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 (2)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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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又称“物权的取得、变更及丧失” ,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的事实通过一 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 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 易安全。 公示制度包括物权公示方法和物权公示效力两 项。 物权公示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的效力和 对第三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各国物权法的规 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三种模式。(见后页) 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 信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包括动产占有的公信 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动产占有的公

2、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 推定力,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指以公示表征推 定物权的归属。即若没有相反证据,依占有的 外在表征,就可以认定物权归占有人所有。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这就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的内涵。 (1)交易前的优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不少人认为就是公信力。但 这种认识并不全面。 案例一:某开发商将一房多卖,与甲签订了合 同,甲也付款了,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与乙 签订了合同,乙也占有了该套房屋,但没有办 理过户登记。与丙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 手续。现在甲乙丙三人起诉,

3、都要求取得该套 房屋的所有权。 (2)交易前的推动效力 是指物权公示后,交易前,登记记载的 权利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动 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有相反的证据, 对这种推定可以推翻。因此,它与公信 力是不同的,因为公信力是不可以推翻 的。不动产交易前的推定力的法律依据 是物权法第16条。该条第1款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案例二:一对年轻夫妇出资买房后,登 记在岳母名下。现在年轻夫妇要求将该 套房屋的产权更正登记到自己名下,但 岳母不同意。为此,年轻夫妇起诉要求 确认该套房屋的产权,并要求更正登记 在自己的名下。 2、公信原则:是指交易发生后,即使事实证 明登记记载

4、的权利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不享有 物权,属于无权处分,或者享有的物权存在瑕 疵,对于信赖登记或者信赖占有并已从事交易 的人,法律上仍然承认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者 动产的占有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 果,承认交易的法律效力。 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 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和第106条,无处分 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5、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特别是106条关于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更是 物权具有公信力的法律依据。承认交易的公信力,主要理由就是 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所谓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 民事立法,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 是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 体方式。就大陆法系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物权 变动模式有: 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 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 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 模式。 (1)意思主义以法国为代表,在债权合同之 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

6、同存 在,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 。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 (2)潜在的缺陷 A: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趋于复杂 B:物权变动缺少“自我表现”的客观外在的表 现形式 C: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疏漏 D:忽视了契约的履行阶段 (3)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A:不动产的留置权 B: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 C:解除诉权 (4)维护第三人利益的措施 A:扩大不动产公示的范围 B:促使权利人进行连续公示 C:加重登记员的责任 D:强化不动产公示的检索功能 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 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 的形式。包括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7、和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其一,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 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 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其二,物权契约的核心是“物权的合意” 。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 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 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 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 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 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 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 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

8、 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 (3)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了多元的物 权变动模式,大致可以表述为:以债权形式主 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以意思主义的物权 变动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例外。 四、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多元化的物权变动 模式 1、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属于物权 法中调整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 果的一般规则。如该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效力

9、。”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欲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最低限度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一,当 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其二,当 事人需要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这即是债权形 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与此前的民事立法相比,略有调整: (1) 就基于合同行为发生动产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的法律效果这一问题 民法通则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 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 物交

10、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就在不动产以及相应不动产用益物 权上设定抵押权这一问题 担保法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物权法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 定的财产 或 者第五项规 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 时设 立。 (3)就设定动产质押这一问题 担保法第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 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生效。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 质押财产时设立。 2、意思主义的物

11、权变动模式,属于物权法 上调整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 例外规则。如该法第127条第1款确认,“土地 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129条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 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依前引规定,欲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 变动法律效果,最低限度满足一个条件即可, 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 “熟人社会”- “市民社会” “复杂性和独特性”, “准意思主义” 3、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属于物权法 上调整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 的另一例

12、外规则。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倘 若是基于合同行为在当事人之间转让船舶、航 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法律效果,最低限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 其二,需要存在交付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 行为。 注意:登记对抗的特点(1)登记不是法定的义务 ,不登记也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2)不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何判断善意第 三人的标准,是登记对抗的难点。(以机动车 转让为例) 五、不动产的登记 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即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 将有关申请人的

13、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的事实。 1、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 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关于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公示是 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 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 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房屋一栋,房 屋总价208万元。合同签订后

14、,甲公司按照约 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乙公司也于2003年交付 了房屋,甲公司使用该房屋至今,但房屋一直 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公司于2004年7月才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7年6月将房产证原件 交给甲公司。2007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此案在诉 讼过程中,第三人李某申请参加诉讼。李某主 张,2005年5月李某曾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 司向其支付拖欠的货款152万元,并申请查封 了本案所涉房屋,法院也乙作出了查封裁定, 现李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该房屋拍卖 或变卖后应优先以实现债权。 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这与人民法院近来的 司法解释是一致

15、的,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 义。如: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59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 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 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再如: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 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 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 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16、,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 、冻结”。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19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 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 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 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必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3、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 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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