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养老机构老人伤害事故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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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养老机构老人浅谈养老机构老人 伤害事故伤害事故 COMPANY NAME 事故类型 跌倒(常发型) 坠床 走失 噎食 烫伤 自杀或自残 他杀或他伤 事物中毒 药物不良反应 压疮 老人自理程度 自理老人(三级护理):日常生活完全自理,不依 赖他人护理 介助老人(二级护理):需要依赖扶手、拐杖、轮 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 介护老人(一级护理):日常行为依赖他人护理 事故高发原因 1、老年人患病率高导致事故风险增大 2、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 3、养老机构管理存在漏洞 4、养老机构健康评估体系不完善 5、风险管理的投入少 案例1:老人院外出意外,谁之过? 原告:郭某(系死亡老人刘某之子) 被告:天

2、津市某养老机构 2009年8月2日,刘某作为住养人、原告郭某作为托养人、被告作为养老机构三方签订了天 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交纳了入住押金2000元。 该协议书约定:养老机构应依法维护住养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保证院内设施安全,为 住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责。养老机构对有 自理能力的住养人外出,应在入住时与住养人或托养人签订书面认可书,建立外出登记制度 。住养人在外出期间发生一切问题,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住养人如需外出,应严格遵守出 入院制度,外出期间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之母刘某遂入 住被告处,系自理型住养人。四年多来,刘某

3、身体基本健康、神志清楚、行动自如,与被告 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住养人关系融洽,时常经报告后,到养老机构外活动或购物等。 2013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住养人刘某经被告服务员同意到养老机构外自行活动,约11时许 ,被告见住养人刘某外出未归,便与托养人即原告郭某电话联系打听住养人是否回家。原告 郭某于中午12时许来到被告处,原、被告先是共同寻找,未果后于中午1时许到管界公安派出 所报警,被告又拨打110报警。约在10分钟后接到公安派出所报告,称住养人刘某约9时30分 左右,在距养老机构相对不远处的河北区北洋桥附近溺水死亡。 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刘某溺水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人身损害

4、赔偿问 题,但未有结果。因此,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偿付刘某死亡赔偿金148130元、丧葬费 23232元、医院抢救费1726.87元、共计173088.8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审理中, 被告以其辩称对三原告之诉请不予认可,认为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 1.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制度与法律有冲突,应如何处理? 离院期间伤害事故,养老机构是否要担责? 一、养老机构是否履行了外出登记手续 为规范老年人离院工作,大多数养老机构均对老年人离院设置了登记或审批手续。在本案中,三方签订 的养老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对有自理能力的住养人外出,应在入住时与住养人或托养人签 订

5、书面认可书,建立外出登记制度”。在本次刘某外出过程中,养老机构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登 记手续,而是口头同意了刘某外出。这种情况下,养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出登记制度: 供养对象外出必须向院方履行请假手续。自理老人请假外出,必须经值班服务员签提意见、当班领导批 准,院方与其亲属须保持电话联系,确保双方掌握老人离院、到达和返院时间,必要时请其亲属接送。 (节选) 认定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多年来达成的默契,刘某外出

6、经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允许即可, 且住养人刘某溺水死亡并非被告不登记所致,非属被告责任事故,不构成违约。 二、养老机构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负有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无论是老年人是否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无论老年人外出是否履行正常的登记手续,养老机构均应当加强管理,均应 当履行“及时发现、及时通知、合理协助”的合同附随义务。 判决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此次事故非属被告责任事故,被告不构成违约,驳回了原告 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男性老人,年龄83,于2001年10月入院,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将 该老人定为二级护理,但由于该老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困难,

7、基于老人身体状况还可以的原由 ,家属恳求院方按照三级护理标准收住,并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养老院因家属的请 求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按“三级”护理标准收养,并办理相关的入院手续,同时,让家属 传阅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中三级护理的相关内容,并签字入档。为了 安全起见,老人被安排在大房间(该房间有一个专门的护理员)。 2001年11月,该老人家属提出,将老人调换到二楼三人房间,理由是大房间人太多,当时院 方感觉到这个老人不适合住楼上,理由是老人年纪大,上下楼梯不方便且容易摔倒,而且, 无专门的护理员(二楼的老人身体状况都较好),照顾该老人的程度不如楼下,由于家属的坚持 ,并愿意承担

8、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院方为此与家属又一次签订补充协议,将老伯换至二楼 三人房间。 案例2 某日的晚上,老人们用过晚餐后,该区域的护理员在料理其他老人洗漱时,顺便帮司老伯打 好洗脚水,放在老人平日习惯的地方,该老人想把脚盆放到床边,没想到端起脚盆转身时, 摔倒在地,经医院X光片检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医院建议手术,用进口的人工股骨头进行 置换,家属采纳了医生的建议,手术后家属拿着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发票要求院方承担,理由 是老人在养老院里发生意外,都应由养老院负责。 问题:1.因家属的要求降低老人护理等级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2.请问这些补充协议有效吗? 3.实际生活中,还有哪些补充协议

9、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分析 为了老人安全,入院老人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对老人家属提出的要求,应首先考虑能否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不尽合理的要做好 解释,以取得谅解。本案例中,家属二次提出不合适的要求,院方最后都予以采纳,虽然采 取书面补充协议方式用于规避院方的责任风险,但最终不能规避的是保障老人生命安全的风 险。为此,养老机构切不可为了满足家属要求而不顾老人的生命安全,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 式来规避机构的责任。因为即便有补充协议,类似情况的发生,还是由机构与家属责任分担 。 养老院虽使用的入院协议公正,告知明确,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但存有末坚持原则按 标准评估老人

10、护理等级的错误,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3 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 有规律,于2010年1月,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托养。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 居等日常生活。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在此过程中没有养老院工作人员 陪同搀扶。 期间,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 用38000余元。后因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而诉讼。 问:养老机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 法律角度分析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 精神病人(包

11、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 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刘某由于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当属不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而需人监护。 意见第22条还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刘某子女将刘 某交养老院托养,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养老院因而成为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 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护 理人员明知刘某状况,也明知自身提供服务的性质,却让刘某自行上厕所,而没有陪同,不 仅违约且存在过错

12、,属不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从合同的角度上看,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明显具备 格式条款的特征;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约定内容,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 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养老机构方面: 1.从养老机构的硬件角度,养老机构首先应保证硬件设施合格,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注意所有建筑设计细节,例如,寓所、房间尽量减少障碍,不要有高门槛,楼道要安置 扶手。 2.目前,还没有一部以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

13、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或法规,所以在目 前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尽量制定详细、合理的协议书及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 ,细化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约定入住人员分类管理、合理看护的规定。 3.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日后可能的纠纷诉讼做好准备工作,在养老机构内安装摄像头等设 备,从源头上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 4.随着2014年2月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养 老机构应充分运用保险机制降低运营中的风险,及时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案例4:养老院大火,民政厅领导受处分! 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

14、成39人 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康乐园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 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 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安全专干孔繁阳,消 防安全小组成员(电工)翟会廷,承建公寓个体经营者冯春杰等六名被告人被控重大责任事 故罪 法规速递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 不燃、难燃材料。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号)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 计算。 THANK YOU COMPANY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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