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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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2、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 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 (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

3、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滚装船舶应当对装车处所、装货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并

4、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确定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每小时换气次数。 第九条装车处所应当使用明显标志标明车辆装载位置,并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 第十条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严禁滚装客船超出核定乘客定额出售客票。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装车处所、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乘客。 第十一条滚装客船开航后,应当立即向司机、乘客说明安全须知所处位置和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滚装船舶的船员,应当熟悉所在船舶的下列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安全管理制度;(二)职责范围

5、内安全操作程序;(三)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第三章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四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第十五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舶的公共场所,使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和救生设备设施、应急通道以及有关应急措施,并配备适量的安全须知,供船员、乘客阅览。 第十六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明确滚装船舶系

6、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制定系固手册。 滚装船舶应当按照系固手册系固车辆,并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 第十八条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根据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气象条件和航行特点,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客船。 中国籍滚装客船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明确。船舶开航前或者拟航经水域风力超过抗风等级的,不得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 第十九条 中国籍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滚装客船的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 第二十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滚装船舶的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际条约或者船舶检验

7、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第四章车辆、货物和乘客 第二十一条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向滚装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如实提供车辆号牌及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货运车辆还应当如实提供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等信息。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在港口接受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车辆,不得允许其上船。 中国籍滚装船舶应当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随船留存至少1个月。第二十二条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将所载货物绑扎牢固,在船舶航行期间处于制动状态,以适合水路滚装运输的需要。第二十三条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处于良好

8、技术状态,并按照指定的区域、类型和抵达港口先后次序排队停放,等候装船。 第二十四条车辆拟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滚装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检查码头与滚装船舶的连接情况,保证上下船舶的车辆安全。车辆应当听从港口经营人、滚装船舶的指挥,遵守港口经营人规定的安全速度并按照顺序行驶。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及司机、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进入船舱指定位置,在船舶航行期间关闭发动机; (二)司机在船舶航行期间不得留在车内,也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随意走动、停留; (三)乘客在上下船及船舶航行过程中不得留在车内,也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随意走动、停留。 旅客列车、救护车、押运车、冷藏车、活鲜运输车辆

9、等特殊车辆除外。 第二十六条 搭载旅客列车的滚装船舶应当加强旅客列车在船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定旅客应急撤离程序,并及时告知旅客列车经营人。 发生紧急情况的,滚装船舶应当按照应急撤离程序组织旅客安全撤离。旅客列车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对滚装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选船标准选择实施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的滚装船舶。其中,短途固定航线的滚装客船现场监督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第二十八条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开航前纠正:(一)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二)不符合

10、本规定有关载客或者载货要求的。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滚装船舶乘客和车辆的售票等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滚装船舶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滚装客船超额出售客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车辆搭乘滚装船舶不如实提供车辆、货物信息或者不听从港

11、口经营人、滚装船舶指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滚装客船在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情况下,仍然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三)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四)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公布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5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8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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