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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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 1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

2、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四条 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

3、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 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

4、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 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地区、XX 县相关规定,以及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造成损失的; (五)不能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效能投诉件不按要求办理的; (六)擅自脱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

5、成不良影响的; (七)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协作配合不力,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 第七条 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损害群众权益的;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助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的;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管理规定的,回迁房和保障性住房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网络

6、通讯和医疗卫生等服务中,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 (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自治区、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信访工作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五)发生信访群体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或包案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

7、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臵,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七)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的。第九条 在廉洁从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违反公款出国(境) 、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的;(二)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的;(四)用公款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五)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乱摊派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

8、或职工招聘等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第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在日常例行性检查中未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臵,或者现场处臵不力的;(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五)应制定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或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后果的;(六)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应对不力、工作失职的。第十一条 党政机

9、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 3 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情节较轻的,对责任

10、人实行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进行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的;(四)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主动承担责任,并且认真整改的;(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所

11、列情形应当问责的,但情节轻微,已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办法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可不再进行问责。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单位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第 4 章 问责程序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问责实施机关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第二十条 问责线索来源:(1)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二)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或建议;(三)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要考核、评议、测评、考察、督查的结果

12、;(四)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材料;(五)群众反映和举报;(六)其他信息渠道的反映。第二十一条 问责程序启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调查程序。(1)对县直各部门、单位、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启动;(二)对党委、政府下属部门、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三)对乡、镇(场)党委、乡、镇(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委、政府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启动;(四)对村队、社区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当地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启动。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实施。(1)对辖市

13、区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市级机关部门下属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所在部门负责;(三)对辖市区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辖市区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四)对镇(街道)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问责线索,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启动调查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14、至 15 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提出问责建议。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对责任人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单位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政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分管该部门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报县委、政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办理。问责决定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予以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的

15、,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第二十八条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 。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错误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对个人进行问责的,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单位实施问责的,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三十一

16、条 受理申诉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问责案件,问责程序可以从简从快。第三十三条 问责案件资料应当按照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存档。第 5 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权部门研究决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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