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生与个人求生_04应变部署及训练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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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变部署及训练演习 n4.1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n4.2应变信号 n4.3应变演习 n4.4训练手册及IMO安全标志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熟悉应变部署表 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熟悉SOLAS对船舶演习的 有关规定,熟悉训练手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熟悉 IMO的各类安全标志,熟练掌握船舶各类应变信号 ,掌握弃船演习的要求和方法。 4.1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n4.1.1应变部署表 n为了确保船上人命安全,每艘船舶都应根据本船的设备和人员情 况,编制消防、堵漏、人员落水、弃船及综合应变的应急计划和 应变部署表。应变部署表中应写明分派给每一名船员的任务,写 明通用紧急报警信号的细则,并应规定

2、发出警报时船员和旅客必 须采取的行动。应变部署表的管理由船长总负责,大副具体负责 。 n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分派给不同船员的任务,包括: n(1)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泄水孔、舷窗、天窗、装货舷门和 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 n(2)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n(3)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 n(4)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n(5)集合乘客; n(6)通信设备的用法; n(7)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队的人员配备; n(8)指定的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4.1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nSOLAS公约明确规定,应变部署表应规定指定的驾驶员负责保证 维护救生和消防设备,使其处于完好

3、状态,并立即可用。我国主 要海运公司的船舶上消防、救生设备维护保养责任人分别为三副 、大管轮和三管轮,大副、轮机长负责监督指导。 n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不同的紧急 情况要求不同的行动。船舶在应变部署行动时一般船长的接替人 为大副、轮机长的接替人为大管轮,驾驶员互为替换人、轮机员 互为替换人。航行途中发生人落水时,驾驶台固定人员为船长、 值班驾驶员及一水;机舱固定人员为轮机长、值班轮机员及机工 。 n对于每艘客船,应变部署表应具有寻找并救出困在客舱内乘客的 适当的程序;以及应指明在紧急情况时,指定给船员的与乘客有 关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应包括: n(1)向乘客告警; n

4、(2)查看乘客是否适当地穿好衣服,以及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n(3)召集乘客于各集合地点; n(4)维持通道及梯道上的秩序,并大体上控制乘客的动向; n(5)保证把毛毯送到救生艇筏上。 4.1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n4.1.2应变须知与个人应变卡 nSOLAS公约规定,所有船舶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备1份在紧急情况时必须遵 循的明确的须知,即应变须知。如为客船,这些须知应使用船旗国的语言或 船旗国要求的语言以及英语写成。 n国内各大航运公司的船舶一般在每个船员的床头及救生衣上均有应变任务卡 ,卡上注明应变须知的具体内容,包括应变部署的信号,本人应登的艇筏号 ,救生动作时的职责和必须携带上艇的设备

5、或物品等。 n船员应变卡格式如表4-1所示(注:表中以“”表示具体的任务)。 4.1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n4.1.3其他有关规定 nSOLAS公约规定,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应展示在全船各明显之处 ,包括驾驶室、机舱和各船员起居处所,以及餐厅、生活区内走廊的 主要部位等。 n对于客船,应在乘客舱室内张贴配有适当文字的示意图和应变须知, 并在集合地点及其他乘客处所明显地展示出来,以告知乘客们集合地 点、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的必要行动和救生衣的穿着方法。另外,存 放救生衣的箱柜应有IMO统一规定的醒目指示标志。 4.2应 变 信 号 n各种应变信号须由汽笛或号笛施放,并应另行补充其他电动信号备用。所

6、有 的应变信号应均能在船舶的驾驶台发出,全船所有的起居处所及工作处所均 应能听到。 n我国现行的应变信号如下: n救生(弃船及召集旅客) (七短一长声,连放汽笛1min) n救火(消防) (乱钟或汽笛连放短声1min) n前部失火 乱钟后敲一响,或连放汽笛后外加一长声 n中部失火 乱钟后敲二响,或连放汽笛后外加二长声 n后部失火 乱钟后敲三响,或连放汽笛后外加三长声 n机舱失火 乱钟后敲四响,或连放汽笛后外加四长声 n上甲板失火 乱钟后敲五响,或连放汽笛后外加五长声 n进水(堵漏应变) (二长一短声,连放汽笛1min) n人落水应变 (三长声,连放汽笛1min) n右舷人落水 (三长一短声,连

7、放汽笛1min) n左舷人落水 (三长二短声,连放汽笛1min ) n溢油应变 (一短二长一短声,连放汽笛1min ) n综合应变 (警报器或汽笛一长声,连放30s ) n解除警报 (鸣放汽笛一长声,或口头宣布) 4.3应 变 演 习 n4.3.1熟悉安全装置与集合演习 n每名被指派为具有应急职责的船员,应在开航前熟悉自己应负的 应急职责。 n对于计划航行时间超过24h的船舶,应在乘客登船后24h内召集乘 客,并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应急情况下应采取的 行动。 n当有新的乘客登船时,应在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召开一次乘客 安全简要介绍会,介绍会应包括SOLAS公约所要求的应变须知并 应

8、以一种或几种易被乘客听懂的语言进行宣讲。宣讲应使用船上 的有线广播或用其他等效的方式,至少应使得在航行中可能尚未 听到的乘客易于听到。如果集合是在开航后立即举行的,则简要 介绍会也可被包括在乘客登船后24h内召集乘客的集合演习之内。 另外,也可以使用资料卡、标贴或通过船上录像机显示的录像作 为简要介绍会的补充,但这些补充不可以替代宣讲。 4.3应 变 演 习 n4.3.2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 n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急情况进行。 n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 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 后24h内举行该两项的船员演习。当船舶是首次

9、投入营运,或经重大 改建,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如果某类船舶不可 能这样做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n所有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全体船员不必都参与 每次演习,但每个船员均须按SOLAS要求每月参加一次弃船和消防 演习。船员应竭力鼓励乘客参与这些演习。 4.3应 变 演 习 n4.3.2.1弃船演习 n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n(1)使用公约所要求的报警系统,通过有线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将 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地点,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n(2)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n(3)查看乘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n(4)查看是

10、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n(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 n(6)启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n(7)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n(8)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 n(9)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n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行按上述“(5)”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放 。 4.3应 变 演 习 n除下述两点的规定外,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 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n(1)如自由降落降放不可行时,可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面,而不作自由降落降 放,条件是该救生艇每6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降放 ,并在水上进

11、行操纵。然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这个周期延长至 12个月,但必须在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内安排一次类似的降落试验。 n(2)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及其运输方式不允 许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 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 n除救生艇兼用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 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 此要求进行一次。 n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时,由于涉及危险 ,该项演习应在有遮蔽的水

12、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n配有海上撤离系统的每艘船舶应设置使用该系统的船上训练辅助设备。如船上 配备海上撤离系统,演习应包括:在实际布放这一系统前对该系统布放所要求 的演练程序达到能立即使用的程度。这方面的演习应使用船上训练辅助设备按 正规教程予以增加。此外,每一系统的成员应尽可能地通过参加在船上或岸上 类似系统在水中的全面布放而得到进一步的训练,这样的间隔期应不超过2年 ,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3年。此种训练可同SOLAS要求的每一系统每6年至少1 次的布放结合起来进行。 n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4.3应 变 演 习 n4.3.2.2消防演习

13、 n在制订消防演习计划时,对根据船型和货物而实际可能发生的各 种紧急情况,应给予充分考虑。 n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n(1)向集合站报到,并做好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任务; n(2)启动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 常的工作状况; n(3)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他人员的救助设备; n(4)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n(5)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的工作情况; n(6)检查供随后弃船的必要装置。 n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放回原处并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 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 4.3应 变 演 习 n4.3.3船上训练与授课 n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

14、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 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的船上训练。但是,如果船 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训练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2个星期 内进行。应讲授船舶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的课程 ,其间隔与演习间隔相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 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消 防设备。 n每位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 n(1)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n(2)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方法; n(3)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n(4

15、)消防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n在每艘装有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时间内举行 一次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凡可行时,此项训练应包括救生筏的充 气与下降。这只救生筏可以是训练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 组成部分,并应明显地标出专用救生筏标志。 4.3应 变 演 习 n4.3.4记录 n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 习以及船上训练均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国内各 大航运公司的船舶都由大副负责该记录工作。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 行全部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时,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 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的范围。 4.4训练手册及IMO安全标志 n4.4.1训练手册 n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规定,所有船舶的每 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舱室内均应配备1册符合如下要求 的训练手册。 n另外,可分成若干分册的训练手册应包括关于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 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应用易懂的措辞进行编写,如有可能 ,应加以图解说明。这些资料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视听辅助教材形式 来代替。 n训练手册中,下列各项应予详细解释: n(1)救生衣、救生服和抗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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