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1748038 上传时间:2017-10-1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

2、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 3 年以上,近 3 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

3、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四)专家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

4、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 3 倍。(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 1 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3专家职责(1)合规性审查。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2)独立评价。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

5、进行评价打分。(3)综合评价。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4专家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二、认定程序

6、(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 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三)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

7、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5.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8、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四)专家评审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 60%,并至少有 1 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 3),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

9、附件 4),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 5)。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五)认定报备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 11月底。(六)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

10、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最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三、认定条件(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一)款“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第十一条(八)款“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 365 天之内。(二)知识产权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 高新技术企业

11、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类评价。4. 按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2、;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和林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三)主要产品(服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的产品(服

13、务)。(四)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1. 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不足 10%的人员。2. 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3. 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14、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附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

15、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2

16、.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