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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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居民会议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社区内所有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授权事项。居民委员会

2、是社区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居务监督机构”规定,本社区设立议事监事会作为居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居民委员会执行居务情况。居民委员会、议事监事会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

3、;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建设管理、居民工作、社会工作、经济管理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4、本社区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建设管理、农业服务(居民工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经济管理等工作(适用人口少的村)。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5、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五)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和有非本社区户籍公民居住的社区,应当教育和引导居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

6、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八)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一)管理本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

7、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十三)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社区经济状况和居民委员会成

8、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和镇人民政府补贴解决。第十一条 本社区下设4个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第十二条 居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 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长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

9、小组长与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选举居民小组长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居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居民小组长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1人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居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

10、投票,但每一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居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该居民小组张榜公告。本居民小组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选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长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居民委员会应

11、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该居民小组公告。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居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居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居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小组长。第三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十九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议事监事会召

12、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居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第二十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

13、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审议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五)审议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六)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七)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社区设居民代表57人,其中一街居民小组居民代表21人,太

14、和居民小组代表14人,吴家围居民小组代表14人,硃砂围居民小组代表8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本居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和第(九)项规定的“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

15、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事项。居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居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居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接受居民监督。第二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议事监事会应当督促居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居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议事监事会召集。召集居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

16、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居民代表任职期间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一)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二)居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议事监事会,由议事监事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表决。议事监事会未审议表决事项前,不得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三)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和议事监事会;(四)居民代表应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收集意见;(五)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事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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