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案1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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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教案 绪论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律制度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2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 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 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 法律问题。 3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海

2、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 第三节 说明与披露 第四节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4 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5 w 本章难点 w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6 思考题目 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论说明与披露 7 w 课时安排 2课时 8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单 四、可保利益 五、保险期间 六、保险价值 9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1.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 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的海上

3、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 2. 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 合同。 4. 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得 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得责任等等。具体包括: A、船舶、货物货其他动产; B、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 C、对第三者得赔偿责任。 10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经纪人 投保的时间 11 三、保险单 (一)保险单的定义:保险单是证明保险 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保险单的分类: 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 3、流动保险

4、单与预约保险单。 12 四、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的物具有可保利益 ,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海上保险 法规定,凡与某项海上冒险由利害关系者, 即具有可保利益。 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 买货人、卖货人、承运人、租船人、预付运 费的付款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受托人等。 再保险。 “无论灭失与否”保险条款。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13 五、保险期间 (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 1、劳埃德旧保险单德规定。 2、仓至仓条款。 3、扩展责任条款。 4、航程终止条款。 5、驳船条款, (二)英国新货物条款的规定 (三)我国保险公司由关保险期限的规定 1、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对 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定 期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 以报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14 六、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 高限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15 (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船壳 、机器、设备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 的成本、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付运

6、费总 额与保险费的总和。 16 (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1、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 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限;对定值保险单 以约定的金额为限。 2、全损:船舶、货物货运费,如果时定 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如果 是不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 3、部分损失:船舶部分损坏,可以索赔 合理的维修费用。货物货运费的部分损失 ,如为定值保险单所区订数额的比例部分 赔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 保险价值为限。 17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再保险单中载明。 (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 (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

7、险单的补充和修改 (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 (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 (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与 除外责任、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别与特殊附加险别。 (六)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二、保障的损失 18 (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 w 承保的主要风险是海难、火灾、投弃和 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 19 (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 单的补充和修改。 协会条款主要有:协会航程保险条款 船壳、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 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运输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 民变险条款。 2

8、0 (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 1、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2、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3、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21 (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 的特点: 保险单格式简单化,条款的结构统一,条 理性强;条款的内容完整,可以独立承 保;条款全部是明示规定词句简短, 陈旧过时的词汇删除。 22 保障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因所保险引起不属于共同海损 性质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它仅限于标 的物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 。 2、共同海损

9、共同海损是指保全在同一航海中遭受危险的 财产,在危难中自动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的 牺牲或支出特殊的费用。 23 (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损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物已全部毁灭,或 受到损害而失去投保时原有的性质,或被保 险人已经无法弥补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 免而合理地予以委付,或因如不支付超过其 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 2、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 24 第三节 说明与披露 英国法 最大善意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以最大善意为基础,如当事人 一方不遵守最大善意,另一方得撤销合同。

10、 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应将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的重 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做了不正 确的说明或遗漏,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 应撤销合同。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 25 第四节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一、被保险人的担保 二、委付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 的物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的效力是: 1、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 2、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 三、代位权 26 一、被保险人的担保 被保险人保证履行或不履行某种事项,保证履 行某种条件,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

11、或不存在。如果被 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 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被保险人的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 (一)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中以书面约定的事项。 (二)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未经当事人明示约定 ,而由法律推定应当履行的担保,如船舶适航性及航 海合法性的担保等等 27 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 损失以后,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的权利,包括对由责任的第三人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 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 行使代位权的原则 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28 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 1、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 再次向第

12、三人求偿。 2、防止第三人仅由于存在与他无关的保 险单而逃脱责任。 29 行使代位权的原则 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被保 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陪付被保险人的 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 权利 。 30 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1、代位权是转让对第三人的诉权,而委付则 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保险人取得代位权以保险人给付赔款为条 件,而委付则没有这一条件。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当保险 标的物遭受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所造成 时,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 险方可以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 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 31 第六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教学

13、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32 教学目的 w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铁 路及航空货物运输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掌握有关国际条约,并能够运用理论 指导实践。 33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第四节 航空货运单 34 本章重点 w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调整 w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调整 w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调整 35 本章难点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36 思考题目 1、简述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2、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37 w 课时安排 2课时 38 第一节 国际海上

14、货物运输合同 一、概述 二、提单(Bill of Lading , B/L) 三、租船合同 39 一、概述 (一) 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 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 ,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形式和 解除 (四)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五)标准租船合同与调整租船合同的法律 4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w 提单 w 租船合同 w 其他运输单证 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形式 和解除 1、合同的当事人: 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作为提单受让人的收 货人亦可取得提单权利。 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2、合同的成立有形式: 合同双方以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后,合同即 告成立。 法律要求租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3、合同的解除: 因以方违约或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解除合 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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