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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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1 :关于交易磋商(一) 案情描述 n上海某外贸公司(以下称上海公司)拟进口一批钢材 ,于8月3日以电传向意大利A公司询盘。上海公司8月 5日收到A公司发盘,发盘规定有效期至8月25日。恰 逢国际钢材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于8月22日发来电传 通知撤销8月5日的发盘。上海公司当即复电表示不同 意撤盘,并随即电传接受发盘。 n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和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执。A 公司坚持该发盘已于8月22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 上海公司则认为发盘并未有效撤销,合同已经成立。 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同意提交仲裁。 n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请说明理由。 案例1分析要点

2、意大利A公司不能撤销发盘,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如下: n中国和意大利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 公约)的缔约国,而上海公司和A公司在交易洽谈中并没有排除 公约的适用,因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的约束。 n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Offer),如果撤 销(Revocation)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Acceptance)通知 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是,发盘在下列情况下不可撤销: (1)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或(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 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n结合本案例,A公司的发盘规定了有效期,因此

3、,该项发盘不可撤 销。 A公司于8月22日发来的撤销通知并不能有效撤销发盘,只要 上海公司在8月25日前向A公司表示接受其发盘,则合同按成立A 公司发盘所列明的条件成立。 (本案例主要涉及对已生效发盘撤销的问题) 案例2 :关于交易磋商(二) 案情描述 n北京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我进出口公司)拟向美 国出口大蒜一批,在其向美商的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 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ing in sound bags”。 美商在发 盘有效期内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进出口公司收到上述复电后 ,

4、即着手备货。 n几天后,大蒜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即我进出口公 司联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 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进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 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n你认为应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案例2分析要点 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n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 往电传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排约公约的适用,因此,交易双方受公 约条款的约束。 n公约第19条(2)款将接受中对发盘条件所作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 (Material alteration)和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

5、并 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变更时,除发盘人在不过 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 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n公约第19条(3)款还规定,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 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均视 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而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变更的范畴。 n因此,合同应按“Packing in new bags”的条件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 进出口公司可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本案例主要涉及受盘人在接受发盘时作出变更的问题) 案例3 :关于价格术

6、语 案情描述 n2002年,大连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大连公司)出售一批 圣诞节商品给英国客户,采用CIF的价格术语,及Irrevocable L/C 的支付方式。由于圣诞节商品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因此,英国客户 要求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8月份自中国港口装运, 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1月10日抵达英国Liverpool。如迟于该日抵 达,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 须退还买方。” n合同签定后,大连公司于8月中将货物装运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 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 法继续航行。虽然承运人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船继

7、续前进。但 当该轮抵达Liverpool时已是12月5日。于是,英国客户便以货物晚 到为由,要求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经协商合同最终并未取消, 但大连公司不得不让价40%(退还货款40%),从而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 n试问:大连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 由。 案例3分析要点 n大连公司与英国客户签订的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n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 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是象征性交货。卖 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承担责任。卖 方凭单交货,凭单收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符合要求

8、的全 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 付款的义务。 n在本案例中,尽管合同使用了CIF价格术语,但合同同时又规定:“ 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1月10日抵达英国Liverpool。如载货轮船迟 于该日抵达,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 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这样,有关合同就成了名义上的CIF合同, 实际上的“到货合同”。 nCIF条件下,卖方不应接受规定到货时间的条款。如买方提出要求 ,而卖方又有把握货物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运抵目的港,并愿意承担 更多的风险,则应考虑合同用DES或DEQ的条件成交。 (本案例涉及CIF条件下买卖双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划分的问

9、题) 案例4:关于支付方式(一) 案情描述 n新加坡ABC公司向奇瑞国际公司(以下称奇瑞国际)进口500套B14 的CKD,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L/C。 双方签订合同后,ABC公司通 过新加坡发展银行开立了L/C(Unrestricted Negotiation),证上列明 按“UCP500”办理。 n奇瑞国际发运货物后,凭全套与L/C规定相符的单据向中国银行芜 湖市分行议付,取得了全额货款。但CKD抵达新加坡经ABC公司检 验后,发现只有480套。新加坡发展银行认为收到的货物与L/C规定 的数量不符,因而拒付。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则以开证行拒付为由 向奇瑞国际追索货款。 n假设你是奇瑞国际该项业

10、务的经办人员,请问: (1) 新加坡发展银行没有权利拒付? (2) 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有没有权利向奇瑞国际追索货款? 案例4分析要点(2-1) 新加坡发展银行无权拒付。因为: n根据UCP500的规定,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是信用证方式的三大特点之一(其他两大特点分别是“开证行负首 要付款责任”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n“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 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UCP500第四条)。即银行在处 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 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以决

11、定其是否履行其付款责任。 n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 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开证人也应该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 单。如果开证人付款后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与信用证或合同不符 ,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n在本案例中,奇瑞国际提供了全套与L/C规定相符的单据,因此, 新加坡发展银行无权拒付。至于出现货物短少20套,ABC公司应查 明原因,向有关责任方(可能是保险公司、船公司或奇瑞国际)索 赔。 案例4分析要点(2-2) 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有权追索货款。 n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Negotiation)实际上是议付 行在受益人在提交全套符合

12、L/C条款单据的前提下,对受 益人的垫款。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后成为L/C项下汇票的 善意持有人,如遇开证行拒付,有向前手出票人,即L/C 受益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也说明,受益人通过向议 付行办理议付获得的款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款” 。) n因此, 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作为议付行,在开证行新 加坡发展银行拒付的情况下,有权向奇瑞国际追索货款 。 (本案例涉及L/C特点和议付行追索权的问题) 案例5:关于支付方式(二) 案情描述 n奇瑞国际公司(以下称奇瑞国际)向非洲肯尼亚Kenya Auto公司出口200辆QQ,付款条件为L/C。合同签订后 ,奇瑞国际收到Kenya Auto公司通过肯尼亚

13、Commercial 银行开出的L/C,证上列明偿付行为英国Lloyds银行,议 付行为中国银行。 n因为对肯尼亚Commercial银行的信誉有怀疑,中国银行 与Lloyds银行就偿付问题进行了沟通,得到以下答复: Lloyds银行负责偿付有一个前提,就是Commercial银行 在Lloyds银行的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金额。在这种情况 下,中国银行建议奇瑞国际通过Kenya Auto公司,要求 Commercial银行开具资金证明。 n中国银行的上述建议是否可行?你认为有什么更好的处 理方法? 案例5分析要点(3-1) n中国银行要求Commercial银行开具资金证明的建议并不可行。 n因

14、为这种资金证明即使可以证明Commercial银行在Lloyds银行的 帐户上有足够的金额,但对Lloyds银行没有任何约束力,更不构成 偿付承诺,因此对奇瑞国际的安全收汇无实质性作用。 正确的做法有两个: (1)要求Lloyds银行向中国银行开具符合URR525(国际商会跟单 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规定的偿付承诺。 n“偿付承诺”系指偿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向偿付授权书A 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一项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保证在其 条款和条件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对该银行的索偿要求给予偿付( 见URR525第二条g款)。也就是说,偿付行一经发出偿付承诺, 就必须受其约束,承担对索偿行

15、(如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n因此,如果Lloyds银行开具了偿付承诺,则奇瑞国际的收汇安全有 一定的保障B。 案例5分析要点(3-2) 注释 A “偿付授权书”系指由开证行向偿付行作出的、独立于信用证的 一项指示或授权,偿付行据此对索偿行进行偿付。(见URR525 第二条c款) B 偿付承诺和信用证保兑对受益人的保障程度不同,这是因为偿 付行与保兑行的偿付责任不同。偿付行在发出偿付承诺前,并 没有非得偿付的责任(见UCP500第十条c款)。即使偿付行发出 了偿付承诺,其偿付责任与保兑行仍有重大区别:偿付行是开 证行的代理人,根据开证行指示或授权行事,而保兑行是以“本 人”的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

16、;偿付行对根据偿付承诺所作出的 偿付具有追索权,而保兑行则没有追索权;另外,偿付行不管 信用证的单据,而保兑行通常要与单据打交道。 案例5分析要点(3-3) (2)要求Lloyds银行对有关L/C进行保兑(Confirm)。 n根据UCP500第九条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 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一项确定的承诺(A definite undertaking),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必须付款 的责任。保兑行不是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行事,而是以 “本人(Principal)”的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与 开证行相同的首先付款责任,受益人不必先向开证行要 求付款,而可以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索偿。总之,保兑行 对保兑信用证的责任等同于本身开证。 n因此,只要Lloyds银行对有关L/C进行了保兑,奇瑞国 际收汇的安全性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例涉及如何避免来自信誉不好的国家或银行L/C风 险的问题)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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