日中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于1997年7月1 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于

3、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 特别行政区生效。 巴黎公约的结构 n巴黎公约共30条,分为实体条文和行政条文两大部 分。从第1条到第12条是实体条文,明确规定了各成员 国国内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各方面基本要求。第13 条至第30条属于行政条文。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 n工业产权 n巴黎公约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 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 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 :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 、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n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1专利(发明),2实用新 型,3外观设计,4商标(商品商标),5服务标记,6厂

4、商名称,7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8制止不正当竞争 。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n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联盟 成员国在法律上把现在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公 民的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和保护,应当 同等地给予本国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公民,同时 ,不得规定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须 有住所或者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并且,不 应当使本公约对于联盟成员国公民特别规定的权 利受到任何损害; n对于非联盟成员国公民,只要在成员国内有住所 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应当享有 同成员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和保护。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n如果联盟成员国的工业产权

5、法有所要求,巴 黎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 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等方面在法 律中明确予以保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n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排除了成员国相互 之间就工业产权保护可能出现的歧视待遇,保 证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平等性,对促进工业 产权的普遍保护,扩大各国间的经济技术交往 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优先权原则 n它是指已经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注册申请 的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 期间内就同一主题又向其他成员国提交 申请的,则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 请日。 优先权的基础 n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

6、为基础。 n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 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根据变换 n对于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 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其优先权 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 n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 提出新实用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然。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 n享受优先权的主体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 请人,也包括其权利继受人。 n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涉及的主题必须和作为优先 权根据的第一次

7、申请的主题为同一主题。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 n优先权适用的对象仅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和商标四种。除此以外的工业产权,不 属于公约所要求的适用优先权的对象。 优先权期间 n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间为12个月,外观 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 n这些期间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但 申请日不计入期间之内。 n如果优先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请求保护地国家 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 则该期间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分案申请 n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 明,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成若干分案申请, 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 ,如果有优先权,并

8、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n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 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 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n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优先权的程序 n巴黎公约规定,希望利用前一项申请的优 先权的任何人,应当作出声明,并说明前一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以及该申请的号 码。 n当然,联盟成员国也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 的任何人提交前一项申请(说明书、附图等) 的副本,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有关机关出具 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但对提出申请 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 成员国独立保护原则 n各成员国是否给予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的保护

9、,不受其他成员国保护状况的影响。即申请人 就同一主题在不同的成员国是否取得工业产权 并受到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n本原则所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专利(发明)和商 标(商品商标)。 第四条之二 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 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n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 ,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 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n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 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 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 ,是互相独立的。 第六条 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 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n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

10、由其 本国法律决定。 n但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 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 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 无效。 n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 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 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n巴黎公约的规定是巴黎联盟在工业产权保 护问题上向各成员国提出的最低要求和共同准 则,各成员国应当共同遵守。任何成员国都不 应违反巴黎公约的规定,损害巴黎公约特 别规定的权利。 n巴黎公约第25条规定,“本公约的缔约国 承诺,根据其宪法,采取保证本公约适用的必 要措施。不言而喻,各国在递交其批准书或加 入书时

11、将能根据其本国法律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 临时保护和宽限原则 n所谓临时保护,是指对于在任何一个联盟成员 国境内举办的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和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各联盟成员国都 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临时保护。 n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的临时保护 期间为6个月。 n所谓宽限原则,是指为防止因工业产权维持 费的延误缴纳而导致工业产权不合理失效, 巴黎公约要求各联盟成员国在缴费期限 到来后,至少再给工业产权权利人6个月的 宽限期。在缴费期限到来后的6个月的宽限 期内,只要权利人补缴相关费用,就应当维 持他的工业产权有效。 n就宽限期而言,它只适用于工

12、业产权维持费 ,不适用于其他费用。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n1有关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保护方面的基本要求 n(1)发明人的署名权。巴黎公约第4条之 三规定,“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写明 自己是发明人。” 但是,各成员国不应要求在 商品上载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作 为给予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2)专利产品的限制销售与专利授予 的关系。 n巴黎公约第4条之四规定:“不得以专利产 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 本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 利或使专利无效。” n这样可以保证在该专利产品一旦容许销售的情 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及时行使权利获得利益。 (3)专

13、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n根据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当一种产品输 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本联 盟国家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享有进口国 法律在该国对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所授予的一切 权利。 n当然,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 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当导 致该项专利的取消。 (4)专利的强制许可问题 n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 采取立法措施实施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 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 :不实施专利权。 n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外,不 应规定撤销专利权。 n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前不得 进行专利的无效或撤销诉

14、讼。 n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届满以前,或自授 予专利之日起3年届满以前,以最迟届满的期 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 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有正当理 由,应拒绝强制许可。 n这种强制许可包括颁发分许可证形式在内,不 具有独占性,并且不得转让除非与该强制许可 的企业一并转让。 n关于强制许可的上述各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专利 而言,各成员国也可以加以必要的修改适用于 实用新型。 n外观设计不适用强制许可。 n并且,对于外观设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 以不实施或以输入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 同为理由而予以撤销。 (5)国际交通工具过境临时使用专利 问题 n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

15、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 权人的权利: n本联盟其他国家的船舶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水时,在 该船的船身、机器、滑车装置、传动装置及其他附件 上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但以专为该船的需 要而使用这些装置设备为限; n本联盟其他国家的飞机或陆上车辆暂时或偶然地进入 领域时,在该飞机或陆上车辆或其附件的构造或操纵 中,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 (6)关于实用新型的保护问题。 n巴黎公约没有要求各联盟成员国必须把实 用新型作为保护的对象。各联盟成员国可以将 实用新型作为保护的对象,也可以不予保护。 (7)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 n对于外观设计,巴黎公约第5条之五规定 ,外观设计在本联盟所有国

16、家均应受到保护。 n但究竟采用什么方法去保护,由各成员国自行 决定。 2有关商标(商品商标)保护方面的 基本要求 n(1)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禁例。 n巴黎公约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商标,被 请求国可以拒绝注册或注册无效: n第一,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 的国家的既得权利的性质的; n第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完全是由商业 中用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 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时间的符号或标记所组成 ,或者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中 或在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经成为惯用的 ; n第三,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 欺骗公众的性质。 n第四,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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