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17574932 上传时间:2019-12-0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析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反推销;司法审查;WTO 【论文摘要】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是WTO体系体例中贯彻透明度原则的1个无比首要的制度。我国在加进WTO时对于这制度作了许诺,并在相应的法规中作了划定。但我国的划定还存在需要入1步完美的处所。本文从宏观以及微观两个层面对于完美我国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入行了全面阐述。 中国加进WTO后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法律题目,充沛施行我国加进WTO时的许诺是我国政府的1项首要任务。司法审查是WTO体系体例中的1项根本性制度,在GATF一九九四第一0条,在中国加进议定书第二条D段,都有明文划定。依照该制度的划定,触及国际商业的大量行政行径均须司

2、法部分本着独立、公平、透明的原则予以审查。WTO反推销协议第一三条专门对于负责认定推销及行业侵害的“主管机关”(1般属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法庭性质的机构)所作的认定入行司法审查地入行了专门划定。反推销措施是我国保护公平商业、维护海内工业免受国外产品不当损害的首要法律手腕。但与此同时,依照WTO反推销协议以及中国加进议定书的有关划定,这类反推销的行政措施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规模,各有关当事方均有权就对于外商业治理部分所作出的反推销行政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哀求人民法院审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推销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推销行政案件利用法律若干题目的划定(下列简称反推销司法解释)对于这1制度入

3、行了划定。但还存在诸多不足的处所。本文拟从宏观以及微观两个层面对于完美我国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入行较全面以及系统地阐述。 1、对于我国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宏观剖析及立法建议 首先,从立法层次上讲,我国现有的反推销立法层次不高。 从中国的反推销立法体例来望,中国目前的反推销立法是以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为基础,局限于对于外商业法作出的原则划定,然后由国务院根据这个原则划定制订反推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二00二年九月l一日出台的反推销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势对于反推销立法作了入1步增补。反推销司法解释制订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划定,反推销司法解释仍旧属于司法解释的性质。这类立法体例无

4、益于中国人世后对于外商业的发铺,反推销条例只是1个行政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推销司法解释只是司法解释,效劳层次比较低。缺少法律势力巨子,等闲引起国际争端,当事人可能转而追求WTO相干组织追求争端解决机制。于是。只有通过修改现行反推销立法体例,完美海内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司法审查的势力巨子性,才能增强外国个人以及组织在海内解决纠纷的决心信心,将纠纷解决在海内,减少引起国际经贸争端的可能性。 其次。现有法律还有与世贸组织规则冲突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关于对于结局行政行径的司法审查的划定。行政诉讼法第一二条第四项划定,法律划定由行政机关终极判决的详细行政行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上述划定。假设行政

5、机关作出的抉择为终极判决,当事方不患上就该抉择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行政复议法第l四条划定,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径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判决,而此判决为终极判决,不具可诉性。但作出反推销抉择的都是国务院主管部分,不存在入行行政复议的上级机关,所以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向国务院申请判决,要么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查。而向国务院申请判决的,就不能再提起诉讼。这实际上就以行政营救接替了司法营救,剥夺了当事人哀求司法维护的权力。这是与WTO反推销协定的主旨相背违的。依据WTO规则划定,各成员方必须保证有关协议在本国领域内同1实行。

6、世界商业组织协议第一六条第四款以及第五款分别划定,每一1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对于其划定的义务相1致。不患上对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提出保存。对于多边商业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保存应仅以这些协议划定的程度为限。于是,修改以及完美海内立法以到达与WTO规则的调以及1致,这是申请以及加人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必须作出的许诺、必须施行的义务。否则可能成为其它国家袭击中国不施行WTO规则义务的借口。 第3,关于司法独立题目。司法审查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设计的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法庭模式,在触及国家利益即面对于司法审查时,能否保证司法独立性的题目。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民主国家已经经普遍采用的1项宪法

7、原则以及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司法独立的基本请求就是司法机关要独立于行政机关。详细来说,第1,在机构设置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分离,司法不受行政领导;第2,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进程中,不受行政权的干涉,行政领导不患上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涉司法事务;第3,司法机关在人事治理、财力预算及基础举措措施等方面,有独立的治理权,不受行政机关的摆布以及节制。司法独立还包孕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非但具备独立的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权利。而且在应用程序规则以及证据规则处理案件中的程序事项方面也具备独立的抉择权。固然,司法独立不是尽对于的,而是相对于于的,司法独立理当是在法律框架下的独立。司法

8、机关根据法律而设立,根据法律划定的程序而运作,并且,司法独立不是目的,而是手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腕。在海内,司法独立要杜尽处所维护主义,杜尽司法权行政化的偏向;在国际上,司法独立要避免国家维护主义。反推销是主权国家针对于出口商的推销行径而采纳的制裁措施,在国家商业维护主义风靡的今天,反推销司法审查显患上尤其首要,而司法独立又是保障反推销公正实行的基础。于是,WTO反推销协定第一三条请求司法审查的机构或者程序完整独立于负责作出该判决或者审查抉择的当局。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是司法的、仲裁的,还是行政法庭或者是行政裁判所,首先从形势上理当是独立的。 再来分析我国目前以人民法院为审查主体的反推销司法

9、审查制度。首先,从机构设置上,依据宪法以及其它法律划定。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独立司法权以及执法权,2者互不干涉。这样就从根本法高度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其次,我国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划定,人民法院依法对于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本条划定从法律上保证了人民法院独立办案、防止出现行政权利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反推销司法解释第一0条划定:“人民法院审理反推销行政案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裁决:1,被诉反推销行政行径证据确实,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10、准确,符正当定程序的,裁决保持;2,被诉反推销行政行径有如下情景之的,裁决撤销或者者部门撤销,并可以裁决被告从新作出反推销行政行径: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过错的;三背抗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于是,从与反推销司法审查有关的法律划定来望,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法律、法规独立作出审查的裁决结果。 绝管我国的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势上是独立,但是却难以做到实质上或者事实上的独立。首先,法院设置体系体例以及法官选任治理制度拥有浓厚处所化以及行政化颜色,各级法院以及专门法院的财政经费由统1级政府以及有关部分承担。于是,人民法院很难做到实质性的独立,等闲成为处所以及部分维护主义的

11、工具,为了维护本地区、本部分局部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滥用司法权利。其次,政府的行政权利的膨胀也可能导致行政权利主动干涉干与司法。乃至出现消极抵制司法现象,人民法院因此丧失司法势力巨子性。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于行政权。 于是,从宏观方面来望,笔者以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踊跃着手对于有关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加以改入: 第1,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订反推销法,入步反推销法的立法层次。在现行反推销条例、反推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反推销案件调查实践,借鉴美国、欧盟反推销立法以及实践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1部反推销法,内容除了了包孕现反推销条例中关于推销与侵害的认定、反推销调查、反推销措施、价格许

12、诺以及复审等划定,还应该把司法审查作为反推销法专门的1章;入1步明确以及规范反推销调查的程序;树立以及完美反推销诉讼体系体例。这将有益于促入我国反推销法律制度的彻底性并以及国际接轨。 第2,修改海内现有法律法规与WTO反推销协定关于司法审查的划定不1致的地方,完美配套法规。如上所述,我国现有法律在程序中仍有与WTO反推销协定冲突的地方,依照我国人世议定书的许诺,应该加快修改步伐。笔者以为由于有行政复议法第l四条的存在,使患上司法营救作为最后的营救措施在我国反推销司法审查领域有可能落空。所以要么在将来患上的反推销法中理当对于其作出专门划定,取缔行政判决为最后判决这1以及WTO规则相冲突的划定;要

13、么考虑对于对于行政复议法一四条加以修改。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以为在将来的反推销法中作出专门划定比较切合实际。 第3,除了了出台专门的反推销法,还应该考虑到其它如价格法、反分歧法竞争法、对于外商业法等配套法规的互相增补以及互相影响。 第4,入1步完美我国反推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独立是司法的生命线,是公平施行审查职责的前提。当然我国加进WTO法律文件将与WTO有荚的司法审查权交给人民法院,但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文化还不发达,即使法律明文划定的独立执法地位。也未必能够患上到切实的落宴。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仍无比严峻。要树立真正独立的反推销司法审查机构,必须对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体系

14、体例入行改革与完美。详细来讲,就是要真正做到审判权以及行政权分立,保证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使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干涉干与下降到最低限度甚至终极解除了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干涉干与。要做到这1点,关键的是应该保证人民法院在人事治理、经费等方面的独立治理权,也即法院应该享有独立的人事权以及财权,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司法独立,入步以及增强司法势力巨子。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取信于海内外各方的反推销司法审查制度。 第5,要正视人才的抬举以及培育,培育专家型法官。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独立的支柱之1,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公信力不高,1些人之所以对于人民法院享有以及行使的司法审查权和对于司法审查质量Ii,存疑虑,与法官步队水平不高

15、有直接瓜葛。而司法审查偏偏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有较高的请求,因为司法审查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有胜任复审职责的、法律水平更高的法官以及更加完美的司法程序,通过复审减少适用法律的过错,强化法律的实行以及法律适用的同1。目前我国的大部门行政庭的法官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对于经济知识知道未几,尤为是国际商业知识更加贫乏,这只是单1型的法官。不是反推销司法审查请求的复合型高素质法官,所以在引入以及培育人才时要考虑法律、经济、外语3方面的结合。 2、对于我国反推销司法审查的微观剖析及建议 (1)管辖题目 关于如何设置我国反推销司法审查机构,曾经有多种观点。第1种观点是建议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专门设立几个国际经济

16、商业法院并在北京设立1个国际经济商业上诉法院。由国际经济商业法院管辖包孕反推销诉讼案在内的1审国际经济商业案件,当事人对于国际经济商业法院作出的1审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国际经济商业上诉法院上诉,由其作出终审裁决。这样设置既不会与现有法院组织体系产生任何冲突,又能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力大且数目日益繁多的反推销诉讼案件,更为体现司法审查的效率与公正。第2种观点是主意仿效美国设立专门法院即国际商业法院来处理反推销案件的诉讼,该国际商业法院所在地的高档人民法院为其上诉法院。第3种观点则是由反推销调查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反推销诉讼的1审法院,而2审法院由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审理。从二00二年反推销司法解释来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