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 2016 2016年年2 2月月25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87号总局令,颁布号总局令,颁布 新新 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简称新《规程》,自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简称新《规程》,自20162016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主讲人:张书江主讲人:张书江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的区别与差异 新旧版本对照 第二编 地质保障 旧《规程》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 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 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 范措施 新《规程》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 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 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 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 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 工作 旧《规程》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 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 ,应制定安全措施 新《规程》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 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 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 安全措施 地质保障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 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 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 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 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 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 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 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 )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 ;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 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 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 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 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 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 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 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 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 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 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 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挡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七章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旧《规程》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 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 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 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 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 水抢险救灾设备。
新《规程》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 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 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 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 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 机构 旧《规程》 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 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 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 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 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 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 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 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 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 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 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 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 活动 新《规程》 第二百八十四条 煤矿应编制本单 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 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 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 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 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 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 旧《规程》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 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 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 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 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 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 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 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 ,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 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 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 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 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新《规程》 第二百八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 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 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 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 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 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 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 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 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 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 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 活动 防治水新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 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 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 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 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旧《规程》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 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 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 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 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 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 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 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 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 后方可恢复生产 新《规程》 第二百八十九条 煤矿每年雨 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 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 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 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 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 ,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 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 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旧《规程》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 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 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 ;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 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 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 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 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 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 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 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 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 行预警 新《规程》 第二百九十条 煤矿应当查清 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 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 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 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 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 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 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 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 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 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 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旧《规程》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 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 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 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 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 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 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 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 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 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 井口 新《规程》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井口和 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 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 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 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 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 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 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 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 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 井口 旧《规程》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 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 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 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 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 ,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 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 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 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 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新《规程》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矿井井口 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 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 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 泄水沟渠或者排水设施,防止 积水渗入井下 (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 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 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 ,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 下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 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 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 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 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 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 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 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 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 滑坡、泥石流措施 (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 ,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 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 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 施 旧《规程》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 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 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 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 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 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 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 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 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 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确保人员安全 新《规程》 第二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 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 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井 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 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 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 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 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 ,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 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 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 人 旧《规程》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 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 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 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 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 积水渗入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