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对交通和物流业影响分析(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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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试点改革对不同服务提供商的影响增值税试点改革对不同服务提供商的影响 五月初发布的毕马威中国快讯: 运输和物流业专题 - 第一期增值税 改革对交通和物流业影响分析(第一部分)着重探讨了增值税试点 改革所涵盖的交通运输业和物流服务业的范围。 分析的第二部分,即本期中国快讯:运输和物流专题,着眼于试点改 革对该行业内不同服务提供商的具体影响。 考虑到将货物从一地移动 到另一地会涉及到不同的服务提供商或运输方式, 因此必须综合考虑 试点所带来的影响。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目前增值税试点改革仅适用于总机构在上海的部分航空企业, 包括中 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货运航空公司和春秋航空公

2、司等。 根 据财税2011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的规定,其它的外资 航空公司和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非上海航空企业仍按 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1期中国快讯:运输和物流专题中提及经许可的国际旅客或者货物 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只有境内交通运输服务才需要缴纳增值 税。同时,133号文件又规定境内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 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133号文件还规定,试点企业 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 不属于增值税应 税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这些优惠措施与营业税框架下对于类似交易 (例如:酒店预订取消)所取得的收入征税

3、的规定似乎有所不同。 中国快讯中国快讯 运输运输和物流和物流业业专题专题 第第二二期期 二零一二二零一二年年五五月月 增值税改革对交通和物流业影响分析(第二增值税改革对交通和物流业影响分析(第二部分)部分) 201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2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在上海设有分支机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的境内航运企业构的境内航运企业 根据财税2010

4、8号文件的规定,境内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 营业税。 这一优惠政策在增值税试点改革中得到了延续: 取得国际运 输经营许可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 换句话说, 这些增值税纳税人在对外提供服务时不仅没有增 值税销项税的负担, 与此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或申 请退税。 这里所指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 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和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出口劳务而言, 服务提供方适用与出口货物一样的 免抵退税办法,即:(1 )免征本环节增值税;(2 )对应的进项税 额可抵扣境内服务的应纳税款;(

5、3)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销 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予以退税。在免抵退税方法下,增值税退税率 与增值税征税率相同,因此不会产生增值税成本。 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的航运企业还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哪些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哪些费用可以抵减销售额? 若对于在营业税框架下允许扣除的费用采用抵减销售额的方式扣 除,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人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又需要给客户按照收费总 额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 纳税人如要享受国际运输服务的零税率或者免税的优惠政策,该提 交哪些文件? 国际航运企业国际航运企业 国际运输, 特别是国际航运企业的增值税处理在实际中面

6、临着很多复 杂的问题。我们将相关问题总结如下,供企业参考: 中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海运协定对某些税种 (如:营业税)有免税的规定。增值税试点改革后,企业需要仔 细考虑这些协定所涵盖的税种范围, 以确定是否能够适用增值税 免税的规定。对这些协定内容进行修订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 如果协定中已有增值税免税的相关条款, 需要考虑与服务相关的 各项费用是否也适用协定中的免税规定。举例来说,在协定下, 运费可能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但在某些情况下利润分享或特许 权使用费的支付则不适用此规定。 航运企业可能希望能够沿用原 营业税框架下各项费用的处理方式。 如果协定中没有增值税的免税规定,或者根本

7、没有签订相关协 定, 那么就需要由境内的代理人或服务的接受方代扣代缴相关的 税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保代扣代缴税义务的正确履行。特 别是在服务接受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 还需要为其提 201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2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供相关文件以便于其完成进项税抵扣。 交易双方还需考虑是否要 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 这一点在服务

8、接受方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 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航运公司在将货物运到上海港口时会发生许多港口费用和 其他费用。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费用可否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 件中的免税规定享受免税待遇。此外,如果将港口费用和其他费 用的发票开给上海当地的航运代理机构, 增值税免税规定如何适 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航运代理机构航运代理机构 许多国际航运公司在上海建立自己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指定第三方 作为其代理机构。实践中,除了自身的增值税申报,这些机构还需要 负责国际航运公司相关的增值税纳税事宜。 这些代理机构需要考虑的 问题包括: 在试点政策下, 这些代理机构需要就其提供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 缴纳增值

9、税,因此有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的问题 是否需要对国际航运公司为其上海客户所提供的服务履行代扣 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需要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哪些资料以便于其进行进项税抵扣 航运代理机构为国际航运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 规定 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 如何将代理机构从自身营业活动中取得的 收入和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 但实质是国际航运公司的收入相区 分 货运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货运代理服务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的一种,需要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 税。 实践中影响航运企业和航运代理机构的问题也同样困扰着货运代 理人。除此之外,货运代理企业还面临着如下问题: 货运代理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可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

10、税的 优惠,这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或者正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问题 在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尚未明确服务提供方需要 提交哪些文件来享受优惠政策 在将货运代理服务转包给境外关联企业时, 需要考虑是否需由境 内企业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是否需要按收入总额缴纳增值 税 在将货运代理服务转包给境外关联企业时, 需要考虑是应该以增 值税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来计算其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在将货运代理服务分包给境内的其他企业时, 税务处理会因具体 201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2 毕马威企业咨

11、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情况而有所不同, 需考虑承包商注册地是在上海还是境内的其他 地方,承包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陆路运输陆路运输 许多从事陆路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试点政策下所面临 的问题在于:自2012年1月1日起这些纳税人在对外提供服务时要按 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但除非他们购买新的卡车或其他的运输工具 或者缔结新的租约, 否则不会有较大金额的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 这 样就会造成纳税人在支付增值税和进行进项税抵扣之间的时间差。 陆路

12、运输企业面临的问题更多地来源于现实。 举例来说, 燃油成本占 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很大。 企业能否成功地进行燃油费用进项税额的抵 扣取决于企业能否取得像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符合规定的凭据。此 外,路桥费作为陆路运输企业的另一大成本, 是不允许在计算营业税 或者增值税的时候予以扣除的。 对陆路运输企业而言, 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行业的细分。 大型企业 一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企业在签订服务合同后会将一部分业 务分包给当地的小型服务提供商。 由于这些小型服务提供商往往不能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导致重复纳税的问题, 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 间。 仓储服务仓储服务 仓储服务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的一部分也被涵

13、盖在了此次增值税试点 改革范围之中。 但是, 对于原来在营业税框架下不适用差额缴税方法 的仓储企业而言, 现在也只可以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完成进项抵 扣。 对于从上海以外的企业取得的仓储费用, 仍不可以在缴纳增值税 时抵减其销售额。 购买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仓储设施的进项税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抵 扣也对仓储服务提供商有着重大的影响。 企业所购买的仓库由于适用 营业税框架下购买不动产的规定, 因此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企业 购买的建筑劳务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无法抵扣进项税。 但购买其他的固 定资产和设备是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 仓储服务合同往往为长期合同, 仓储服务提供商是否能够将增值税税 负

14、转嫁可能会受到合同的限制。这也是仓储服务中的常见问题。 毕马威能提供的服务毕马威能提供的服务 综上所述, 我们不难看出交通和物流业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试点改革 政策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需要等到增值税 改革在全国铺开且一系列技术层面的问题得以明确的时候才能得到 解决。 基于我们在上海增值税试点改革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的经验, 交通 和物流企业所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 就主要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详细分析, 以评估增值税试点改革 对财务方面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201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15、)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2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针对不同业务模式进行分析, 以便于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适用 正确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对管理层或增值税试点改革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并对骨干员工 进行相应培训 如果贵公司想详细了解毕马威中国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可以提供的专 业服务,请点击此处。 201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2 毕马威企

16、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联系我们 何坤明何坤明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电话:+86 (10) 8508 7082 khoonming.ho 刘麦嘉轩刘麦嘉轩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 电话:+852 2826 7165 ayesha.lau 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 华中区华中区 华北区华北区 凌先肇凌先肇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北区 电话:+86 (10) 8508 7083 david.ling 卢奕卢奕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中区 电话:+86 (21) 2212 3421 lewi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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