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件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吗,合同扫描件及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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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律师的诚信义务 论文摘要 在我国现今的法治环境下,律师已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一变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一社会角色的转换,要求我们更多地关注律师在私权领域中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进而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寻找新的价值契合点。而笔者意在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权利保障中的“帝王规则”,其在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需求等诸方面,定能起到基础且持久性的作用。时至今日,将诚信原则由律师执业的一般道德要求提升为律师执业所必须恪守的法律准则,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从古今中外的各种民法典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分析。讲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和应具有的内容以及在民

2、法上的具体体现。阐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原有的三项功能和律师的社会功能。指出了诚实信用应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准则,具体又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对律师的期待;二是诚实信用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三是诚实用是民法代理规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同时又指出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关于律业执业的相关条款,其实律师 法包含着诚实信用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这一内容。 关键词 律师 诚信 义务 英国法学家亨利布鲁厄姆在1820年讲过这样一段话:“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

3、他的最高使命”。 笔者认为,在律师的责任与功能定位由国家、集体本位向当事人本位转化的今天,布氏上述言论中所蕴含着的某些积极的成份,是足可以引之为鉴的。我国资深律师们起初所接受的传统执业教育,突出强调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为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律师不应当受当事人意志约束,不能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的制裁,更不能以忠实于当事人为由面迁就当事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和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趋深入,律师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日渐突出,在此情况下,进一步研讨律师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已成为一个切实且正当的课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说 戴维M沃克:

4、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P114页。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在历史上,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到了19世纪末,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已经造成种种弊端,以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社会经济生活动荡不堪。为了协调种种社会矛盾和

5、冲突,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罗马法。古罗马的立法者在简单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前景下,日渐觉察到无论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如何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有规避之法。于是在罗马法中规定了所谓的诚信合同,确认了一般恶意抗辩诉权。这一规定对后世各国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从而在合同关系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

6、债法领域。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一举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范围扩张及于整个民法领域。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具体到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

7、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律师的社会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各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

8、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三项功能:其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构成违法。其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结果,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约定之权利义务,亦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

9、除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更得以之为撤销法律行为或增减给付之依据,或成立一般恶意之抗辩。其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此系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功能。此外,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备,而为漏洞补充时,亦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准则予以补充,其造法始不致发生偏差。 律师的社会功能 功能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律师的社会功能,应当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中,律师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从古雅典的辩护士到古罗马的保护人,从中世纪的僧侣律师到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律师自产生起就在社会生活中担当着法律居间人的角色,保护个体权利受到

10、最大限度的尊重,使其能够与过分膨胀的强大的国家权利机构相抗衡。 律师业的职业特征是律师以其专门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业就是以律师的专门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服务业。律师业不具有任何国家机关的属性,律师也不是行使任何国家管理职权的公务人员,律师对社会提供法律帮助是以当事人的聘请和委托为条件并以律师个人名义进行工作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实现国家的职能,所以他的活动不带有“执行公务”的性质。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他只服从法律,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意志的束缚,在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他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促成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审判。1

11、23下一页 因此律师业是一各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强的以法律业务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业。律师业的这种职属性,决定了它以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权益为使命,从民间性质的“用法”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真正走向法治。这就是律师业的社会功能。 三、诚实信用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对律师的期待。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日益增多,内容也日趋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的激增,使当事人普遍认识到仅依靠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参加诉讼将是十分艰难的,而依靠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就要轻松得多,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此同时,委托人又担心诉讼权利被律师所滥用,或因律师怠于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适

12、格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 被誉为美国当今最好的辩护律师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在其最好的辩护一书中讲到:“选择最好的辩护律师要注意的首要大事是,确切弄清楚该律师是一心一意地为委托人寻求最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寻求其他人或自身的利益”。 诚实信用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是指社会用以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人们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生活,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或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道德就是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

13、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和传统而发生作用。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的特点。恩格斯说:“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每个行业之所以会有其特定的职业道德,主要是由于种种职业中同行间的人际关系及其与该行业外他人的关系都具特殊性,因而应当有调整这种特殊关系的特殊道德准则,作为社会道德在特定职业内的补充。职业道德就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行为和职业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应当具备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由此可见,律师职业道德就是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

14、德规范。 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绎,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P480页。 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3卷,P134页。 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社会职责,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特有的职务权利。因此,社会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对其他职业更为严格。同时,从律师职业的本职特点来看,律师进行职业活动具有高度以的自主性,即律师的职业活动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不同,他不是履行国家的职权,而是在委托和委托人授权下,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依法执行职务,并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和个人,甚至也要独立于当事人

15、。律师职业的高度自主性以及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所担负的重要责任,要求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能认真诚实地对待自己的职务,采取与自己的职业地位相称的自律行为。社会的要求和律师的自律要求逐渐演进、不断发展,形成了律师的职业道德,造就了影响律师职业最重要的规则。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 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 首先,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即应有善意的心理状况,是真诚的承诺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此前,他应对当事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清晰的理解用准确的把握,自己是否有能力胜任该项法律事务;律师还应对该法律事务的工作量作出预计,保证自己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办理该项法律事务。而不能不顾自己的能力和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的委托来者不拒,作出自己无法兑现的承诺;更不能恶意地欺骗当事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法律事务。 其次,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自觉履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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