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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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伯里诉麦迪逊1.法院意见提供了哪些论据为司法审查权辩护?这些论据是来自宪法本身还是其他源泉?2.法院可以审查何种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何种行为?理由是什么?1.1)马歇尔认为: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否应由法院审查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他继续论证说,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被授予了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力,行使这些权力时他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并且为了帮助他履行这些职责,他有权任命一些官员,这些官员按照他的命令行动,这种情形下,官员的行为就是总统的行为。这就是说麦迪逊的行为应当归结为总统指示的行为。由此得出结论,如果部门领导只是执行总统的意志,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然而,如果法律对这些官员赋予了一

2、些义务,且公民个人权利取决于他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他们就不应该依自由裁量权行事而依法律规定行事,法院也就可以依法审查他们依法行使的情形。如有公民认为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此种行为的伤害,他就可以向法院求助,法院就可以审查,给予救济。2)马歇尔认为:那些设计成文宪章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得出结论: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法律是无效的。那么谁有权审查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定案件中的人必然要解释这种规则,如果两个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试用其中哪个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必然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而他认

3、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尊敬的,法院只能服从宪法。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由此可以进行司法审查。3)总统任命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来源于宪法规定;由法院进行法律合宪性审查来源于美国三权分立宪政理论;4)可以审查执行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行政部门自由裁量的行为。美国三权分立宪政要求,这些行为是政治行为,他们涉及整个国家的权利,既然合众国将行政权委托行政部门,其执法决定就是结论性的。5)一些美国宪法学者认为,马歇尔对马伯里案的绝妙判决实际上只是当时党派斗争的产物,它在当年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法律效力,其作用只是为司法机构今后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奠定了基础。此

4、外,这个判决也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因为马歇尔断案的法律根据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既然如此,他根本就不应做出任何判决,而是应当依法把案子打回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可是,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根据1789 年司法条例第 13 款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无权审理,无权审理只是后来在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新认识。还有,马歇尔是这个案子缘起的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没有这样做。 (美国在立宪建国之初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比如,1801 年 2 月 4 日至 1801年 3 月 3 日期间,马歇尔作为地位

5、仅次于总统、副总统的第三号行政首脑却兼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显然违反了分权制衡原则。相比之下,在马伯里案中马歇尔身为当事人却没回避,只不过是小事一桩。 )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司法判决,后来却成为美国宪政历程的里程碑。合众国诉尼克松1)检察官发现尼克松政府的 7 名官员妨碍司法,检察官为了审判使用起见,要求白宫交出涉案录音带,尼克松拒绝按检察官的传票行事,他主张对那些要提交的材料,政府拥有绝对行政权。司法部门促进刑事审判而享有的权力和总统行政特免权的冲突。本案起因于联邦刑事起诉的正当程序,属于宪法第三章授权的传统范围内。2)行政特权保障总统及其高级官员的某些内部决策过程不受公

6、开审查,它为美国总统的内政外交决策,捍卫国家利益和保护国防机密方面起了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持美国宪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但是这种特权也一度被美国总统所滥用,为他攫取权力,甚至掩盖其在白宫的不正当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不利于司法公正判决。民众的知情权、司法审理权。3)三权不仅分立,而且相互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4)分权: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制衡: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 2/3 的多数票推翻总

7、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钢铁公司占领案杰克逊法官赞同意见:1) 总统权力不明确既有实际优势,也有严重危险。2) 总统权力随着和国会权力的结合和分裂起伏不定。按照国会授权行动时权力最大;缺乏国会授权时,他和国会在某些方面可共享权力;采取和国会意志相左的措施时,权力最小。3) 对钢铁公司的占领属于第三类。4) 宪法并不会授予总统所有可见的执法权力。5) 国会建立和维持陆海军

8、而不是总统,总统无权占领钢铁公司去供应军队。6) 宪法并没有把陆海军总司令的称号设想为国家、工业和全体居民的总司令,军队无权仅因为陆海军对设施需要就扣押人身或占领财产。7) 当代外国经验表明,只是当紧急权力的控制被置于行使它的执法机构之外时,它才和自由政府的原则相一致。相同点:均认为总统无宪法权力去占领钢铁公司,缺乏法律授权基础;出现紧急情况时,只有获得国会授权总统才具有紧急权力。支持总统理由:a. 罢工威胁着关闭所有基本钢铁工业,总统有权采取行动,防止钢铁生产停止限制经济发展。b. 钢铁公司是为了公共使用而被占领的。c. 以往历史实践表明,总统有权在国会尚未事先提供执行的特殊方法,采取行动以

9、执行法律、保护国家。d. 国会从未表明,如果法律不能由其他方式执行,总统就不可在支付公正补偿的前提下,通过占取私有财产来执行法律。e. 总统没有违抗国会或以任何不合立法意志的方式行动。f. 总统采取临时占领工厂是当时能采取的惟一手段。个人意见:我认为反对意见更有说服力;第一,本案事件的发生的确是处于紧急状态的非常时期,并且钢铁公司是出于公共目的而被占用的。第二,从行政活动的历史考察,总统有在危机时刻主动采取行动的职权甚至职责,并且总统在发布占用命令后的当天早晨已向国会报告。 “不论是否有立法明确授权,在对付全国紧急状态时,总统应迅速与果断行动以实施立法方案,或至少保存它们,直到国会能够采取行动

10、为止。 ”文森大法官举出了美国内战时期的林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威尔逊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罗斯福等总统在紧急时刻所采取的迅速有力的行动,特别是占用国内私人财产的措施,这些行动都得到了国会的事后追认甚至赞许。第三,原告未能证明 1947 年的劳资关系法案包含着禁止占用的规定,多数判决的六位大法官完全没有考虑到表明紧急状态之紧迫性及占用措施之临时性的不容争辩的事实。总统采取临时占领钢铁工厂,乃是其所能采取的惟一手段,以符合其留意法律得到如实执行的责任。校园枪支案保守意见:法院约束联邦政府的手段之一,对州际贸易的范围给予狭隘解释,要求调控事项只和贸易相关。新政:政府意图调控州级贸易,法院宣布违宪

11、。新政之后: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禁止影响洲际贸易的不正当劳资行为,法院宣布合宪。结论:只要国会发现调控事项和州际贸易之间的联系存在理性基础,法院就将肯定联邦法律的合宪性。校园枪支案否定了这一结论。只有国会措施明显缺乏理性基础、或调控手段和宣称的目的之间毫无合理联系时,法院才可宣布它超出贸易条款授权而无效。洛克勒诉纽约州审查标准派克海姆的多数意见: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契约自由;劳工法是否属于治安权力领域?哈兰法官的反对意见:治安权力扩展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含义在于,它要求国会和州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它主要限制立法部门。 其意义是,一项不合理的法律,

12、 即使正当地通过了而且真正地实施了,也是违宪的。如果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告这个法律无效。 ”程序性正当程序则要过问政府行事的方式以及它所采用的执行机制。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指法律赖以实施的方法或法律采用的方式,它是对怎样行使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主要针对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社会静力学:不顾契约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其他严峻的社会现实,固守传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契约自由”原则,必然有利于既得利益者,造成贫富差距更为悬殊和严重的剥削现象,乃至社会不安定和动荡。反对法院干涉经济立法。莱蒙法则尽管在艾沃森案中最高法院对立教条款作了解释,但是如何判定政府的资助

13、是否违反立教条款还没有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1971 年莱蒙托案的判决解决了这一问题。莱蒙托案中争论的是两个州项目,宾夕法尼亚州的项目规定政府可以补贴非公立学校世俗科目专任教师的工资、世俗科目的课本和教学材料;另一个是罗德岛州的一项法案,规定如果私立学校的生均成本低于公立学校,那么政府给予私立学校世俗科目的专任教师补贴。最高法院判定这两个项目都违背立教条款。审理中法院提出了三条标准:首先,政府对于私立学校的资助必须具有合法的世俗目的;第二,资助的首要和重要效果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第三,资助不能造成政府与宗教的过分纠缠。这就是莱蒙托准则,此后成为立教条款诉讼案审查的具体标准。但是,这种标准

14、仍然有很大的自由度,法院可以进行宽松审查,只要项目或者法案对世俗学校和教会学校一视同仁,也就是满足“政府资助的中立性标准”就可以认为是符合立教条款;也可以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政府不能对宗教学校提供任何资助。在莱蒙托案中,博格首席大法官指出,尽管这两个项目都有世俗的合法目的,但是都造成了政府与宗教学校的过分纠缠。法院认为这种资助项目必然导致宗教派别的政治分裂,这是立教条款确立者要杜绝的最主要的恶果。宾州限制堕胎案本案中肯定了堕胎案对成活期的划分,但否定了它在怀孕第一个三月期内绝对禁止州政府调控的判决。相同点:肯定腐女有堕胎的权利。修宪:各州均享有自治权,很难对修宪达成一致;美国的制宪者深知宪法应该

15、是现实的政治规范,必须于社会实际相适应,所以特于宪法第五条中预先设计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由上述可知,美国宪法是一部所谓的“刚性宪法” ,这里的刚性宪法是与所谓的柔性宪法相对而言,指的是宪法的修改机关或修改的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美国宪法之所以对它自身的修改设置了如此的障碍,其主要目的自然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以及由此保证根据该宪法所建立的政治制度之稳定性,同时也保护了少数人的特殊的权利。拒绝继续治疗的自决权和安乐死与帮助自杀1990 年病人自决案最高法院驳回原告主张即不准无表达能力人自杀本案中法院认为神志清醒的病人有权决定停止对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医疗;而帮助自杀案中,法院认为即使病人甚至清醒,请求医

16、生帮助实现安乐死,医生无此权利。1997 年帮助自杀案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即判决华州法律合宪不能将终止医疗和帮助自杀等同起来,绝大多数州禁止后者而允许前者。校区隔离第一案布朗案仅仅因为种族不同,而使少数族裔学童与其他年龄相仿、学力相当的儿童隔离,势必使其痛感社会,地位低贱,进而摧残其身心至于无法弥补。本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绝不允 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隔离的教学设施,注定就是不平等。抵制征兵第四案判决被告有罪1.什么是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言论被不当运用在某种场合时,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如不予以制止可能会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发表的言论在其具体环境中是否产生了国会有权制止的、具有实质性危害的明显和现实危险。2.霍姆斯法官反对多数意见的理论?言论自由原则;严格的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言论自由市场人们只有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才有可能获得他们希望得到的最好结果,真理最好的检验标准是思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承认的能力,真理是保证实现他们愿望的惟一依靠。焚烧国旗第一案判决原告无罪1.何为象征性言论?德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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