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在公司实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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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投资在公司实务中的适用隐名投资指实际出资人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或者是为了隐蔽财产情况,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而成为实际出资人。但未被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也未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却行使真正的股东权利。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而将显名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在得不到确权之前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我国在立法上的规定。1、公司法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要件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取得合法的股东资

2、格” 。因此,隐名投资人不具有合法股东的资格。但根据公司法第217条关于实际隐名投资在达到公司控股比例时,隐名投资人就可能处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纠纷,属于内部纠纷,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依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如果双方出资协议就权利义

3、务分配达成一致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认其投资权益。此外,为了充分保护在承认实际投资人的前提下公司的人合性,在本条第3款中规定对于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化,即由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而成为显名股东须要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二、隐名投资的通常分类。 1、合法隐名出资。 2、非法隐名投资。 3、善意隐名投资。 4、恶意隐名投资。三、隐名投资产生纠纷时的处理原则。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隐名股东因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争议应依合同约定来处理,但由于股东资格又涉及到当事人与公司的关系,因此还必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应当把握的原则包括:第一,合同约定只对合

4、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不对公司产生效力,即使合同约定隐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隐名投资人也不能凭合同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和当然取得股东资格;第二,如果合同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地位没有明确约定,公司其他股东亦不认可其股东地位,则应当依实持质形式为要件的原则来处理,通过确权后证实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第三,如果合同明确了隐名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其他股东亦认可这一约定,可在尊重公司及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还须依法定外观形式的要件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如果该合同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按照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2、隐名股东与其他

5、股东之间的纠纷。隐名投资人与其他公司股东就股权行使发生争议的处理可以根据其他股东明知或不知来处理。第一,隐名投资人在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并认可其行使包括参与公司管理在内的股权的事实时,应视其为股东;如果隐名出资人达到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程度,也可视其为实际控制人。在承认其享有一定的股东权利的同时,还应让其承担公司法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定的相应义务。第二,隐名投资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悉其实际出资的事实时,如果多数股东不同意其行使股东权利,则可以驳回隐名投资人的请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公司及其股东亦不得将股东责任强加于隐名投资人。在这种名为隐名投资,实为投资借款的情况下应不认定隐名股东具

6、有公司股东资格。3、对外债务的纠纷处理。公司法第33条规定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公司债权人只能以显名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而不与隐名投资人发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系隐名投资人所为,公司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只能向显名投资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显名投资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隐名出资人追偿损失;公司债权人如果知道隐名投资人及其过错行为的,也可要求隐名投资人与显名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明知在公司实际先例股权的是隐名投资人,公司关于显名股东的登记对债权人不产生任何信赖影响进,债权人的交易行为是根据公司的真实情况作出的,主张债权时,则只能要求隐

7、名投资人承担责任。 四、隐名投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当显名股东对外发生纠纷时或过错给公司带来损失时,隐名股东将丧失对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而只能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作为隐名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风险防范。1、选择显名股东时应对显名股东作尽职调查,以确保显名股东资信良好、对外无较大负债、讲究诚实信用,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隐名投资人在实际出资后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益,显名股东应承担的相对应的义务,在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的汇报制度,如未经隐名股东书面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公司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等,以及隐名股东发生违约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从而确保在法律风险发生后,隐名股东追究显名股东赔偿责任时有相应的依据。3、隐名股东应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证明性文件如出资汇款证明等,以及与显名股东的各种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以作为证据。4、在选用显名股东时事先同其他股东进行沟通以得到认可,并作必要的记录,以防止显名股东在同其他股东同谋时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损失。5、在条件成熟时就尽快将股权进行转让,实现隐名投资人的真正股东资格,或自己退出公司的实际股东资格,以防不参予公司经营过程中给隐名投资人带来意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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