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分类速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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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要咨询 我要咨询 更新版本 下载更多 访问网站 返回目录(双击左键)目 录一 、薪资福利类工作时间 特殊工时制 休假 带薪年休假 薪资 薪资支付 劳动保护 三期保护 社会保险二、工伤医疗类医疗规定 工伤费用承担 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三、合同履行类合同订立 主体规定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 培训 服务期 竞业/保密 合同变更/主体变更 无效合同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规章制度 工会 非全日制用工四、解除终止类协商解除 员工解除 单位解除(过失性辞退 无过失性辞退 经济性裁员) 解除综合规定 终止 不得解除终止 五、责任规定类经济补偿、赔偿 违约金

2、六、仲裁诉讼类时效 管辖 诉讼主体 劳动调解 仲裁程序 起诉 举证 法规效力级别七、附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使用说明:劳动法规繁芜庞杂,HR希望了解关于某专题的法律规定时,经常会迷失于不断搜索到的、散见于不同部门发布的、不同效力级别的、不知是否已废止的规定,有些规定还是相互矛盾的。本手册就是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而作的-本手册将各劳动法规关于某个专题的规定都集中摘编出来,每个专题的规定都尽可能搜集穷尽,并且只

3、收集现行有效的规定。目录中的每个专题点击后都会链接到相应内容,点击右上角的“返回目录”可以返回。本手册会根据法规发布情况定期更新。其它需求可以点击以下图标(或每页页眉中的图标),其中和可直接点击交流: 我要咨询 我要咨询 更新版本 下载更多 访问网站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

4、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5、;(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本条(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发布)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6、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特殊工时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劳部发1995309号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7、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已修订进行计算。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8、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规定的日延长工

9、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 劳部发1994503号 实施日期:1995-01-0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

10、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

11、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12、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

13、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14、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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