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保险公估人在海损事故保险理赔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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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发挥保险公估人在海损事故保险理赔中的作用1海上保险公估简介定义我国保险法对什么是“保险公估”没有明确定义,尴只是说明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韶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而医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保险公估机构”作了规定,“保险公估作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汤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廾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北,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球、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不难看出,保险公估是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活犋动当事人单方或双方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算等业务岭,据此出具客观公正的公估报告,并收取诰一定费用的

2、行为。作为中间人,保险公估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它既不代表铛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连接保苟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服务机构。海上保险公堞估是保险公估行业的一个分支,具体可分为承保时的公估和发生保险理赔后的公估杂。本文所述海上保险公估特指发生海损事诞故后,保险理赔活动中的公估工作。起唬源和发展随着保险业和航运业的不断发挺展,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工作应运而生。日益增多和复杂的海损事故保险理赔工作蓊需要有专业的公估人员,这就为专门从事恚海损事故公估机构的形成创造了条件。需佻要特别指出的是,海损事故中保险公估业睚发展的初期,从事保险公估的人员多数是指保险公司自己的雇员或其代理人,代表的尚是保险公司的

3、利益。这些人根据自己的专畎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建葚议,可以看作是保险公估人的萌芽,但与喜如今的保险公估人在立场上有着本质的区嚏别。在海上公估机构尚未出现之前,我国的海上保险公估工作主要由船检局来承牡担。直到后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融成立,我国的保险业才步入了市场化轨道蜗。现有的海上保险公估公司必须得到保监会的正式批准,持有保险公估许可证后方忱可营运。现状及问题从目前状况来看剩:一方面,我国专门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俣估的机构还不多,不能满足航运市场的需蓬要;另一方面,我国海损事故保险公估业卺还不成熟,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问题。下面满作者将从外部情况和内部情况两个方面对荡海损事故中公估

4、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隍。外部情况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不完善。无论保险法还是海商法中,蟋很少有涉及保险公估的法律内容,至于海氟损事故的保险公估更是只字未提。另外,肋有关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因机构数量少、吧缺少行业组织导致行业内无相应标准参考届。当涉及海损事故中保险标的的公估时,冕因没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支持,无法潭形成让公估人参与保险理赔的办法和制度组,更谈不上国际海上保险行业优先采信公跺估人结论的通行做法。保险当事人公估斐意识不足。在发生海损事故涉及保险赔偿岷时,保险当事人尤其是被保险人通常很少殳想到委托公估人来协助处理赔偿事宜,而是直接与标的承保的保险公司联系。造成铢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海

5、损事故的保险砝公估行业知名度还不高,不为大家所熟知;另一方面,海损事故发生后,公估公司的许多业务以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树就导致保险公司对公估公司的不理解和不涟支持,甚至是敌视。国内行业混乱,外柽资企业“入侵”。因缺少行业领头羊和行酩业协会,我国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企蝤业无标准可供参考,加上相互之间沟通不够,容易出现价格上的恶意竞争,从而影组响各企业和整个公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相钐比之下,外资海损公估企业发展成熟,实绞力雄厚,且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可谓“内忧外患”,使得我国磙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企业生存艰难。主内部情况公司资金缺乏,专业人才流锸失。首先,从全国范围来看,很少

6、有从事铒海损事故公估的企业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资金问题导致公估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其次,海损事故的公估工作,索通常来说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人员收入不高,很难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门而从事海损事故的公估,对人员的专业知腔识有着很高的要求,专业人才的流失使得桶企业在面临复杂的业务时,不得不临时高叱薪聘请专家,造成恶性循环。市场定位病不清,管理参差不齐。因我国从事海损事稃故保险公估的行业起步较晚,面对纷繁复霄杂的市场环境和内外同行的激烈竞争,一骋些企业对各类业务“来者不拒”,把握不桥准自己的定位和优势,降低了行业信誉和枧权威。还有一些保险公估企业缺失健全的杀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内部结构混

7、乱,经黝营理念不成本熟,热衷于短期利益,不重莨视企业的长远发展。2公估报告的法律峥效力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中华人民倘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原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湍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通常认为公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类似的一个法律喑概念是“司法鉴定”。根据关于司法鉴腈定问题管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有着许多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而言,在海损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镧报告,其形式上会宽松很多。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公估公司都有资质出具司法鉴定期结论。所以,公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但之是,并非所有的公估报告都属于司法鉴定。公估报告证

8、据效力的法律规定公估积报告作为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其证据褰效力与其他证据一样,将从证据的真实性星、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认定其证据能力。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宪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羊为转移的客现存在。所以,只要是公估报告的原件,那么真实性就没有问题。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垅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掌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所以,保险公估人依痃法律规定出具的公估报告,具有法律依据万,合法性没有问题。关联性。关联性是躜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纵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

9、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嘉实。公估报告如要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最坑容易出现问题的就在于关联性。由于公估饽公司通常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单方委托,对岐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公估报告。由憷于其收入来源对象主要为保险公司。所以疸,其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或多或少洮的都可能会出现偏袒的情况。法院对公霪估报告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檐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联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虽然怪该规定要求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但尘是,由于在海损事故的保险理赔过程中,灭公估公司往往单方接受保险公司的委

10、托并栊从保险公司收取公估费的天然缺陷,导致了公估报告确实存在着偏袒保险公司的情摇况。所以,法院对于以上“足以反驳”的躔认定是比较宽松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雾公估师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或对方提出证街据能够对公估报告进行合理的反驳,那么所法院通常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定。3如何鳗发挥公估人的职能海损事故中公估人的主要职能评估职能。海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所承担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便妹是评估职能,这里的评估职能具体包括对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铟保险公估人通过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根摔据专业判断和自身经验,在合理假设和逻阏辑推理的基础上,得出公估结论,出具公猪估报告。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最基本最面

11、重要的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立身之本。晦公证职能。海损事故保险理赔中,无论妩保险公估人接受哪一方的委托,作为该环节的第三方,均应当客观地对保险标的进嗪行评估,公正地出具公估结论报告。这种报告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定论作用,但萸基于公估人的专业和经验,保险双方当事慵人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矩,从而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完成。需要指拳出的是,公估结论必须经保险当事人双方哀共同接受才可结案,如有一方不能接受,逵最终须经法律途径解决。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企业和公估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基风本保证。影响公估人独立和公正的原因首先,从海损事故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可立以看出,保险公估人就是从保险公司的理玑赔环节

12、中独立出来,而后经营专门的公估业务发展而来的。公估人不可避免的与保斜险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受顽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制约,国内从事海损事故评估的企业大多规模小,在资金、敉人才、影响力等其他方面均不具备与保险诗公司对话的实力。另外,海上保险公估企玄业的主要业务和经济来源基本上都来自于猓保险公司而非被保险人。公估企业为自身熘发展考虑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搜失去其独立和公正。如何保障公估人独立履行其职能确立海损事故中公估人和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保险法和保茑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并没有说明公估您人和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这就造成公估报告不具法律效力。而保险公估的作用和帜公估报告的法律定位,

13、对于公估行业的发粼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尽快制定适合莉我国航运市场和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保际障保险公估人以及保险公估报告在海损事肴故理赔中的法律地位,探索发生海损事故傣后保险标的只能由公估人来评估的法律制黏度,使保险公估有法可依。成立行业协鼢会。在目前我国从事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训行业尚未成熟,保险公估公司实力不强的荑情况下,保险公估人可以采取团结一致、蛩互利共赢的经营模式。成立保险公估行业辽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沟通。这样不蓍仅可以避免相互间的恶性竞争,还可以在嗣一定程度上缓解来自保险公司的压力,实摧现与保险公司公平对话,保证自身的独立笕性。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出现海损蝾事故进入保险理赔

14、阶段后,建立由保险公徵司、被保险人和保险公估人三方组成的协商机制,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霄式,充分发挥公估人的润滑剂作用,减少理赔过程中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尽快达成理赔方案。另外,要通过协商机制实现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化,公平公正地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谨,强化保险的服务职能,使理赔工作交由铄保险公估人来做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和制度。合理分工,分类发展。一方面,应当囤建立分工合理的海上保险市场机制。当前升海上公估业存在的问题,其实质就是海上保险市场分工机制的缺失。保险公司往往会单方面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价值姑判断。海损事故发生后,可以将一部分理蓿赔工作从保险公司中剥离出来

15、,交由公估人来完成。另一方面,根据受委托的对象鏖不同,保险人可以专门接受保险人的委托悔,也可以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这样目的话,在理赔活动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腠双方均有自己委托的公估人涉入,可以有效避免因公估人偏袒一方而造成公估报告不公正的情况。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专业优势。与西方海损事故公估业相比,我埒国在这方面发展较晚,目前该行业的市场后化程度化还不高、分工还不够细化,在许扫多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例如,埴我国从事海损事故保险公估的机构应主动痨学习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技术和岔经验上加强与国外公估机构的合作;积极死开展与国外保险公估专家进行业务交流的瘙活动等。同时,公估机构应根据

16、已有人员氨的专业优势精准定位,开展海损事故中特泓定领域的公估业务,强化专业特色,促进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4结束语因我国蛛从事海上保险公估的企业起步较晚,行业注的社会认知度和多数企业的实力较发达国家还存在明显差距。如何发挥公估人在海锌损事故中的积极作用,使保险当事人能够缉客观、充分地认识到公估的重要性,仍然蛋需要上述多方面不断地实践和努力。在这种背景下,从事海损事故的保险公估人更店应摒弃只顾眼前利益的经营模式,以其独髌立、公正、专业的形象,为保险当事人提堋供及时、高效、平等的中介服务。只有这昼样,从事海损公估的企业才能逐渐树立起敢行业的信誉和权威,从而得到保险当事人莩双方的认可,逐步实现保险公估成为海损事故保险理赔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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