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工路西侧地块二(一期)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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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南宁市兴工路西侧地块二(一期)土地储备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 南宁市兴工路西侧地块二(一期)土地储备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 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 令)、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 20126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 方案。 一、一、项项目概况目概况 南宁市兴工路西侧地块二(一期)土地储备项目位于兴工路以 西、规划邕宾路以北、规划塘根路以东、昆仑大道以南的围合地 块,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四级,商业五级,工业四级。 经初步调查,该项目占地 29

2、9 亩,被征收房屋总面积 22094.84 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 9962.58 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 12132.26 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 24 户,其中:被征收单位 5 家, 私人自建房 19 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二、房屋征收范围围 三塘街 140、140-1、140-2、142、144、146、146-1、146- 2、150、152、154(昆仑大道 380 号)、156(昆仑大道 382 号)、 158、160、162、164、166、168 号、广西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广西 八桂林木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区农林水利局(邕宾路旁)、 东方时装厂(邕宾路旁

3、)、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兴工路以西 房屋)等房屋及附属物。 - 2 -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 具体界线以项目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项目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 贴地点:三塘街 140-2 号,三塘街 166 号,广西林木种苗示范基 地),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现场办公室(昆仑大道 491 号 九曲湾一、五分场安置小区 8-02 房)或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 征地拆迁办公室(厢竹大道 63 号兴宁区人民政府主楼 711 室, 联系电话:0771-3290759)查询。 三、房屋征收部三、房屋征收部门门和征收和征收实实施施单单位位 房

4、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 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四、评评估机构确定和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救济途径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 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

5、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 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3 - 五、五、评评估与估与补偿补偿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 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 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 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 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 房屋占用范

6、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按本方案 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进行补偿。 六、住宅房屋的六、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 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 或者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 屋等保障性住房,购买面积、价格等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

7、房 - 4 - 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增加 30%的货 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采取在东沟岭拆迁安 置小区(家园小区)安置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具体房源信息以项目 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 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有证房 屋套内面积 1:1 调换或者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1:1.3 调 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 1:1 调换的,调换 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 面积)应结算

8、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 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 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 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 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1:1.3 调换的,调 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1.3 倍的部分应 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 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 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选择套内面积

9、 1: 1 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 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 - 5 - 积; 选择建筑面积 1: 1.3 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 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 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 补偿,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 3 点条件的,对选择货币补偿 的部分可以再给予房屋估价价值 30%的奖励。 2、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 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 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 积 50 平方米作为

10、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 50 平方米内(含 5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 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 50 平 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房产 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4、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 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 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

11、、朝向、房号, 按先完成签约和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完成签约和搬迁 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七、非住宅房屋的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偿 - 6 - (一)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房屋为有证铺面、旅馆、车间、 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 权调换的,双方按规定结清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构筑物八、构筑物补偿补偿和搬迁和搬迁补补助助费费的的标标准准 (一)围墙(15 墙或 25 墙)每平米按 90 元或 150 元补偿; (二)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厚度的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 0.1 米至 0.3 米,分别按每平米

12、37 元110 元补偿; (三)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每平方米按 117 元补偿; (四)电话迁移费 260 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 340 元/户; (五)宽带迁移费 260 元/户或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六)空调迁移费:窗式、壁挂式350 元/台;柜式400 元/台; (七)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按 1000 元/次户进行补偿(按两次 支付); (八)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300 元/证,土地所有权办证 补助:400 元/证; (九)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 20 元进 行补偿(按两次支付); (十)非住宅房屋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进行补 偿,或以实际搬迁的

13、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 用标准给予补偿; 九、九、临时临时安置安置补偿补偿、停、停产产停停业补偿业补偿的的标标准准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 7 -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20 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 计算)。 2、货币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 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 12 个月的补助费。 (2)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不足 60 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出具住房部门证明材料,证明其在本 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没有正式住房的,按 60 平方米计算。 3、产权调换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 (1

14、)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 42 个月以内, 具体回迁时间,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 为准。 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 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 期限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 起至 6 个月内(含 6 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支付临时安置 补助费;逾期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内(含 12 个月)的,按规定标准 的 2 倍支付;逾期 12 个月以上(不含 12 个月 )的,按规定标准的 3 倍支付。

15、 (2)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 渡期(具体以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内,临时过渡 - 8 - 补助费按 20 元/平方米月支付。支付时间按产权调换的住宅安 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起(以通知办理交房使用的时间为准), 再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延长支付给被征收人 6 个月的临时安 置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费(按土地级别计 算) 1、货币补偿方式停产停业费 铺面一次性支付 9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80 元/平方米月; 酒店 (旅馆) 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35 元/ 平方米月; 餐馆一次性支付

16、 9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35 元/平方米月; 办公用房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23 元/平 方米月; 工业房屋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5 元/平 方米月; 其他用房一次性支付 9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2 元/平方 米月。 2、产权调换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每月每平 方米 30 元; 旅馆:每月每平方米 16 元; - 9 - 办公: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 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 6 元。 (2)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 12 个月(含 12 个月) 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 12 个月(不含 12 个月) 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 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 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 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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