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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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o城镇土地使用税 o房产税 o土地增值税 o契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o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是以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o2013年12月4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o于2013年12月7日起执执行 o涉外税种 o作用: 1)加强对对土地的管理,促进进合理、节约节约 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适当调节调节 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间的土地级级差收 入,促进进企业业加强经济经济 核算,理顺顺国家与土地使用 者之间间的分配关系 一、纳税义务人:

2、 1)在上述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若其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可以其实际使用人和代管 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 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三、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的 土地面积; 2)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 证书的,以证书面积为准; 3)前两项都没有的,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纳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四、税率:

3、 1)大城市:1.5元-30元(人口50万以上) 2)中等城市:1.2元-24元(人口20万50万) 3)小城市:0.9元-18元(人口少于20万)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注: A、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B、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 批准。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o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放米)适用税额 o例:某城市一企业使用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每平 方米适用4元税率。 o 则其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00*4=40000元 六、税收优惠: o下列

4、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 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o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 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

5、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 工厂用地; (五)集团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 儿园用地等。 七、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 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 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税期15天或1个月。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缴

6、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年时开始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节 房产税 房产税概述:

7、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 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税暂行条例 涉外税种 o征税目的: 1)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重要来源之一。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或个人的,由集体或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

8、或 使用 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A)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 税率:1.2% (扣除率:10%-30%之间) 例如:1000万元*(1-20%)*1.2% B)房产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12% 例如:30000*12% o 注: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住房,税率为4% o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o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 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o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价的配

9、套设施。 o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o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 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 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o应纳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 o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 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o应纳房产税=30000*12%=3600元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

10、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 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 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 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 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 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

11、 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改之前收取租金偏 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6)对高效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 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 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不再征收房产 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 收房产税。 六、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12、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 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 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 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3、 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一般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 o土地增值税概述: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o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o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涉外税种 o征税目的: 1)增加国家对对房地产产开发发和房地产产市场调场调 控力度; 2)抑制炒买买炒卖卖土地投机获获取暴力的行为为; 3)规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 财财政收入

14、。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 并转让 o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 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其产权是否发生转 让 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是否取得收入 o

15、对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 属于征税范围); 2)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不属于征税范围); 3)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征税范围); 4)房地产的抵押: a.抵押期间不属于征税范围; b.抵押期满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属于征税范围; 5)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征税范围);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6)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 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 地增值税。 7)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 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企业被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A、计税依据:增值额 增值额 = 转让收入法定扣除项目 o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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