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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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 群养护和管理 报 告 人:周凤娟 赵程 指导老师:杨瑞斌 目录 一、关键名词 跨界鱼类: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专属经 济区内,或既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专属 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的鱼类; 高度洄游鱼类:鱼类因生理要求、遗传和外界环境 因素等影响,引起周期性的定向往返移动。 根据洄游原因,可分三种:生殖洄游、索饵洄 游、越冬洄游。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有金枪鱼类、鲣鱼、乌鲂科、枪鱼类、旗鱼类 、箭鱼、竹刀鱼等。 一、关键名词 养护和管理措施:是指为养护和管理一种或多种 海洋生物资源物种而制定和适用,符合公约 和协定所载示的国际法有关规则的措施; 其中,“鱼

2、类”在协定中进行了扩大,并不 限于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还包括软体动物 和甲壳动物。 二、公约的签订意义及缺陷 1982年12月10日制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下称公约 )。自合约签订以来,截至1993年 在全世界150个沿海国中,92个国家已宣布200海 里专属经济区,18个国家宣布建立专属渔区,对 渔业实行专属管辖。 (一)公约签订的意义 (二)公约的缺陷 (三)公约签订后存在的问题 (一)公约签订的意义 1.“当代国际外交的一项突出成就” 2.“联合国有史以来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3.“一个比以往任何国际条约更广泛的多边条约,其深远意义仅 次于联合国宪章” 4.“一部真正的海洋宪法” 被

3、 誉为“海洋宪章” 5.“已成为现代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性文件,对各国的 海洋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6.“使世界政治地理发生了巨大变化,使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出 现了新的平衡” (二)公约的缺陷 主要是规定上的缺陷 ,即 公约的用语没有强制性,这意味着国际合作仅具 道义性质,充其量要求各国尽到诚信义务。因此,公约 只不过要求各国尽力就养护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要 求各国尽到达成协定的作为义务。然而,即使各国善尽诚 信义务也不能够取得养护措施方面的一致意见。公约 本身对公海渔业资源的管理目标也语焉不详,也没有就根 据公约第 63(2)条达成的养护措施的执行机制作出明 确的表态。 (三)公约

4、签订后存在的问题 1.渔业资源问题 就渔业来说,由于海洋生物资源的特性, 在200 海里区域内的 渔获量将占世界渔获总量的94%。 随着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普遍建立,大部分可开发的渔业资 源落入沿海国手中。一些远洋渔业国的船队被迫转向公海, 在公海寻找新的或尚有较大潜力的渔业资源进行开发。 在世界各国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前后, 公海渔业产量占世界 渔业总产量的比例从 5%猛增到 8%10%。 世界主要的海洋捕捞渔业有一半以上仍然捕获的是跨界鱼类 (三)公约签订后存在的问题 2.国际争端问题 某些沿海国单方面宣布将其渔业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 之外的公海,如 1991 年智利颁布的渔业法,

5、将其 200 海里经济区之外约 200 万平米海里 的广大 海域宣布为 “存在海”, 置于智利的国家管辖范围。 1992 年秘鲁颁布的第 25977 法令, 也规定在秘鲁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生 物资源的措施应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区域。 1994年加拿大宣布对邻接的公海水域的渔业管辖权。 加拿大等沿海国还倡议建立了北大西洋渔业管理组织,其目 的主要在于管理邻接加拿大纽芬兰专属经济区的公海渔业资 源。他们认为,沿海国有权在公海上行使对跨界鱼类的管辖 权。 1.联合国公海渔业会议的进程 2.会议争论的焦点问题 3.公约,条约,协定的区别 三、执行协定的签订背景 1.联合国公海渔业会议的进程 1

6、992年6月加拿大联合南美、南太平洋等39国提出:在联合 国主持下举行讨论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 护和管理会议。 根据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92号决议,1993- 1995年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共举行了6期会 议。 参加会议的约120个代表团, 中国、日本、韩国、欧盟、波 兰等远洋捕鱼国和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俄罗斯等 沿海国在会议中就许多重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会议争论的焦点问题 跨越专属经济区内外为同一鱼类种群制定的养护和管理 措施是否应互不抵触? 关于公海执法问题, 非船旗国对公海上的渔船是否有权登 临和检查、扣船并进行处罚? 公海渔业争

7、端是否应采取强制性的解决方法? 在渔业管理中可否采取预防性措施? 港口国应采取什么措施? 围绕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公海渔业资源应如何管理? 区域渔业组织应如何对外开放? 会议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以加拿大和智利为主的沿海国, 强烈要求会议制定一个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条约, 规范公海的捕鱼活动。 公海捕鱼国认为,公海的渔业管理应由各区域组织在区域范 围内进行, 因而不同意制定一个全球性条约。大多数公海捕 鱼国要求产生一个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跨界和高度 洄游鱼种的捕捞活动的协定。 美国则认为由区域组织进行公海渔业管理是切实可行的, 没 有必要耗费人力财力, 制定全球性协定。 由于多数国

8、家坚持不懈的努力, 会议终于在 1995 年 8 月 4 日以 110 票一致通过了执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 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下称执行协定)。这是公 约通过以来对公海渔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协定是由13部分、50条和两个附件组成。协定自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内在联合国总部向所有国家及其他有关实体 开放签字。中国于1996年11月6日签署了该协定。 2001年12月11日生效。该协定进一步标志着传统的公海捕 鱼自由的结束,公海渔业进入了全面管理时代。 3.公约,条约,协定的区别 公约,它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

9、议而缔结的 多边公约。公约的内容多系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和其它制度, 如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 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如边界条约,领事条约等。 协定,常为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如贸易协定,邮电 协定等。一般为双边协定,也有多边协定。 四、执行协定与公约的关系 执行协定与公约是紧密地连系着的。执行协定 第4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妨害公约 所规定的国家权利、管辖权和义务;本协定应参照公约 的内容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予以解释和适用。” 执行协定的宗旨在于, 通过有效执行公约有关规 定, 以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

10、期养护 和可持续利用( 执行协定第 2 条) 。 五、执行协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问题 2.预防性做法和预防性参考点的适用 3.养护和管理措施的互不抵触 4.关于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 5.非组织的成员和非安排的参与方 6.船旗国的义务 7.公海上的执法问题 (1)船旗国的守法和执法 (2)执法的国际合作 (3)区域的执法合作 i)对严重违法渔船的处理;ii)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iii)对处罚权的制约 (4)港口国采取的措施 8.和平解决争端 1.适用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协定第3条(1)款规定,“除另有规 定外”,本协定适用于国家管辖地区外跨界鱼类种群和洄 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

11、,但第6条(预防性做法的适用)和 第7条(养护和管理措施应互不抵触),也适用于国家管辖地 区内这些种群的养护和管理。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应遵守 公约所规定的国家管辖区内外适用的不同法律制度。 争论焦点四:在渔业管理中可否采取预防性措施? 2.预防性做法和预防性参考点的适用 预防性参考点是通过议定的科学程序推算出的估计数值 ,该数值代表渔业资源的状况,可用作资源管理的标准。预 防性参考点共分两种:养护或极限参考点和管理或指标参考 点。前者制定界限,以便将捕捞量限制在种群可产生最高可 持续产量的安全生物限度内;后者用以满足管理目标。 一旦超越参考点,必须采取措施。规定各国不得因资 料不充分等理由,推

12、迟或不采取养护和管理措施,即使是新 的渔业或试捕渔业也应采取预防性做法。 争论焦点一:跨越专属经济区内外为同一鱼类种群 制定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是否应互不抵触? 3.养护和管理措施的互不抵触 按照协定第7条,在制定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时,应考虑 到同一种群的生物统一性及其他生物特征和鱼类的分布、种群在 国家管辖地区出现和被捕捞的程度。 公约第 56条规定,沿海国享有 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勘查和开发、养护 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公约第 116条规定,所有国家享 有可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跨界鱼类和高度洄 游鱼类种群(20%) 相互配合 互不抵触 4.关于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

13、机制 根据协定第8条,为了确保这些种群的有效养护 和管理,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应直接或通过分区域 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就这些种群进行合作。特别是 这些种群可能受到捕捞过度的威胁或受到一种新兴的捕鱼 业捕捞时,各国应立即本着诚意进行协商,以期订立安排 。 5.非组织的成员和非安排的参与方 根据协定第17条,不属于某个分区域或区域渔业 管理组织的成员或渔业管理安排的参与方,且未另外表示 同意该组织或安排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国家并不免除 根据公约和本协定对有关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 养护和管理给予合作的义务。 由此可见,如果一个国家要想派船只在某一分区域或 区域组织或安排的公海海域从事捕

14、捞活动,首先就应加入 该组织或安排,遵守其养护和管理措施,在履行了应尽的 义务后,才可在那里作业。 不但如此,这些组织的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还应就 悬挂非组织成员国或非安排参与方国旗,并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活动交换情报。它们应采取措施, 防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该区域养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 。 6.船旗国的义务 关于船旗的义务,协定第18条明确规定,在公海 捕鱼的船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 遵守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不从事任何破坏这些措施效力 的活动。一国须能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切实执行根据 公约和本协定对这些船只负有的责任,方可准许其用于 公海捕鱼。 争论焦点二:

15、关于公海执法问题, 非船旗国对公海上 的渔船是否有权登临和检查、扣船并进行处罚? 7.公海上的执法问题 按照协定第6部分,非船旗国可在公海上登临和 检查渔船。根据船旗国的授权或在规定的期限三天内未作 答复时,实施检查的非船旗国可对渔船进行处罚。这些规 定突破了船旗国对公海上本国船只的专属管辖原则。 (1)船旗国的守法和执法 (2)执法的国际合作 (3)区域的执法合作 i)对严重违法渔船的处理; ii)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iii)对处罚权的制约 (4)港口国采取的措施 (1)船旗国的守法和执法 根据协定第19条,一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只遵守 养护和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区域措施。 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应足够严厉,包括剥夺违法者从其 非法活动中所获利益,拒发、撤销或吊销批准在这些渔船 上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的证书。 (2)执法的国际合作 协定第20条要求有关各国在实施公海上涉嫌违反养护 和管理措施时密切合作。各国应直接或与区域组织合作, 确保区域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得到遵守。 (3)区域的执法合作 区域组织成员或安排参与方享有登临检查权。如果检查 结束后未查获任何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据,检查员应迅速离 船(协定第22条1(e)款)。反之,如果检查后有明显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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