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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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黎 明(总师、高工、注安师) 单 位: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 话: 8667312. 13986889915 讲解内容: 一、该法的概况 二、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三、政府管理 四、职能部门监管 五、监察与监督 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七、中介服务 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九、事故报告、救援、查处 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该法的概况: 该法7章97条, 围绕立法目的, 确立了我国安全 生产基本方针, 规定了八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政府管理法律制度; 2、 职能部门监管法律制度; 3、 监察与监督法律制度; 4、企业保障法律制度; 5、中介服务法律制度; 6、 从业

2、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制度; 7、事故报告、救援、查处法律制度; 8、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一)安全第一 (二)预防为主 (三)综合治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政府统一领导 (二)部门依法监管 (三)企业依法负责 (四)职工尊章守规 (五)社会支持监督 二、政府管理法律制度 (一)领导、支持、督促、协调; (二)宣传、教育; (三)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报告事故; (五)组织事故施救; (六)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七)奖励。 三、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综合监督管理; (二)专项监督管理; (三)监察监督; (四) 新闻媒体监督; (五)工会监督; (

3、六)设区监督; (七)社会监督; 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法律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保障 1、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置安管机构与配备安管人员保障 1、高危企业应设安管机构或配专管人员; 2、危险性小,从业人员在三百人的,应设 安管机构或配专管人员; 3、危险性小,从业人员在三百以的,应 配 专职或兼职安管员; 4、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安 全管理服务。 (三)安全培

4、训保障 1、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经 安管培训,具备安管资格;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 培训并取得安全操作资格; 3、高危企业职工应全员培训。 (四)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保障 1、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 事生产经营动。 (五)安全技术措施保障 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措施“三同时”; 3、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与技术标准; 4、危化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及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5、危险场所、部位、设备应设置安全防护 设施和警示标志。 (六)危险源、危险

5、作业安全保障 1、建立重大危险原登记、评估、监控制度; 2、加强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不得将宿舍放在危化生产经营的同一建 筑物内,且保持距离和出口符合安全要求; 4、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租 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5、交叉作业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与措施 。 (七)个体劳保用品保障 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的劳保用品。 2、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使用劳保用品。 (八)安全检查保障 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及时处理、整改问题; 3、检查及处理记录在案。 1、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规; 2、告知危险、有害因素及防 范、应急措施 。 十堰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安全告知保障 (十)资金投入保障 1、 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须的资金投入; 2、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予以保证; 3、保证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中介服务法律制度 (一)服务项目:安全评价、安全 检测检验、安全培训; (二)依法取的相关资质; (三)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制度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 6、获得民事赔偿权; 7、获得劳动保护用品权 ;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7、(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 2、接受教育培训、提高技能; 3、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 七、事故救援、报告与查处法律制度 (一)政府和企业应当制定事故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2、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 3、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4、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 5、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二)事故应急救援 1、企业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 2、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伤亡事 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三)事故报告的时限与禁止行为 1、企业发生事故1小时内上报; 2、政府和有关部门2小时内上报

8、; 3、禁止行为: (1)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事故查处的原则与禁止行为 1、查处的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及时、准确 ; (3) “四不放过”。 2、禁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渉 事故的 调查处理。 八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服务中价机 构,还是地方政府、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 法,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追究的责任包括 :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定,但 尚未构

9、成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分: 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 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制裁性处理。 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 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 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 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拘留等。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万元以下罚款 ; 关闭企业 ; 吊销有关证照;

10、违法导致事故的,处2万20万元罚款; 非法生产,没收所得,并处15倍罚款。 (3)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分与处罚 降职; 撤职(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职务); 拘留(逃匿); 违法行为导致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处2万-20万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3)对从业人员的处罚 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 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 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

11、责任 。 (三)刑事责任: 是指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刑法条款有: 第133、134、135、136、137、138、 139、397和402条等。 刑法第134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135条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12、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9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 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 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 故发生与报告、配合调查责任的追究规定 1、

13、事发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违反事故报告、 不配合事故调查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的责任: 对事发单位处10-500万元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处上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事故报告、不配合事故调查的行为 (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 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 事发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事故,处10-20万元罚款; (二)较大事故,处20-50万元罚款; (三)重大事故,处50-200万元罚款; (四)特大事故,处200-500万元罚款。 3、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导致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罚款; (二)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罚款; (三)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罚款; (四)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罚款。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电话:8667312 传 真:8651833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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