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 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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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 重点笔记 三、法规多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单选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规章单选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五、国际条约和惯例多选根据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在中国,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

2、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三节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多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多选法的形式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名词解释法的编纂

3、: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第四节法的基本分类多选、简答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5)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二、法的特

4、殊分类单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单选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名词解释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第十一章法的体系第一节法的体系释义一、法的体系的含义名词解释法的体系:又叫法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多选法学体系解决的是法学的分科问题,它是一个学科体系,而法的体系面对的是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规范体系。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和建立的基础。法的体系的发展会丰富法学体系的内容。法学体系也会成

5、为法的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多选法系包含的法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的体系是一国内现行的法。二、法的体系的特点多选法的体系的特点:(1)法的体系是建构性的。(2)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3)法的体系具有统一性。第二节部门法的划分一、部门法的概念名词解释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划分部门法的根据多选我国法学界长期采用客观说。认为对部门法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调整的方法。多选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目的性原则。(2)整体性原则。(3)均衡原则。(4)相对性原则。第

6、三节当代中国法的体系一、当代中国法的体系与“一国两制”简答、论述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新特点:“一国两制”这一政治构想的贯彻实施,使当代中国的法的体系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一国两制”的实现将改变近代以来我国不统一的法的体系格局,特别是我国单一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格局,形成一种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体系之内,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存在,即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香港、澳门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2)当代中国法的体系内部是“一个体系、两种制度、多个区域”的并存关系,而不是一种相互“并行”、“并列”或“并重”的关系。两种法律制度的并存,是以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7、为主体的并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高度的法律自治权,并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具有从属性。(3)随着台湾问题的逐步解决,当代中国法的体系还会有新的发展变化。二、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形成多选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形成:(1)宪政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环境法;(7)刑法;(8)程序法。第四编第十二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释义一、法的实施的含义名词解释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二、正当程序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多选、简答对司法

8、活动来讲,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恣意的制度前提。(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3)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简答三、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关键环节(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2)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必要环节。(3)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条件。(4)法的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第二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多选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的关系:(1)法的效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2)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

9、。(3)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两个概念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法的效力是讨论应然的静态的法的效力问题,而法的实效是分析实然状态的法所实现的程度,两者是对法进行分析的不同概念工具。法的效力关注的是法的形式有效性问题,而法的实效关注是法的实际有效性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名词解释二、法的效力位阶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简答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哪些原则?(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三、法的效力范围

10、单选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法对主体的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多选法对事的效力应遵循的两个原则:(1)一事不再理原则;(2)一事不二罚原则。多选我国法的效力空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第三节法的遵守简答法的遵守的含义及意义。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的意义在于:(1)守法是权利义务实

11、现的主要途径。(2)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3)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第四节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名词解释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多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公正、正确、高效、权威。多选、简答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公正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4)司法民主原则。(5)司法责任原则。第十三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形成和实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第二节法律关

12、系的种类多选、简答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主要有以下划分:(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来看,法律关系有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的区分。(2)按照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关系作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分。(3)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体现的职能和实现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两种。(4)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有平权刑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的区分。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名词解释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二、法律关系主

13、体的种类和范围多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自然人、组织、国家。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名词解释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单选一般来说,作为个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大多起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名词解释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单选法人的行为能力同它的权利能力始终是相伴随的,都是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并且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也是一致的。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多选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多选、简答物成

14、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1)为法所认可。(2)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4)具有独立性。第五节法律关系的演变多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多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种事实:行为和事件。单选就两种法律事实而言,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更经常和更主要的因素。名词解释相对事件:是指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释义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名词解释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名词解释法律义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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