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职司机架车 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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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专职司机驾车 害人又害己 事故经过 2002年2月25日19时30分左右,辽河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采油 作业二区副区长,乘坐辽L12280北京213吉普车,去采油作业区 值班。车辆行驶至台安县转盘后,改由副区长驾车,于20时左右 行至胡台线壹佰户村弯路时,由于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造 成车辆与右侧路边的大树相撞。致使该车司机(副驾驶位置)受重 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l时30分死亡。副区长头部受轻伤。事 故直接经济损失29800元人民币。 二、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 辽河油田分公司立即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调 查,调查发现: 1副区长无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有章不循,

2、 是造成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源。 2副区长作为采油作业二区领导,利用职权非岗驾车,且驾 车经验不足,在弯路会车时,车速较快,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 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采油二区区长和书记对干部和员工的管理及安全教育不够 ,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三、责任者处理 事故发生后,经辽河油田分公司事故调查组和 台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副区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副区长非岗(无上岗证)驾车,造成225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采油作业二区区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书记是车队安 全承包领导,他们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有关交通安全管理 文件落实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因此,处理如下: 1

3、 根据辽河油田分公司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责 任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副区长解聘 职务,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给予区长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 3给予书记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 4给予该采油厂罚款5万元的经济处罚,取消该采油厂年度评优 资格。 四、预防措施 这起事故发生后,辽河油田分公司各级领导非常 重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有效地遏制非岗驾驶员驾驶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障员工和 公民人身安全,以制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采取了多种措施: 1辽河油田分公司及时召开了由分公司领导、处室长、各二级 单位行政正职、主管领导、安全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分公司事故通 报专项会议,通报了这起事故。 2制定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非岗驾驶员驾驶辽河油田分公司 机动车辆的通知公司文件,明确规定,今后凡发生非岗驾 车、无证(上岗证、驾驶证、行驶证)驾车、跑私车、酒后驾车、 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等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全部自负,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在全公司范围内采取 了清理非岗驾驶员和车辆集中管理等措施,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交 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事故案例和反违章违规违纪教育,收到了 良好的效果,为辽河油田分公司的开发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创造 一个稳定的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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