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范本暨其应记载事项修正草案-云林地政士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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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85年2月16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73654號函頒行中華民國85年8月12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80531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89年3月27日內政部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13號函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66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0號公告修正第2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94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消費

2、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第13條、第20條、第25條;並增訂第6條之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契約審閱權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買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簽章:賣方簽章: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政部編中華民國99年8月立契約書人:買方賣方茲為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第二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土地

3、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共計平方公尺(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區用地)。二、房屋坐落:同前述基地內編號第棟第樓第戶(共計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年月日第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號之停車空間計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號車位個,其車位規格為長公尺,寬公尺,高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平方公尺(坪)(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

4、影本如附件)。(二)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第三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土地面積:買方購買戶,其土地持分面積平方公尺(坪),應有權利範圍為,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平方公尺(坪)比例持分(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二、房屋登記面積:本房屋面積共計平方公尺(坪),包含:(一)主建物面積計平方公尺(坪)。(二)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臺_平方

5、公尺(_坪)、雨遮_平方公尺(_坪)及屋簷_平方公尺(_坪),合計_平方公尺(_坪)。附屬建物未明列項目、面積者不予計價。(三)共有部分面積計平方公尺(坪)。(四)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本共有部分總面積計平方公尺(坪)。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

6、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主建物總面積計平方公尺(坪)。第五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

7、買方得解除契約。第六條契約總價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仟佰拾萬仟元整。一、土地價款:新臺幣仟佰拾萬仟元整。二、房屋價款:新臺幣仟佰拾萬仟元整。(一)主建物部分:新臺幣仟佰拾萬仟元整。(二)附屬建物部分:新臺幣仟佰拾萬仟元整。(三)共有部分:新臺幣仟佰拾萬仟元整。三、車位價款:新臺幣佰拾萬仟元整。第六條之一履約保證機制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價金返還之保證本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價金信託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

8、,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同業連帶擔保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公會連帶保證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

9、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第七條付款條件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第八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

10、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第九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層,總面積平方公尺(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平方公尺(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二、法定空地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四、法定空地

11、、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第十條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

12、應依法負責。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年_月_日之前開工,民國_年_月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建築設

13、計變更之處理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_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

14、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第十三條驗收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第一項

15、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第十四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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