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补差-公约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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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过渡期轮机补差 2 第一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二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第三节 防止大气污染文书 第四节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第九节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3 第一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 STCW78/95公约的构成 STCW78/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STCW

2、规则分为A、B 两部分。A部分是关于附则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与附则的章节一一对应, 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制定的标准、证书格式,功能证书中各职能责任级 别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 方法评价适任的标准,参见附录三和附录四。B部分是关于附则的建议和指 导,它与公约附则、规则A部分的章节一一对应,是关于如何实施公约及其附 则的建议和指导。 (2) STCW78/95公约公约的编排 STCW78/95公约的附则把公约技术条款在附则中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其内 容共分八章。 第1章总则; 第2章船长和甲板部; 第3章轮机部; 第4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第5章特定

3、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第6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第7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8章值班。 4 第二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海事劳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 (Articles)、规则 (Regulations)和守则(Code)。条款和守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批准 公约成员国的义务。 规则和守则是公约的标准,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 -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 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 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

4、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 海员就业机会等; -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 食品和膳食等; -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 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 等; -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 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5 第三节 防止大气污染文书 MARPOL73/78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我国于 2006年3月15日加入,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生效表明MARPOL73/78六个附则已全

5、部生效, 并且对我国也已全部生效。 附则共有3章19条和5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验、发证和控制手段, 第三章、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附录:1、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2、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 3、指定SOx排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 4、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操作限制, 5、加油记录单中包括的资料。 6 第四节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称BWM Convention 2004或压载水管理公约)由公约正文、1个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 制与管理规则)和2个附录组成。 正文共22条包括公约的定义,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控制有

6、害水生物和病 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 检验和发证,违犯事件,船舶检查,对违犯事件的侦查和对船舶的监督,监督 行动的通知,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合作,信息交流,争 端解决,与国际法和其它协议的关系,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生效 ,修正,退出,保存人,文字等一般性条款和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传播有 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原则要求。 1个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由A部分(总则)、B部分 (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C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D部分(压载水 管理标准)和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等五部分内容构成

7、。 2个附录附录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附录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 7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 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 和发证规则 规则共分9章64条,其内容包括:总则,适任证书,适任考试,特免证明,承 认签证,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 下,对海船船 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 海事管理机

8、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 范围具体负责 海船船 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工作。 8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 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际海事组织年修正的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 由十章,共148条构成。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 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四章 不同环境下的航行值班 第五章 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六章 无线电值 班应遵守的原则

9、第七章 港内值班 第八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第九章 船员健康适任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9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 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 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 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规定共分6章36条,其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0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

10、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 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本规定是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 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 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 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 规定共分7章50条,其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1 第九节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 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 防治船

11、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9章78条,其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2 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 定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

12、 行。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 定。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 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 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本规定由7章62条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船舶污 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 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法律责任和附则。 13 完成作业: 第三节公约与法规

13、部分 14 15 第一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概述 1)STCW78/95公约的产生背景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STCW78),是国际海事组织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 公约之一,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该公约于1978年 7月7日在IMO总部召开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外交大会中获得通过。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IMO提交了批准STCW78公约

14、的文件 ,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1984年4月28日,STCW78公约生效。该公约的生效实施,对促 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 境以及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16 第一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概述 随着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船舶配员 的多国化,以及各国对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的严重关注和对海难 事故的人为因素的日益重视,因而从海员素质要求而言,STCW78公 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势必要求对该公约作相应调整。 STCW78公约经多次修正,其中1991年修正案是关于全球海上遇险 和安全

15、系统(即GMDSS)和驾驶台单人值班试验,于1992年12月1日生效 ;1994年修正案是关于液货船船员的特殊培训,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1993年,IMO开始对STCW78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并在两年时 间内完成全面修改工作。在STCW78公约签字日17周年的1995年7 月7日,通过了“经1995年修正的STCW78公约”(简称 STCW78/95公约或STCW公约)。 STCW78/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起强制实 施。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已在接受海 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最迟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95公约 的规定。STCW78/95公约生效后,至今已10多年过去,期间又 经多次修正。 17 第一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概述 STCW78/95公约除正文条款外,对STC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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