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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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旦大学法学院 白江 副教授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2白江 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 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

2、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 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 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 ,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 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白江3 支付结算的法律体系 票据法 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支付结算办法 票据管理

3、实施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白江4 结算账户 特征 人民币业务账户 活期存款账户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白江5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 主体资格 申办材料 程序 *白江6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 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

4、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 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和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 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 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白江7 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

5、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 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白江8 临时存款

6、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 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 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7、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 行结算账户。 *白江9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 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 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白江10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 币储蓄账户的比较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账户开

8、立的目的不同 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需要,开立结算账 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账户服务的功能不同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 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账户资金的存取工具不同 储蓄账户的存取工具主要体现为卡(不包括信用卡)、存折、存单等,结算账户 的存取工具主要体现为卡(包括信用卡)、票据、电子支付指令等。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可以存取现金并接收存款 人的合法收入款项;所有人都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商业银行支付的 利息;开立账户时均需向商业银行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使用实名

9、;存 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将该储蓄账户转为结算账户。 *白江11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白江12 银行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10、及 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 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 收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白江13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

11、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白江14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 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程序 *白江15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银行结 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

12、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 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 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白江16 票据结算 广义票据: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商品 证券、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等 狭义票据:仅指货币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 上而发行,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13、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债券证券 货币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文义证券 占有证券 提示证券 返还证券 *白江17 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白江18 票据法 票据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最

1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特征: 强行性 技术性 国际统一性 *白江19 票据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管 理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法律特征: 要式行 无因性 文义性 独立性 连带性 *白江20 票据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是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 为 保付是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在支票上进行保付文句及保付日期的 记载,完成签名并将支票交付持票人,从而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为支票独 有。 *白江21 票据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 书面 记载事项 签章 交付 *白江22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 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白江23 非票据关系 广义:与票据和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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