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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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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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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省政府确定的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建设项目,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万元转贷给 (部门)省财政厅与 (厅、局)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由省财政厅转贷给各省直预算部门(含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 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第三条 (厅、局)是上述 转贷资金的偿债责任主体,要平衡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和落实还款金额的来源,负责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第四条 (厅、局)利用转贷资金的项目、数额见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二章 发行费支付与转贷资金拨付第五条 省财政厅向 (厅 、局)收取财政部代为支付的承销商发行费(金额为转贷资金的 0.5‰)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告知的全省发行费总金额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 (厅、局)应支付的发行费金额。

(厅、局)接到通知后的 1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向省财政厅指定的账户支付发行费第六条 (厅、局)领拨转贷资金的账户名为 、账号 为 、开 户行为 省财政厅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该转贷资金账户第三章 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第七条 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期限为 (3、5)年转贷资金实行固定利率,以实际发行债券票面利率为计息利率,年利率为 2.33%第八条 转贷资金自省财政厅拨付资金之日起开始计息转贷资金利息按年支付,每年付息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3、2015)年还本付息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于还本付息日的 15 个工作日(含 15 个工作日)前告知 (厅、局)还本付息信息第十条 (厅 、局) 应当于还本付息日 1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省财政厅指定账户,并通知省财政厅相关信息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省财政 厅有权对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各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评价各部门是否完成绩效目标和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后 10 天内, (厅、局)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报送信息和格式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年度终了后 30 天内,还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年度情况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第十三条 (厅、局)要严格履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提前做好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按本协议规定时间将发行费、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省财政厅转贷资金专户未按时缴付发行费、还本付息资金的,省财政厅采取省财政垫付和收取罚息的方式代为办理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罚息计算公式为: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 逾期天数省级财政垫付资金及罚息,由省财政厅从部门的各类预算资金中如数扣缴第十四条 (厅、局)应当严格按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如果违反规定使用转贷资金,挤占、截留和挪用转贷资金的,省财政厅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付资金,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扣回的资金 在 拨 付 之 后 、扣 回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和 罚 息 仍 由 (厅、局)按规定承担。

如项目执行进度缓慢、造成资金浪费的,省财政厅有权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转贷资金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原项目偿债主体仍需按规定承担已拨付转贷资金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等的偿还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 (厅、局)与有关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协议》,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省财政厅拨付转贷资金之日起生效,至 (厅、局)还清转贷资金本息后终止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留两份第十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省财政厅授权代表 (厅、局)授权代表(盖公章) (盖公章)2010 年 月 日 20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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