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制度杭州市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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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区、县(市

2、)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第五条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五)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八)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九)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

3、准和收费依据;(十)救济途径;(十一)投诉电话。第七条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四)新闻发布会;(五)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第八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

4、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章行政许可申诉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第四章行政许可举报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者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

5、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和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也应当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第五章行政许可听证第十七条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

6、布并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款第(二)项的具体事项,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适用内容、对象、条件、范围提出听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执行。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能口头告知的,口头告知后制作告知笔录;(二)不能口头告知

7、的,应当书面送达听证告知书;(三)按照(一)、(二)两项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第二十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内容;(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

8、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二十五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六)进行申

9、辩和质证;(七)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章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在其场所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八条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即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举行听证、批件并联会签

10、等形式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第二十九条集中办理实行“集中办理,统筹协调,规范许可,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集中办理。属于集中办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一律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进行。统筹协调。进入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各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情况复杂、与现行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的项目,由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机构协调处理。规范许可。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履行许可职能,依法规范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各行政机关必须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所要求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第三十条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应当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

11、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相对人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及需要,直接向主办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受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将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抄送有关协办部门。(三)并联审查。主办部门根据联合办理工作具体要求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协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范围和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四)统一送达。由主办部门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第三十一条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

12、定。第七章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可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

13、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第三十五条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第八章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主办部门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听证笔录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14、各一份。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有权调阅行政许可卷宗和其他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第三十九条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九章行政许可统计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一次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统计内容包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项目;(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数量;(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减情况;(六)行政许可的复议、诉讼情况。第十章行政许可监督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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