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四章_主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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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1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Date2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 列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 探望他的兄弟。 Date3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国瓦杜兹探望他的

2、兄弟 时,他申请加入列国国籍。按照列国国籍法的规定,外 国人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但可以缴纳一定金额货 币减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 12500法郎给列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当年10月20 日,列公国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诺特波姆正式 成为列支敦士登的国民。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 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1939年12月1日,诺 特波姆持列国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 签证,1940年初重返危地马拉继续经营其事业。1941年 ,危地马拉参与二战并对徳宣战。1943年,危地马拉把 诺特波姆作为敌侨逮捕和驱逐到美国。到美国后,美国 又把他作为敌侨

3、拘留。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 冻结。二战结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 曾请求返回危地马拉,但被拒绝,他遂回到列支敦士登 定居。 Date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

4、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Date5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思考 1本案中,诺特波姆的最初国籍是哪国?这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叫什么? 2、诺特波姆后来向列国请求入境的行为,在国 际法上又叫什么?其后来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如 何称谓?除了入籍外,何种情况下也可取得新国 籍? 3本案中,如果诺特波姆入籍成功,同时德国 法律无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冲突?如 何解决这些冲突?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Date6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提纲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四

5、、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Date7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际私 法主体 主要主体特殊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Date8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际公法上的意义;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外交保护 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依据 连接因素:管辖权和准据法 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Date9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丧失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国籍的取得 Date10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籍取得的原因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国内法的原

6、因 国际法的原因 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Date11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籍丧失的原因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Date12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中国国籍的原始取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 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 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 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Date1

7、3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中国国籍继受取得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 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 ,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Date1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籍的丧失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 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

8、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 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 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 留外国国籍。 Date15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一)国籍的冲突 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Date16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籍 优先(例奥地利) 2、均为外国籍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9、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按国籍取得 先后来确定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在先者优先 在后者优先 Date17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导入案例解决 1、诺特波姆最初国籍是德国;是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国内法的原因( 婚姻、收养、归化等)+国际法的原因(领 土割让或合并等)可取得新国籍 3、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如前述。 Date18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1、原因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2、解决办法 法院地法住所地国居所地国 Date19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10、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 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 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 国法。”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 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 地国法律。”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Date20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 所 。 住所 构成 因素 身素:居住的事实 心素:久住的意思 居所 久住 的事实 无久住 的意思 有身素 无心素 Date21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出

11、生住所(籍贯) 选择住所:自主住所 法定住所:英国从属住所 Date22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Date23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 依最后居所地法 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Date2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惯常居所地 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doc; 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所地

12、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Date25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 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 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住所冲突:民通意见(试行)第183条:“当 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 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

13、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 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Date26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法人:案例导入 瑞士的通用苯胺胶片公司在美国成立,但公司长期以来受 德国化学工业公司的控制。1940年,该公司摆脱了德国 的控制,入股参加了在巴尔注册的瑞士国际商业投资公司 。1942年,美国政府以对敌国通商者实行控制为理由, 将通用苯胺胶片公司的财产全部扣压;1945年瑞士政府 也宣布冻结整个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的财产。在1948年 瑞士宣布撤销冻结命令后,该公司提出美国应归还该公司 的瑞士财产,但遭到了美国的拒绝。瑞士政府建议将争议 交付国际法院仲裁,美国也不同意。于是1957年瑞士向 国际法院

14、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美国归还财产,美国以本诉 讼事项是“一个主要属于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而拒绝国际 法院管辖。 思考:该争议应如何解决? Date27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第二节 法人 法人: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 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 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简要:法律拟制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实体。 Date28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一、法人的国籍 1.成员国籍主义 (资本控制主义 ) 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出生地主义 营业中

15、心地 管理中心地 章程规定地 战时较有用 Date29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中国法人:民法通则第41条:“在中国领 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 外国法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 出:“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 其本国法。”注册登记主义 设立地与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中国法律的规定 Date30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二、法人的住所 营业中心地 管理中心地 章程规定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ate31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我国关于法人

16、住所的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法人以它 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最高院民通意见(试行)第185条:“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 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 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 常居住地为准。” Date32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含义:内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外国 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 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 有效成立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属人法 内国法 Date33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何程序 特别认许程序 一般认许程序 概括认许程序 Date3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980年国务院关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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