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知识讲座.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886002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7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法知识讲座.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劳动法知识讲座.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劳动法知识讲座.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劳动法知识讲座.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劳动法知识讲座.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法知识讲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知识讲座.(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法知识讲座 知悉劳动法律知识 强化权利义务意识 基本知识 广义的劳动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包括一切与劳动关 系相关的专门性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地方性法规如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深圳市最低工 资规定 颁布和实施时间: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 十八号公布; 年月日起施行 。 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 人单位)和与之

2、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006年5月28日晚,年仅25岁的深圳华为 公司员工胡新宇因工作任务紧迫持续加 班近1个月,导致过度劳累,全身多个器 官衰竭,离开人世。 案例分析:谁的错 2000年,河北姑娘李某来京,受聘于中友百货任导购,后升任领班。2005 年10月,中友百货的资方要求该商场内所有导购人员必

3、须具备“35岁以下,北 京市城镇户口”的条件。于是,外地户口的纷纷购买假身份证蒙混过关。李某 也在海淀区万寿路地铁口附近,向一名制售假证人员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和虚假 信息,花600元让其为自己伪造了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明一张,北京市户口簿一 本,高中毕业证书一本。 2006年6月15日,李某被例行盘查的西单商场派出所民警发现涉嫌伪造居 民身份证罪,随后被羁押。交待了违法事实后,被取保候审。 2006年9月26日,李某与其他三名同事一同在西城法院接受审判。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等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 证件罪均成立。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4、、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据此,法院处理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 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 无

5、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 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 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 即时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

6、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达成协议的。 案例分析 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03年2月5日起至2007年2月4日止,月工 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 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 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 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 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

7、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朱 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在与公司交涉 未果后,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朱某的要求合法吗?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 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对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显然是有误解的,以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用人 单位就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8、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 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 济补偿金。”由此表明,朱某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部门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禁止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 通知用人单位解

9、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 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 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 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0、报酬以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 讯费等福利性收入。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 性收入为计算标准, 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扣除社会保 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 加班加点时间 l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 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 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 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加点报酬 l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l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1、; l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安全卫生保护 n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 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 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社会保险 是国家强制性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 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的 一种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 帮助性、保障性、 储蓄性几个特征。由 国家、用人单位、劳 动者个人三者共担风 险。 社会保险种类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 n退休养老保险 n患病、负伤医疗保险 n因工伤

12、残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 n失业失业保险 n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 案例分析 n 某电子公司销售员刘某,2002年11月19日被公 司指派到本市的电子产品交易会上布展。刘某步行 从单位去交易会的途中,由于赶路而违章穿行,结 果被汽车撞伤。交通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刘某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公司以刘某负主要责任 为由不予上报。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 伤认定申请。刘某的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评析 n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 院令第号)第14条第5款规定:因工外出期 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刘某应当认 定为工伤。 谢 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