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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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劳动法律知识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1、什么是工会经费? 答: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2、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3、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4、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3、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工会经费、筹备金计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季节性用工等 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

4、费或工会筹备金 6、工会经费的用途?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包括: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之家建设、职工教育和培训职工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还可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 7、为什么要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 答: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的规范化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的透明度接受

5、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较好地发挥工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8、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 答: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季度征缴一次;缴费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根据申报表经审核后开具河南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地税部门开具的河南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专用缴款书到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限缴日期与税款限缴日期一致 9、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拖延或不按比例拨缴工会经

6、费或筹备金的由工会责令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第一款第三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欠缴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及滞纳金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地方总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7、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

8、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

9、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

10、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

11、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

12、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

13、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

14、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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