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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一、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的原因 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 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 化。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2、如使 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 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 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 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 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 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二、条例发生的变化 1、 由原74条增加到102条。 2、明确了部门职责 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
3、管 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 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 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二、条例发生的变化 3、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 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 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三、四项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 要求。 1、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
4、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 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 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 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四项备案制度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 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 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 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所在地
5、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 公安机关备案。 三、四项备案制度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 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 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 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三、四项备案制度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 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 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6、案。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 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 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 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 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 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 布,并适时调整。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 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
7、化学品的环境 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 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 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 急环境监测。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 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 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
8、现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 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 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 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 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 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 布。 四、六项名单公告制度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 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
10、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 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 涉及7个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 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 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九
11、十二条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 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 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 规定处罚。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 行。 第八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 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的规定处罚。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 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
12、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 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 正式施行。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13、业进行生产 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 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 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 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 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 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
14、机构 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 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 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自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 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 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 罚。 五、七项其他法律规章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
15、 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 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处罚。 六、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 十四条)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通报。 六、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 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 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 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