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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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刑法学 主讲:张磊 QQ:531635212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理论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 (一)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 受刑人的大宪章” (二)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行为规制机能 (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 主要表现: 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 法。 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 (1)干涉性 。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代表人物: 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 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 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 (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

2、之 作) C.Beccaria 2.边沁:英国法学家、哲学家、 功利学派创始人。 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 学之父。(创建刑法学体系) 4、泷川幸辰:日本。 J.Bentham I.Kant 基本观点: 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 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后期旧派(针对新派予以反击): 代表人物: 1、宾丁:德国,规范学派创始人。 2、毕克迈耶:德国,后期旧派重要代表。 3、贝林格:德国,构成要件理论创始人。 4、迈耶:德国。 5、康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 6、黑格尔:德国,客观唯心主义创始人,唯心辩证法创始 人。 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比较.doc (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

3、派19C30 年代以后) 产生原因: 犯罪现象的增加 犯罪学发达 代表人物: 1.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 犯罪学之父。 2.菲利: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 实证学派的奠基人。 3.加罗法洛:意大利,犯罪学家。 4.李斯特: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的 创始人。 基本观点: 决定论、行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 刑和特殊预防。 (四)旧派与新派的比较 犯罪 动因 处罚 对象 犯罪论 领域(刑 事责任的基 础) 责任 领域 刑罚 论领域 旧派自由意 志论 行为主 义 客观主 义 道义责 任论 报应刑 论 新派决定论行为人 主义 主观主

4、 义 社会责 任论 目的刑 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刑法基 本原则的观点,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背 景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主要内容及罪刑 法定原则的多元保证。 学时安排: 3学时。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 洛克提出 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 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 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 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发展演变 (一)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 容(“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 1.传

5、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 (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 (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 (3)禁止类推解释 2.新增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实质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力) (1)明确性原则 (2)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 第三章 犯罪论概说 教学目的: 了解国内外犯罪概念和特征的不同,比 较分析中外犯罪本质的不同,明确三大 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差异。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外犯罪成立的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体 系的差异。 我国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 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6、,侵犯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 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三大法系犯罪论的体系及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事实判断 违法性:法律判断 有责性:责任判断 第四章第四章 构成要件论构成要件论 一、构成要件概说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含义: A.犯罪的构成要件 B.犯罪构成的要件 1.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系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简称。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是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纯粹形式的

7、、记 述的、价值中立的犯罪类型。(贝林格) 构成要件的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 (2)犯罪个别化机能。 (3)违法性推断机能。 (4)故意规制机能。 3.身份犯 (1)概念: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 体的犯罪,叫做身份犯。(木村龟二) (2)分类 纯正身份犯:指在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犯罪主体 限于有一定的身份者。 不纯正身份犯:指刑法一般没有限定犯罪的主 体,但由于具有一定身份者实施时规定较重或 较轻的刑罚的情况。 (二)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1.行为客体(即犯罪的客体),指构成要 件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2.保护客体,指构成要件所保护的客体, 即法益。 3.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的关系 联系

8、: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在大多数场合 是一致的。 区别: (1)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的要素;而法益 不是。 (2)行为客体是人的肉体、建筑物、书信 等感觉的对象;而法益是人的财产、居 住安全、秘密等观念的对象。 (3)行为客体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而法 益存在于所有的犯罪当中。 (三)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 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形式 (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犯罪 行为。 (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 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 间接正犯的类型(自学P105-109):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

9、强制,使之实施 一定的犯罪活动;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利用他人的适法行为;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3)原因自由行为 立法 概念: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行为 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 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 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原因行为 结果行为 (四)不作为 立法 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 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1)存在期待实施的行为,即存在某种命令规范; 2)有能力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有能力履行命令规范; 3)没有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没有履行命令规范。 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 作为构成的犯罪。 2)

10、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通常由作 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一不作为的形式 实施的情况。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即保证人的作为义 务) 2)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 3)违反了作为义务(即不履行特定义务) 第五章 违法性论 教学目的:通过 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 违法性的基本理论,掌握违法性的本质 、违法阻却事由、紧急行为及正当行为 ,学会运用违法性理论判断具体案件的 违法性。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等。 学时安排:3学时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一、违法性的概念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 法律所不允许。 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非定型的价值判断。 二、违法性

11、的本质 (一)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 (从形式的立场还是从实质的立场把握违法性) (二)主观的违法性与客观的违法性 (规范是否仅仅针对理解规范的人) (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 三、我国的刑事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事违 法性的比较 形式违法性/ 实质违法性 主观违法性 /客观违法 性 对应关系1 对应关 系2 大陆 法系 形式违法性 与实质违法 性的统一 通说是客观 的违法性论 实质的、 客观的违 法性 形式的 违法性 中国仅指形式的 违法性 主客观的统 一 社会危害 性 刑事违 法性 五、违法阻却事由概说 (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 1.大陆法系:违法

12、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是 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成为排除其违法性的根 据的事由。 2.英美法系:辩护事由,主要是在诉讼中提起的 作为犯罪不成立即免除或减轻罪责的事由,包括 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 3.我国: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的事 由) 第二节 紧急行为 一、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se)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 ,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采取额的必要防 卫行为。 二、紧急避险 (一)沿革与概念 是指为了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 体、自由或财产的紧急危难,不得已损 害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存在现实危难 2.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13、3.具有避险意思 4.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二)推定的承诺 (三)安乐死 是指对于身体上极端痛苦的伤病患者, 在其真诚的请求下,用适当的方法帮助 其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论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责任的一般 理论,明确中外责任概念的异同,责任 的本质,责任能力,违法性意识及其可 能性,期待可能性的有关理论,掌握责 任、期待可能性等重要概念。 学时安排:3学时。 第一节 责任的一般理论 一、责任的概念 1.大陆法系责任的概念 责任(有责性),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 人的非难。简单地说,是指非难可能性。 2.我国的责任概念 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

14、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 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 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第二节 责任的要素 责任能力 故意或过失 违法性意识 期待可能性 三、责任过失 1.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即违反应当考虑 避免犯罪事实实现的义务。 2.过失理论 1)旧过失论结果预见义务 2)新过失论结果避免义务 四、违法性意识 (一)概念 违法性意识,又称为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 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允许的认识,即行 为的实质的违法性的认识。 (三)违法性的错误 1.概念: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而行为人误 认为不违法的情况。 2.与事实的错误的区别: 事实的错误,即构成要件的错误,如

15、客体的错 误、方法的错误。 违法性的错误,即法律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法 律认识的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一)概念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 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二)期待可能性的发展 (三)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四)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1.行为人标准说 2.平均人标准说 3.国家标准说 第七章 未遂犯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犯罪实 施的阶段及阶段的划分,明确未遂犯、中止犯 及预备犯的区别,比较分析三大法系未完成形 态的异同,运用未完成形态理论解决实践中的 案件。 教学重点与难点:三大法系未完成形态研究的 异同;预备犯、不能犯、未遂与中止的成立条 件与处罚原则。 学时安排:6学时。 二、未遂犯的种类 1.狭义:障碍未遂,如法国,我国。 2.广义:如德国,日本,韩国。 不能犯 未遂犯(障碍未遂) 中止犯(中止未遂) 第二节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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